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基本情况如下:
| 船名 |
建造完工时间 |
船舶制造厂家 |
船舶识别号 |
| 武渡陆号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仪征江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CN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船舶类型 |
船籍港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船体材料 |
| 车客渡船/汽车渡船 |
常州 |
27*开通会员可解锁* |
钢质 |
| 总吨位 |
净吨位 |
总长(m) |
船长(m) |
| 856/811 |
445/284 |
76.30 |
49.35 |
| 船宽(m) |
型深(m) |
最大船高(m) |
结构型式 |
| 13.80 |
3.30 |
17.30 |
纵横混合骨架式 |
2.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 4.标的目前存放在常州圩塘轮渡。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船舶的整体新旧、内部机械设备、规格型号、船体质量及任何部件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转让公告中关于标的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 5.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现状(包括缺陷),并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实物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成交后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不调整成交价格。 6.交易双方签署交割单前应当对需要清运的标的进行清点确认,避免清运过程中因清运标的有误产生纠纷,清点确认后才能签订交割单,签订交割单后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拖运、离港工作(逾期离港的,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另行支付船舶停靠费用,每逾期1日人民币1000元。转让标的拖运、离港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船舶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船舶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武渡陆号船舶转让合同》。 9.产交所仅就受让方缴纳的服务费开具服务费发票。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1.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2.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3.受让方应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付清成交款、服务费包括公告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产交所有权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本次成交标的,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