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勘验时需携带《现场勘验确认表》。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与公告内容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中心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车辆交接前转让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身份证、现场勘验确认表、最终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车辆交接通知单》、《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中心在出具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转付交易价款。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车辆交接通知单》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过户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5.交易双方须在车辆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受让方须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车辆转移登记证明。 6.车辆过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脱检罚款、脱检扣分、缴纳车辆保险、补检车辆、车辆购置税、托运、维修、补办证件、专用车辆喷涂改色、异地提档、车船税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如因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等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情形的,经转受让双方书面同意后,转让方收回车辆,由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价款,中心服务费不予退还。 8.受让方如需将车辆过户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过户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款可以以受让方持有的转让方债权进行抵顶(保证金除外)。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在交纳保证金前自行与转让方确认可以抵顶交易价款的债权金额并在受让申请书中注明是否可以债权抵顶及债权金额。最终受让方为债权人的,须同时向中心提供转让方书面确认的债权金额证明文件。最终受让方持有的转让方债权可以足额抵顶交易价款的,应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持有的转让方债权不能足额抵顶交易价款的,超出抵顶债权金额部分的交易价款由最终受让方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向转让方转付超出确认抵顶债权金额的现金部分交易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