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了解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现状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租期及保证金: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押金按实际成交年租金的一个月收取 ,租金支付方式半年支付,免租期为3个月,后续年度租金交易双方自行结算,承租方应在下一租赁期开始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具体结算方式、租期以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未能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向出租方支付未付租金/应补足押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期自该租金/押金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承租人付清该租金/押金之日止。 3、费用承担: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房产发生的改造费、装修费、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4、物业交付及装修:按资产现状交付,承租人承担全部改造装修费用,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向出租方备案。 5、转租条款: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房产转租,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6、安全事项约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人需为承租资产购买保险。承租资产发生的或被迫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负责及承担。 7、到期交付:租赁期满或租约提前终止时,经出租方验收同意后,承租人可按照装修后现状交付出租方。 8、解约条款:租赁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约定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其中: (1)出租方提前解约的:一是带租约处置。出租方因资产出售需要,提前解约的,优先带租约出售,由受让方承接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出租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剩余残值赔付。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硬装部分,以剩余租期内附合物残值赔付,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拆除或搬离。残值赔付金额及范围由出租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两种方式由出租方依据资产实际情况选择,承租方无条件认可并配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方提前解约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硬装部分无条件转给出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付内容。 9、变更经营主体条款:本次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承租人在竞标时提交的公司(简称“原签约公司”),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原签约公司不得变更合同主体或将租赁标的转租、分租给其它主体。因承租人实际经营需要,确需重新成立新公司(简称“新公司”)或变更经营主体的,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与原签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须为同一主体(实控人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权、协议或其它安排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2)若原签约公司未直接作为实际控制人,则原签约公司须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实现绝对控股(即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明确对其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 (3)无论经营主体如何调整,原签约公司及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须就租赁标的的使用、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宜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原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维护租赁资产、遵守租赁用途限制等),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房产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