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首次竞价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首次竞价方。股交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转让方意见,转让方应在收到征求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继续公告并组织二次竞价。若转让方逾期未书面回复,视为不同意继续公告。若转让方不同意继续公告,则首次竞价受让方直接为最终受让方,双方按协议转让方式签订交易合同。若转让方同意继续公告,则股交中心应继续公告10天后组织二次竞价,二次竞价的起拍价为首次竞价受让方的最终报价,首次竞价受让方仍需参与竞价,若二次竞价期间无其他意向方参与竞价,则首次竞价受让方即为最终受让方;若首次竞价受让方在二次竞价中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股交中心应在二次竞价结果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及质权人,如质权人同意参与)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暂不生效;合同生效的唯一且全部前置条件为转让方取得质权人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待质权人出具同意股权转让书面文件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最终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根据转让方和质权人共同确认的价款划转路径,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交易价款划转至双方共同确认的账户;如有剩余款项继续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股权解押及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转让方、受让方、质权人三方自行前往登记部门办理,股交中心不参与线下交割、行政审批及各方履约对接工作,亦不对上述手续的办理进度及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1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日期间/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1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自行判断是否受让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股交中心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股交中心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13、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14、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15.其他条件及情况详见本申请书(公告)中特别告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