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安通林智能座舱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智能座舱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11-05
发布于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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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安通林智能座舱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芜湖安通林智能座舱系统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智能座舱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上海路以东长河路以北,占地面积15115.49m2,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开备案〔2025〕188号,项目代码:2507-34*开通会员可解锁*-880430)。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租赁厂房,购置注塑机、吹塑机、喷胶柜等设施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仪表板本体总成50万套,右下护板总成50万套,立柱50万套。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注塑、吹塑工序和喷胶、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分别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塑料制品工业、汽车制造工业和表4相关限值及无组织管控要求,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排放限值,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苯乙烯还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速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及相关管控要求,丙烯腈、氯苯类、二氯甲烷、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弃物应按市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EJ3LR05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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