水务建设公司2026-2027年铜阀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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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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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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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建设公司 2026-2027 年铜阀门采购

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

本招标答疑公告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澄清说明,请各投标

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回复内容如下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LQ-1HZB2607005

项目名称:水务建设公司

2026-2027 年铜阀门采购

首次公告时间

:2026 年 7 月 7 日

二、疑问回复

提疑:在参与贵方组织的水务建设公司

2026-2027 年铜阀门采

购(招标编号

:LQ-1HZB2607005)投标报名及文件准备过程中,我司

发现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及技术评审中存在关于“母公司与

子公司的厂房面积、原材料铜棒采购、

CNAS 实验室、生产设备配置、

检测设备配置等方面可以互用,证明子母公司关系即可”的相关表述。

经我司审慎研究,认为该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与现行法律法规

及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特此提出澄清申请,建议贵

方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具体理由如下:

一、 法律层面: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法律主体资格不可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之

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应

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依据《公司法》设

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由母公司

控股,但在法律地位上,二者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各自独立

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资质、设备、实验室能力作为

企业自身履约能力的外化体现,必须归属于该独立法人自身,而不能

通过股权关系进行“借用”或“转移”。

二、 实践层面:招投标行业惯例及官方答疑均不支持互用

在招投标实际操作中,不允许母子公司资质及设备互用已成为行

业共识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口径。

1、母公司和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法人,资质不可互用;

2、独立法人且拥有独立资质的母、子公司,不得相互使用对方

人员、设备参与投标。多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在答复

此类咨询时均明确指出:除非招标文件有特别例外认可,否则母、子

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部分招标文件甚至明确规定“具有

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其

法理基础正是基于二者关联关系可能引发的非公平竞争。

三、 公平竞争层面:该条款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混淆了“集团优势”与“投标主体实力”:设备、实验室是

用于验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硬件。如果允许

A 公司用 B 公司的设备投

标,那么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究竟是

A 公司的生产能力,还是 B 公司

的生产能力?中标后,若由不具有该实验室及设备的

A 公司独立履

约,其产品质量如何得到与投标时同等的保障?

2、构成对非集团化企业的不公平待遇:独立经营的优质企业可

能拥有自己的先进设备和实验室,而某些集团型企业可能设备集中在

母公司。允许后者“借用”设备,相当于允许其以非自身拥有的资产

参与竞争,这不仅虚高了其实力评分,更对像贵司这样需要辨别真实

供货主体能力的评审造成了干扰,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的“公平、公正”原则。

四、 修改建议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招标活动的合规性与公平性,同时确保贵

方能采购到具备真实履约能力的供应商产品,我司建议将招标文件中

相关条款修改为:“投标人用于本项目的实验室、检测设备、生产设

备必须是投标人自身拥有(需提供购置发票或资产台账证明),且设

备安放地址应在投标人工厂注册地址或主要生产基地。不得以母公司、

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设备、实验室资质作为投标人自身的资格证明

文件。”

五、具体涉及条款涉及

5 条,如下内容

1.资信标中:“投标人(或其母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自有生产

厂房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含)-30000 平方米(不含)得 0.5 分,30000

平方米(含)及以上得

1 分。【提供母公司、子公司的关联关系相

关证明资料,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或建设批文复印件并

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2.技术标中:“投标人(或其母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2025 年 1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材料(HPb59-1 铜棒)采购累计

购买金额在

2000(含)万元-3000(不含)万元的,得 1 分;累计

购买金额在

3000(含)万元-4000(不含)万元的,得 2 分;累计

购买金额在

4000(含)万元-5000(不含)万元的,得 3 分;累计

购买金额在

5000(含)万元及以上的,得 4 分。【若投标人以母

公司、子公司名义采购的,则须提供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资料,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技术标中:“投标人(或其母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具有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检测范围为铜及

铜合金、金属材料及制品等需与铜阀门类相关的),得

1 分。【若

投标人以母公司、子公司名义的,则须提供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关

系证明资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技术标中:“生产设备配置情况:1.具有红冲压力锻造设备 10

(含)

-20(不含)台,得 1 分,20(含)台以上的,得 2 分;2.

具有数控车床

10(含)-30(不含)台,得 1 分,30(含)台以上

的,得

2 分;3.具有铜闸阀/铜球阀自动化装配机 3(含)-10(不含)

台,得

1 分,10(含)台以上的,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若

投标人以母公司、子公司名义采购的,则须提供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

联关系证明资料,提供生产设备现场有经纬度的水印地址定位照片及

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未能

提供计,计

0 分。】”

5.技术标中:“检测设备配置情况:1.具有金属材料元素分析设

备;

2.具有万能试验机;3.具有维氏硬度检测计;4.具有胶圈邵氏硬度

检测计;

5.具有盐雾试验机;6.具有金相分析仪;7.具有爆破试验台;

8.具有寿命试验台;9.具有抗扭力试验台。以上同时具备得 1 分。【若

投标人以母公司、子公司名义采购的,则须提供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关

联关系证明资料,提供生产设备现场有经纬度的水印地址定位照片及

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母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相关

材料可认定有效,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未能提供计,计

0 分。】”

答:

一、针对“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资质不可混同”异议答复:

本项目未允许母子公司互用资质。设备、实验室能力不属于法定

排他资质。

二、针对“行业惯例不支持互用”异议答复:

1.本项目未允许母子公司互用业绩、资质。

2.招标文件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三、针对“条款破坏公平竞争

"异议答复:

条款设置并未排斥非集团化企业,独立经营的企业可凭自身厂房、

设备、实验室得分,计分标准统一,不存在加分倾斜,未设置歧视性

条件。

本招标文件

5 项计分条款设置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无倾向性,

不做修改。

杭州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2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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