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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海勃湾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行业形成公平竞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绿色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文件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政策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区范围内共享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运营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本区共享单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参考其他城市经验,海勃湾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控制在12400辆以内。
第三条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共享单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和动态调控标准。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备案,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建立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将运营车辆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接入数字城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停放区域,维护停放秩序。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工商登记。
公安机关负责对有故意损坏或非法占有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道路秩序,负责共享单车的登记,核发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规范共享单车的通行。
第五条 海勃湾区辖区内原有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名下共享单车开展自查,并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不符合现行标准的电动车进行升级或清退。通过对共享单车的动态调整,逐步形成共享单车市场良性竞争格局,完成行业优化。
第六条 对在本区内运营共享单车企业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拟在本区运营共享单车的企业可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七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二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八条 拟申请准入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2.企业经营范围应具有共享自行车或者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
3.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第六条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得对用户收取押金。
4.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5.企业必须在本区内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地和电池充电场地,且全部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6.企业应具备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和人员及调度车辆配备,每1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备1名车辆调度人员。
7.拟申请企业必须在本地有实体公司运营,营业额、经济支出体现在地方经济,并保证全额在本区纳税。
8.各共享单车品牌必须单独进行备案,同时拥有独立且具备相应规模和能力的运营团队,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品牌授权多家代理企业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享单车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具备电子围栏还车功能精准定点停放技术。
2.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广告设置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不影响市容。
3.共享单车必须安装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并配备带智能识别功能的安全头盔,同时为车筐加装防雨盖。
4.投入本区市场的共享单车,须与经核准的品牌保持一致,并统一配备醒目、规范的品牌标识。
第十条 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准入申请。
第三章 市场准入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场现有企业数量无空额或车辆总量饱和时,暂不办理共享单车企业备案手续;市场现有企业数和车辆总量有空额时,区城市管理部门可形成准入新企业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报名公告。
第十二条 报名。凡能满足上述准入要求并拟在本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自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定材料。申请市场准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用于共享单车的备案:
1.《海勃湾区共享单车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企业若为共享单车运营品牌代理商、品牌授权运营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运营品牌注册商开具的有效运营授权委托书。
4.企业为用户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
5.在本区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车辆充电场地、维修保养场地的证明材料,以及以上场地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证明材料。
6.与拟提供共享单车数量规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证明文件、人员配备名单、调度车辆清单(应包括车辆台数、车牌号以及车辆运载能力等信息)。
7.互联网自行车车辆技术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精准定点停放技术说明文件。
8.车身外观设计图及车辆实体照片。
9.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用户协议、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收费标准、收费公示等。
10.提供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的技术方案说明(说明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字段是否匹配,对于不匹配的如何调整),接入数据包括车辆数量、状态,接入平台、运营数量、运营状态等。
11.信用制度书面材料。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审查相关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按照本办法对申请准入的企业进行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审批。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评定结果排名先后、企业和车辆总量空额数,确定拟准入的企业,并形成配额分配方案一并上报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公布。评定结果经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准入企业下发准予备案通知书(含车辆投放时间、区域和数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备案时限。海勃湾区共享单车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在届满前一个月内携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材料至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新备案。
第四章 运营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办理完成市场准入手续后,按照准予备案通知书要求开展车辆投放、经营服务等工作。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未取得准入资质的车辆擅自投入本区运营。同时,要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本市共享单车行业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要求,落实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和维护更新、电单车挂牌运营和配置头盔、实施车辆精准停放技术等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每日对运营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对破损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必须立即收回,经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共享单车停车位应单独划线,减少和社会车辆混停。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运营企业应按照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定的点位、投放比例及划线标准施划停放点位,禁止运营企业额外私自施划。如需变更或增设、减少点位需报送海勃湾区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核查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章 服务能力和质量信誉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在海勃湾区(滨河街道、新华街道、新华西街道、凤凰岭街道、海北街道、林荫街道)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基础考核、现场考核、社会评议三个部分,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具体时间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基础考核、现场考核和社会评议,并汇总现场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3个方面13项指标,满分共100分。
(一)基础考核
1.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充电场所和中转维修场地,各类场所管理有序,符合安全要求的考核。
2.车辆投放管控考核。
3.项目经理、运维人员配备和管理考核。
4.办理相关保险的考核。
(二)现场考核
1.利用电子围栏识别还车功能进行精准停放,车辆首尾一致,无杂乱、倾倒现象的考核。
2.车辆禁放区域停车的考核。
3.车况情况的考核。
4.相关设施配备情况的考核。
5.电动车号牌情况的考核。
6.车容车貌情况的考核。
7.投诉、交办处理情况的考核。
8.重大活动期间运维调度保障的考核。
(三)社会评价
1.运营服务的综合评价的考核。
各指标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海勃湾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考核评分表》(见附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机制
(一)通报。每季度印发《城区共享单车运营考核情况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并公布考核得分。
(二)约谈。运营企业不积极履行日常管理维护职责或考核低于80分的,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
(三)清拖。如企业对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的车辆,接到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清理调度,监管部门将予以查处,并根据情况进行清拖,费用由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核考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考核结果按照排名顺序增减配额,每季度考核结果排名前位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投放配额,排名末位的企业相应减少投放配额,具体调整比例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总量调控要求确定。
第六章 市场清退机制
第三十条 如企业持续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市民满意度差,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低于80分,连续两个季度内累计3次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责令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退出城区市场;每季度考核配额不足减扣的企业,责令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内退出城区市场;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增减车辆,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责令退出城区市场;经核实出现泄露用户信息情况,责令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运营企业因违规被责令退出市场的,应在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用户预付金退还等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企业拟退出海勃湾区市场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书面报告并向社会提前公告,并及时退还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二)承租人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违规信息将同步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勃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勃湾大队、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国道大队、海勃湾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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