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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CQ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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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孔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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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资企业承诺 |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了相应批准; 2.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 | ||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10.4478% |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战略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0.4478%,最终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作相应调整。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凯盛玻璃控股发电玻璃业务发展,包括产能提升、升级改造及补充流动运营资金。 |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新增投资方总数不超过5名 | ||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1.增资达成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不低于公司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投资方与凯盛玻璃控股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交易结果取得凯盛玻璃控股审议确定。 2.增资终止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投资方与凯盛玻璃控股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交易结果未能通过凯盛玻璃控股审议通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无法正常进行;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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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 增资企业名称 | 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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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殷新建 | |||||||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华侨城创想大厦2栋4202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8D | 成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95387.9429万元 | 实收资本 | 95387.9429万元 | |||||
| 经营范围 |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无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股东数量 | 7 | 职工人数 | 33人 | |||||
| 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 1 |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64.6832 | ||||||
| 2 | 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527 | ||||||
| 3 |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 8.5504 | ||||||
| 4 | 宝武绿碳私募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504 | ||||||
| 5 |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974 | ||||||
| 6 | 金石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2.2305 | ||||||
| 7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8588 | ||||||
| 合计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项目/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
| 资产总额 | 605833.653638 | 292885.603764 | 495975.82843 | |||||
| 负债总额 | 396547.21428 | 115855.208845 | 314404.653588 | |||||
| 所有者权益 | 209286.439358 | 177030.394919 | 181571.174842 | |||||
| 营业收入 | 100250.980416 | 76058.042972 | 254572.583902 | |||||
| 利润总额 | 1048.41524 | -4492.97025 | -157.632364 | |||||
| 净利润 | 362.32824 | -4808.713772 | -1276.014002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100250.980416 | 资产总额 | 605833.653638 | |||||
| 利润总额 | 1048.41524 | 负债总额 | 396547.21428 | |||||
| 净利润 | 362.32824 | 所有者权益 | 209286.439358 | |||||
| 增资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增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人相关事项的批复 | |||||||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凯盛玻璃控股拟通过增资方式引进不超过5名(含本数)投资者,本次增资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增资后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0.4478%(含本数),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低于3,000万元(含本数)。增资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作相应调整。若出现超额认购,经协商一致,投资者需缩减其认购数额时,允许该投资者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金额进行认购。意向投资方资格条件具体如下: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一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须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完成备案或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2.意向投资方应至少满足下列第(1)、(2)、(3)项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财务实力或管理规模要求:意向投资方如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其自身或其关联方202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意向投资方如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满足其自身、或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该等主体委托的管理人,所管理基金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企业法人需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若尚未出具,可提供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基金备案证明、资产管理规模最新一期审计报告或管理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2)行业投资经验: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具备新材料或新能源领域相关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投资案例的说明性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证明、公告文件等); (3)产业协同经验: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具有合作经验(需提供合作协议、交易记录、官方新闻稿等证明文件)。 (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包括意向投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意向投资方须提供证明关联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股权结构图、合伙协议、控股关系证明等。) 3.意向投资方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证明文件)。 4.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现超额认购情形,经协商同意缩减认购数额的除外)。 5.意向投资方须以合法来源的现金一次性支付全部增资款,并严格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并高度认同凯盛玻璃控股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愿景、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 6.意向投资方承诺支持凯盛玻璃控股后续资本运作,且该等支持不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其须认可并遵守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随售权条款、一票否决权等条件要求。意向投资方承诺认可和配合执行本次挂牌相关备查文件披露的内容。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且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 |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保密承诺函》或签订保密协议,方可查阅增资企业在深圳联交所留存的备查文件等相关文件。 2.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增资企业所披露的增资相关文件,并依据增资相关文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文件内容、增资企业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资程序。 3.本次增资须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4.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协议约定一次性完成实缴出资。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超额认购情况下的缩减机制:意向投资者应知悉并同意如其进入遴选环节,若存在认购超额的情况,应接受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为原则缩减其拟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投资申请手续(含提交《企业增资投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相关交易系统投资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并在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将保证金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意向投资方须同意接受以下安排: (1)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董事会的席位数量及决策机制等治理结构不作调整。 (2)职工安置安排: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凯盛玻璃控股职工劳动关系不变。意向投资方承诺不干涉凯盛玻璃控股人工成本投入与分配。 (3)债权债务安排:增资完成后,凯盛玻璃控股原有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4)过渡期损益安排:凯盛玻璃控股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增资后的全体股东按届时持股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此外,在评估基准日后,凯盛玻璃控股有权决策机构通过了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并进行账务处理。 2.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1)意向投资方在参与本次增资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增资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投资方办理了投资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3)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意向投资方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4)意向投资方未按遴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5)意向投资方在遴选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竞投文件,或未按遴选文件要求参与谈判的; (6)意向投资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遴选结果确认书的; (7)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8)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增资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3.违约责任 (1)任一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增资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凯盛玻璃控股支付应缴未缴数额0.4‰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其在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凯盛玻璃控股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最终投资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但因特殊原因导致逾期缴纳出资额,凯盛玻璃控股同意豁免的除外 (2)任一意向投资者在本次增资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报名阶段、竞争性谈判阶段及本协议或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被违反,该意向投资者应在凯盛玻璃控股原股东或凯盛玻璃控股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作出令凯盛玻璃控股原股东或凯盛玻璃控股满意的纠正、补救(若前述情形可以纠正、补救),并赔偿凯盛玻璃控股及其原股东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实际和直接的损失。 4.凯盛玻璃控股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作相应调整。 |
四、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按拟投资金额比例收取30% |
|---|---|
| 交纳时间 | 1.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增资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90717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 交纳形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1)意向投资方在参与本次增资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增资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投资方办理了投资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3)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意向投资方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4)意向投资方未按遴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5)意向投资方在遴选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竞投文件,或未按遴选文件要求参与谈判的; (6)意向投资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遴选结果确认书的; (7)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8)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增资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则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
五、遴选方案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2.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不超过5家(含本数),且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凯盛玻璃控股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 3.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5家,或拟投资总金额超过35,000万元,或凯盛玻璃控股认为存在其他必要情形,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遴选的投资方及最终增资价格。 4.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财务状况、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等; (3)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可为增资企业未来发展提供的业务协同及资源支持。 |
六、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的安排 | 1.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以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12个周期(以下简称“延长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2.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延长期满,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则后续择机重新挂牌。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com;微信公众号***。 |
| 附件 | -- |
七、特别提示
| 1.增资企业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