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汽车智能电子后视镜、门把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8-27
发布于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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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瑞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汽车智能电子后视镜、门把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沈巷片区常州路以东、常青项目以北,项目代码:2410-34*开通会员可解锁*-706659。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厂房,建设注塑生产线1条、自动喷漆生产线2条、手动补漆线1条、电泳涂装线1条、铝熔化压铸生产线1条、模具生产线1条及组装线,并完成配套环保设施、厂区道路及硬化、供水供电、绿化等附属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建成后,年产300万套汽车智能电子后视镜、300万套门把手。本项目表面处理工序仅为自有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不得对外代加工。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低VOCs原辅用料,规范建立执行VOCs物料台账制度。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施工期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限值。

运营期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电泳线的非甲烷总烃和喷涂线、调漆、补漆、危废库的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汽车零部件制造”限值要求,二甲苯执行表2要求。烘干固化废气和电泳线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mg/m3的要求。调漆、补漆、危废库的颗粒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限值要求,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抛丸废气和熔铝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压铸脱模工序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按芜湖市《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要求执行。

项目厂区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标准及相关无组织管控要求,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施工期严格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运营期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喷漆水帘废水经气浮+芬顿预处理后排入厂内污水站调节池;电泳线前处理槽液及电泳槽倒槽清洗废液经格栅+隔油+MVR蒸发器减量,冷凝水排入污水站调节池,浓缩液作为危废委外处置;电泳线清洗废水、保洁废水、打磨废水收集后进入污水站调节池,以上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为格栅+隔油池+调节池+加药气浮+生化(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后由厂区总排口接管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热水锅炉定期外排废水、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直接由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有关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夜间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营运期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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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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