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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市道路及园林绿地挖掘(以下简称“破路、破绿”)的管理与修复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和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乌海市城市“破路、破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工地“六个百分百”管控要求和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城市“破路、破绿”修复问题,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区交通出行环境持续向好。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城市“破路、破绿”所指:海勃湾区建成区内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指路基、路面、人行道)或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的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计划统筹:统筹“破路、破绿”计划,避免重复挖掘、无序施工,减少对城市运行的干扰。
(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施工标准及修复要求,确保“破路、破绿”全流程合法合规并在施工前进行公示。
(三)各负其责: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
(四)快速修复:优先缩短占道时间,及时恢复路面平整,保障交通通行需求。
四、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破路、破绿”工作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程序办理“破路、破绿”许可和未按时限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在施工许可办理完成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对接融媒体,联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通过政府官网、融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进行封路信息的宣传。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安全规范等进行巡查。
(二)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对城市“破路、破绿”许可的现场勘查,负责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作验收,对未按照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委托第三方代为施工。
(三)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破路”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审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指导施工单位对施工点位进行交通引导和疏通工作,参与路面修复后标线施划、标志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装的验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对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对管理区域内城市“破路、破绿”施工审批中涉及到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工作的施工内容进行方案审批,并在施工后对施工单位涉及到恢复城市园林绿化栽植基础、栽植、养护工程决定修复标准以及是否验收合格。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海勃湾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规划道路、各类管线的路径走向及用地、工程手续办理。
(六)城市“破路、破绿”修复,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承担。
(七)城市“破路、破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办理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施工,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作进行验收,以及标志线及交通安全设施修复。
五、工作措施
(一)许可管理方面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受理城市“破路、破绿”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城市“破路、破绿”许可内容的,申请人需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申请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施工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会议纪要);
(4)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
(5)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工程简介);
(6)市政设施建设类备案表;
(7)施工资质;
(8)垃圾处置方案;
(9)施工安全承诺书;
(10)道路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11)路面恢复说明;
(12)天然气管道保护协议;
(二)施工审批阶段管理
1.审批流程启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开展市政破路等施工项目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正式启动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应包含施工项目概况、企业资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基础资料。
2.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工程,责任单位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凡超出审批施工期限后擅自进行施工的,一律视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形进行处罚。
3.因埋设在城市道路、绿化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工程可先行施工,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24小时内将审批事项办理承诺备案手续。企业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完成承诺备案,并按照承诺日期补办相关手续。
(三)施工管理监管
1.施工信息公布: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联合建设单位通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政府官网、主流媒体、社交媒体及企业公众号公布施工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及施工单位名称、路段位置(精确到起止路口)、施工时间(含开工日、预计竣工日、每日施工时段)、施工范围(附示意图)、施工内容、咨询投诉电话、联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施工计划变更时,需在24小时内通过原渠道更新信息并说明原因;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紧急情况除外),提前向社会公布。
2.日常巡查及重点环节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多维度监管保障施工规范,一方面组建专门巡查队伍,按既定频次巡查施工场地,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依照“六个百分百”设置围挡、警示标识、施工公示牌及做好渣土覆盖等事项;另一方面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核查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佩戴、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及安全员在岗情况,杜绝安全事故;同时关注环境保护环节,检查施工现场降尘降噪措施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程度及是否存在污水乱排等问题,确保施工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3.问题处理机制:若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施工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四)施工管理方面
1.按照城市“破路、破绿”许可批准和备案内容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施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方案编制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横向破路需半幅施工,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及时报告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及管线产权单位,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组织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城市“破路、破绿”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需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3.施工现场采取地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占用、挖掘的,需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路面通行畅通。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绿化修复。
(五)修复验收方面
城市道路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1-2008)执行,园林绿化工程修复及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执行。
1.当破路宽度不足一个车道时,按一个车道进行恢复;若破路宽度超过一个车道或两个车道(即大于一个车道),则按半幅路面进行恢复;若破路宽度大于半幅路面,则按整幅路面进行恢复。道路恢复工作完成后,需按照交警的要求,标画完整的交通标识标线。
2.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完成沟槽挖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
3.申请人在管线施工覆土前,应及时请专业测绘机构完成现场测量、核查,并将管线测绘成果告知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时由住建部门做好管线数据更新。
4.申请人在路面修复工程完工前通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涉及路面修复的同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涉及破绿的通知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进行验收),验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路面修复或绿化恢复的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需要重新进行路面修复。
5.城市“破路、破绿”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道路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绿植修复养护期为三年,自城市道路、绿植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绿植存活率低于95%等问题,申请人及时修复,并告知相关单位,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及养护期内如出现道路沉陷、破损问题,申报单位需无条件及时进行维修;若导致人身伤害,申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告知公用事业发展中心。
(六)宣传引导方面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破路、破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宣传城市“破路、破绿”应该履行的程序和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引导申请人规范、文明施工。
2.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年度挖掘计划,让民众可以随时查看道路挖掘计划的相关信息、涉路范围以及分布情况,减少和降低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秩序的影响。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积极对接网信部门,及时回应媒体舆论关切,主动发言发声,做好道路开挖舆论引导工作。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发布施工信息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及时收集群众的留言、评论、咨询电话等反馈信息,并将反馈信息分类整理后,反馈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需针对群众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向群众反馈,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关系城市快速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城市道路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城市道路修复工作作为海勃湾区建设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开展城市建设工作专题研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平衡好城市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关系,及时调整工作措施,逐步摸索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城市生态环境优美、道路完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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