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出租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48号自编4栋101房、201房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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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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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GZ2026RD1030972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
标的名称 出租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48号自编4栋101房、201房物业
标的类别 其他 (房产) 出租用途 仓储 (厂房仓储)
特色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120,200.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租金不含管理费(具体管理费细则由租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2%。
标的面积(总面积) 6010 平方米
标的面积描述 标的物业出租面积为6010平方米。
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详见《重大事项提示函》第13条。
标的权证信息
产权人(业主姓名)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面积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广玻(广州)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证书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1727号 65339.85 日光灯车间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产权情况说明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占用 (原租赁合同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如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权,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GZ2026RD1030972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

标的名称

出租广州市黄埔区新业路48号自编4栋101房、201房物业

标的类别

其他 (房产)

出租用途

仓储 (厂房仓储)

特色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120,200.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租金不含管理费(具体管理费细则由租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2%。

标的面积(总面积)

6010 平方米

标的面积描述

标的物业出租面积为6010平方米。

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详见《重大事项提示函》第13条。

标的权证信息

产权人(业主姓名)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面积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广玻(广州)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不动产权证书 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6201727号 65339.85 日光灯车间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产权情况说明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占用 (原租赁合同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

是否涉及优先权

是。如优先权人不放弃优先权,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交纳诚意金/保证金(如需))的意向方不足(1)家,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2次。
现场勘查事项
现场勘查期限 公告期内,意向方自行联系勘察联系人看样
勘查联系方式 李先生(*开通会员可解锁*
现场勘查说明 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交易规则
交易活动安排 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 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
意向征集情况公示发布规则
评审规则 1.开启评审文件地点:
2.评审地点:
3.评审文件解密方式:
4.评委会评委人数:
5.评审规则说明:
6.成交推荐名额:
序号 评审项 评审标准 最低分 最高分
评审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成交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权行权方式 事后行权
候选成交规则
服务费交纳规则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 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方同意,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直接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付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差额部分。
交易条件
成交文件签订截止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其他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2.成交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最终版本签署,成交方违反本交易条件的,出租方有权在催告后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广州产权交易所没收成交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提示函》。
诚意金缴纳规则与处置事项
是否收取诚意金
诚意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人民币,金额为 380,000 元(叁拾捌万元整)。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 报名登记提交后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
诚意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意向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 (电子钱包缴纳注意事项)
诚意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处置方法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最终版本,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本所应收服务费后,剩余部分5个工作日内划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的一部分,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资格审核级别 仅广交所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报名登记方式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成交方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所有。

序号 条件类型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 基础资格条件 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个体工商户)。 1.意向方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2.意向方身份证(适用于中国公民)。
2 其他资格条件 1.意向方如为出租方名下物业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服从出租方管理者才具有报名资格,否则一经查出不得参与; 2.意向承租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3.意向方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意向方须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缴纳诚意金。 1.提供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2.提供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名单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法人/个体工商户) 3.提供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中国公民)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 其他资格条件 意向方须知悉并签署《重大事项提示函》(详见附件); 已签署的《重大事项提示函》(详见附件,上述文件须加盖骑缝章,中国公民则每页签名按手印或末页签名按手印并按骑缝手印)
4 其他资格条件 意向方须知悉并签署《物业租赁承诺书》(详见附件); 已签署《物业租赁承诺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须加盖骑缝章,中国公民则每页签名按手印或末页签名按手印并按骑缝手印)
意向方承诺书 详见附件《物业租赁承诺书》。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交纳诚意金/保证金(如需))的意向方不足(1)家,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2次。

现场勘查事项

现场勘查期限

公告期内,意向方自行联系勘察联系人看样

勘查联系方式

李先生(*开通会员可解锁*

现场勘查说明

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交易规则

交易活动安排

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

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

意向征集情况公示发布规则

评审规则

1.开启评审文件地点: 2.评审地点: 3.评审文件解密方式: 4.评委会评委人数: 5.评审规则说明: 6.成交推荐名额:

序号 评审项 评审标准 最低分 最高分

评审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成交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权行权方式

事后行权

候选成交规则

服务费交纳规则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 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成交方同意,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直接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付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差额部分。

交易条件

成交文件签订截止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其他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2.成交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最终版本签署,成交方违反本交易条件的,出租方有权在催告后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广州产权交易所没收成交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详见附件《重大事项提示函》。

诚意金缴纳规则与处置事项

是否收取诚意金

诚意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人民币,金额为 380,000 元(叁拾捌万元整)。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

报名登记提交后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

诚意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意向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 (电子钱包缴纳注意事项)

诚意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处置方法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最终版本,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本所应收服务费后,剩余部分5个工作日内划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的一部分,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资格审核级别

仅广交所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报名登记方式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成交方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所有。

资格条件

序号 条件类型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 基础资格条件 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个体工商户)。 1.意向方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2.意向方身份证(适用于中国公民)。
2 其他资格条件 1.意向方如为出租方名下物业承租方(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交租金、服从出租方管理者才具有报名资格,否则一经查出不得参与; 2.意向承租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3.意向方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意向方须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缴纳诚意金。 1.提供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2.提供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名单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法人/个体工商户) 3.提供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打印页。(适用于中国公民) 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3 其他资格条件 意向方须知悉并签署《重大事项提示函》(详见附件); 已签署的《重大事项提示函》(详见附件,上述文件须加盖骑缝章,中国公民则每页签名按手印或末页签名按手印并按骑缝手印)
4 其他资格条件 意向方须知悉并签署《物业租赁承诺书》(详见附件); 已签署《物业租赁承诺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须加盖骑缝章,中国公民则每页签名按手印或末页签名按手印并按骑缝手印)

意向方承诺书

详见附件《物业租赁承诺书》。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广州市奥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广州市奥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董小姐、谭小姐
联系方式 020-96100转599、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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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姐、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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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6100转599、593

公开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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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版本.pdf

物业租赁承诺书.pdf

重大事项提示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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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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