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矿地一体综合开发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湖南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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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矿地一体综合开发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潭市资组地矿告字〔2026〕001号

受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现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矿泉水采矿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委托代理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及出让原则

(一)出让人和委托代理人

采矿权出让人名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名称:分水乡湾头村龙潭组农民集体

委托代理人名称: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中路6号

(二)交易平台

名称: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

(三)挂牌出让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不低于土地挂牌起始价、采矿权底价”和“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出让自然资源资产组合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名称: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矿泉水采矿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资源资产

(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位置: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分水乡湾头村

(三)采矿权基本情况

1.划定矿区范围

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三富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矿权范围核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湘采矿权核查评字〔2025〕26号),划定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闭,拟设采矿权面积0.9979平方公里,准采标高+120米至-66米,具体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下:

拐点编号

X

Y

拐点编号

X

Y

1

3045504.64

38360787.29

3

3044441.00

38362257.23

2

3045098.02

38362305.08

4

3044975.95

38360596.44

准采标高:+120m~-66m 矿区面积:0.9979km²

拟设采矿权已纳入湖南省2025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第一批),符合《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设置类型为新设。

2.资源储量

根据《〈湖南省湘潭县三富矿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湘审查〔2025〕36号),拟设采矿权范围探明及控制的允许开采量3500m3/d。探明的允许开采量为2500m3/d,其中SK01孔为1350m3/d,SK02孔为1150m3/d;控制的允许开采量共计1000m3/d,其中SK01孔为550m3/d,SK02孔为450m3/d。

3.开采矿种和服务年限

拟设采矿权地下开采,开采矿种为矿泉水。推荐生产规模82.0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为30年,产品方案为瓶装/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

4.土地使用

根据《湘潭县三富矿区矿泉水项目土地配给方案审查意见》,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项目加工管理区总用地0.8959公顷(合13.44亩),不涉及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无重叠。

加工管理区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5.环境影响评估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

6.占用林地意见

湘潭县林业局:使用林地前,需依法依规办理林地手续。

7.出让起始价、出让收益缴纳

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52号)和《湖南省湘潭县三富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矿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测算表》(湘矿起始价测字〔2025〕25号),确定拟设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30万元,以最终成交价为准。竞得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挂牌成交价,在矿业权成交后一次性缴纳;另一部分在矿山开采时逐年按照矿泉水原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缴纳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

8.出让底价

本次出让设置有底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9.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

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年限30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土地坐落:湘潭县分水乡湾头村。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3.土地面积:8959平方米。

4.土地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50%—70%,建筑控高<24米,具体详见规划文件。

5.土地使用年限:50年。

6.土地挂牌起始价:249.8万元。

三、采矿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资产组合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

本次组合供应资产标的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价249.8万元,采矿权起始价30万元。组合供应总起始价为上述两项之和,即279.8万元。加价幅度为20万元或其整数倍。

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475万元,包含采矿权部分400万元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75万元。

采矿权设有底价,要求成交价扣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起始价后的余额(即采矿权部分成交价)不低于采矿权底价,否则竞价无效。

组合供应成交价超出总起始价的部分为溢价。溢价分配遵循以下规则:

优先用于满足采矿权底价与采矿权起始价之间的差额(如有),确保采矿权部分成交价达到底价;

剩余溢价(如有)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起始价与采矿权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得的溢价部分不得超过其起始价的20%(即49.96万元);

若按比例分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溢价超过其起始价的20%,则超出部分全部归采矿权所有。

、竞买人资格条件

1.竞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独立的营利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应未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证明);

3.竞买人应未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含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注册所在地应急部门的证明);

4.竞买人应未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黑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自查承诺);

5.竞买人应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6.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前按相关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475万元。

五、重要提示事项

1.资产标的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湘潭县分水乡湾头村民委员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同时,按照政策要求,与出让人和监管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2.竞买人须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等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影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接受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等的限制,接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管。

3.竞买人须全面知晓采矿权资源储量估算风险,知晓采矿权范围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资源利用现状、建(构)筑物情况,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因土地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竞买人可前往拟设矿业权现场踏勘,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不得有未履行矿业开发保护义务的记录(包括已有矿山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生态修复义务、相关规费缴纳或缴存义务等内容)。

5.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竞得人须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方可转让采矿权。

6.竞得人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条件。

7.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要求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方可生产,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自评和申报。

8.本次竞得人除按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另需一次性支付出让前期费用95.46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银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7439,专户名称:湘潭县财政局其它实有资金专户。

9.宗地内建筑、构筑物等相关投资费用经评估为2398.25万元,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七日内将此款支付至原投资人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投资人要配合竞得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如原投资人竞得则不再缴纳。

10.当地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在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后,将积极配合采矿权人办理相关用地用林手续,协调解决拟设采矿权及其安全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搬迁问题;在拟设采矿权落地、矿山投产和运营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1.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5.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5.1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竞买人可通过网络浏览器登陆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https://218.75.241.163:9600/portal/index),查看“矿业权出让”交易信息,再点击相应项目的出让公告,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系统使用手册》、相应项目拟出让的采矿权挂牌出让文件等。

5.2相关时间规定

5.2.1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8时00分-*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0分。

5.2.2申请和资格审查纸质材料送达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8时00分-*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0分。

5.2.3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0分。

5.2.4资质审查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8时00分-*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30分。

5.2.5挂牌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0分。

5.2.6如挂牌截止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竞买人报价,则在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请及时关注系统页面。

5.2.7报价时间:挂牌开始至竞价活动结束。

6.参与方式与程序

6.1注册,办理、激活、绑定数字证书

意向竞买人登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6.2申请及提交资质证明相关材料准备

意向竞买人在申请和资格审查纸质材料送达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报名申请,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同时按要求上传资质证明相关材料,并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送达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交易部部室签收(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7.现场踏勘

竞买人可在公告期间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协助,踏勘费用自理。

8.挂牌报价、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1挂牌报价

8.1.1交易系统从挂牌时间开始接受合格竞买人的报价。

8.1.2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显示为当前最高报价,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8.1.3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挂牌期限届满,交易系统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竞价规则详见交易须知。

8.2确定竞得人

挂牌或竞价截止,交易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按下列规定确认交易结果。

8.2.1挂牌期间无人报价

挂牌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显示不成交。

8.2.2挂牌期间仅有1人有效报价

挂牌期间仅有1人有效报价(含1人多次有效报价)的,挂牌截止时,该竞买人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8.2.3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

挂牌期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有效报价的,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8.3成交确认

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即时显示交易结果,向竞得人发送《成交确认书》和《交易服务费缴纳通知书》。竞得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缴纳交易服务费,缴纳完成交易服务费后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8.4成交结果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交易系统、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同时推送给出让人,由出让人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成交确认书》推送给出让人。

9.签订合同

竞得人须在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10.保证金(保函)处置

采用保证金方式的,竞价结束后,未竞得人保证金将在5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原路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保证金直接退还竞得人或划转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其他按要求需缴纳的费用,多余部分退还竞得人,不计利息。

采用保函方式的,竞价结束后,未竞得人凭《资质材料签收表》和本人身份证自行至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511室取回保函原件;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后凭出让合同、《资质材料签收表》和本人身份证自行至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511室取回。

11.风险提示

11.1 1.资产标的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湘潭县分水乡湾头村民委员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同时,按照政策要求,与出让人和监管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 2.竞买人须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等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影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接受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等的限制,接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管。 3.竞买人须全面知晓采矿权资源储量估算风险,知晓采矿权范围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内资源利用现状、建(构)筑物情况,了解采矿权竞得后因土地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竞买人可前往拟设矿业权现场踏勘,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4.竞买人不得有未履行矿业开发保护义务的记录(包括已有矿山履行地质灾害治理义务、生态修复义务、相关规费缴纳或缴存义务等内容)。 5.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竞得人须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方可转让采矿权。 6.竞得人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占用林地、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条件。 7.根据我省相关规定,竞得人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要求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方可生产,正式投产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绿色矿山自评和申报。 8.本次竞得人除按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外,另需一次性支付出让前期费用95.46万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陆佰元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银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7439,专户名称:湘潭县财政局其它实有资金专户。 9.宗地内建筑、构筑物等相关投资费用经评估为2398.25万元,竞得人须在成交公示无异议后七日内将此款支付至原投资人指定账户,逾期未支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投资人要配合竞得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如原投资人竞得则不再缴纳。 10.当地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在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后,将积极配合采矿权人办理相关用地用林手续,协调解决拟设采矿权及其安全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搬迁问题;在拟设采矿权落地、矿山投产和运营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11.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12.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方式

12.1对矿业权出让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情形或对本矿业权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可在挂牌截止前登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出。

12.2对出让采矿权的异议,由出让人答复,对出让交易程序的异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

12.3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13.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

13.1.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1.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13.1.3采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13.1.4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湖南省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湖南省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13.1.5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率矿种 矿业权为成交价部分,出让收益金额矿种矿业权为首期缴纳部分)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13.1.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13.2违约责任

13.2.1竞买人有前述违约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并进行公开通报。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3.2.2竞得人有13.1第1、2、3、4款违约情形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从保证金中划缴交易服务费和违约金(使用保函参加竞买的,要求兑付保函),违约金标准为成交价1000万元以下的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的200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300万元,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3.2.3出让人违约,按照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动司法机关。

14、需要说明的问题

14.1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及相关附件均为本次挂牌的法定文件。出让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方政府、竞得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营商环境。竞买人提交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与以上法定文件格式及要义不相符的,均须按相关条约执行。逾期送达资格审查纸质材料,不予受理。

14.2 本次挂牌采用有底价挂牌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起始价。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竞得后,竞得人应严格按出让方案要求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14.3生产过程中,采矿权人应根据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15、联系方式

15.1项目详情: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5.2 交易过程: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5.3 现场踏勘:湘潭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盛荷湘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未尽事宜,请从交易系统下载并阅知挂牌出让文件及相关附件。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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