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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GZ2026JE1036996 | ||
| 标的名称 | “一种EBNA1截短mRNA相关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等4项专利权及“一种靶向EB病毒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其应用”专利申请权转让 | 挂牌价 | 505,30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专利基本信息 | |||
| 专利名称 | 详见附件 | ||
| 专利证书编号 | 详见附件 | 专利号 | 详见附件 |
| 授权公告日 | 详见附件 | 专利权期限 | 详见附件 |
| 专利类型 | 专利权 | ||
| 其他说明 | 此次交易标的为“一种EBNA1截短mRNA相关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等4项专利权及“一种靶向EB病毒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其应用”专利申请权。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办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许可使用备案或者作价投资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变更费、备案手续费等),产权交易所有权收取的现代服务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单独承担。 2. 本公告所披露的《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文本,为本项目拟采用的交易合同基础框架,其中涉及部分未填写的具体内容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将在本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与最终成交方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进一步协商确定。 3. 上述待定条款的最终协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意向方在参与竞价时,是基于对本项目合同框架的认可。意向方应充分考虑上述待定条款协商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对交易成本、收益、权责产生的重大影响,独立、审慎地评估风险并做出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所不对意向方交易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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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专利转让: 1.专利转让合同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2.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3.本次转让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4.在专利转让合同订立时,转让方如果不如实向受让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转让费、使用费,并要求转让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专利申请权转让: 1.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专利局提交相关文件及申请手续,以促使登记公告的完成。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材料。 2.在专利局正式登记公告前,转让方仍保有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但不得对该权利实施任何可能妨碍转让或影响专利权有效性的行为。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披露任何可能对专利申请权有效性产生影响的信息和文件。 3.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受让方为专利申请权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转让方应停止对该专利申请权的任何使用或主张,不得进行任何侵权行为。 4.转让方声明,本次转让的专利申请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法律纠纷或权利负担。转让方承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受让方在登记过程中遭遇法律障碍,将配合受让方解除该障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5.双方应事先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基于该专利申请权的技术改进或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分配,并在本次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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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
| 报价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处置方案 | 该笔保证金将在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项目的交易服务费;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公告要求参与竞价、成交后拒绝签署后续交易合同、提供虚假材料影响交易进程等),该笔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本所有权依据交易规则及本项目公告约定,全额扣除该保证金作为交易服务费。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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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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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3,5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方受让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3500元 ,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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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法 | 该笔保证金将在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项目的交易服务费;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成交(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公告要求参与竞价、成交后拒绝签署后续交易合同、提供虚假材料影响交易进程等),该笔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本所有权依据交易规则及本项目公告约定,全额扣除该保证金作为交易服务费。 | ||||||||||
| 服务费交纳规则 | |||||||||||
|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 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 ||||||||||
|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 -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中山大学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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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万先生、刘先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开通会员可解锁*转646、615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2023.4.3启用)中山大学专利技术转让合同.pdf 2*开通会员可解锁*_一种融合蛋白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_发明专利证书.pdf 2*开通会员可解锁*_一种EBNA3A截短mRNA相关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_发明专利证书.pdf 2*开通会员可解锁*_一种EBNA1截短mRNA相关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_发明专利证书.pdf 2*开通会员可解锁*_一种LMP2A截短mRNA相关疫苗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_发明专利证书.pdf 一种靶向EB病毒的双特异性抗体及其应用_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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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