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大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31
发布于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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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市容市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大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书面反馈至县综合执法局(联系人:包敏,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384947093@qq.com)。

附件:大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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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市貌秩序和城乡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施策、依法监管原则,落实“谁产生、谁付费、谁污染、谁担责”要求,构建政府统筹监管、企业落实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行业监管、特许经营管理、资源化利用推进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市容环境违法行为。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点、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及规划监管。

(四)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负责依法受理、审查并核发建筑垃圾生产、运输、处置三类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同步向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抄送审批结果,健全审管联动机制。

(五)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建筑垃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的违法行为。

(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查处超载、超限、违规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非法堆存、倾倒、处置道路交通工程弃土弃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公路运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县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及其岸线范围内非法堆存、倾倒、处置洗砂尾泥等问题

(十)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价格核定、经费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盐井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住宅装修垃圾临时归集、日常巡查、点位管控及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七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依法采取减量化措施。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措施,完善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规范化贮存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要求,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尽量避免项目施工中变更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

施工(拆除)单位应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按规定依法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第九条 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对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条件和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依法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做好本辖区内装修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

物业服务单位是实行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各镇(街道)指导合理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建筑垃圾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经检验、鉴定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建筑垃圾产生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条件和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将运输的建筑垃圾依法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的管理台账,以备县综合执法局查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承包、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信用评价制度,定期主动公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单信息。

第十八条 县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推行部门联合执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应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县域间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条件和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以及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等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在施工(拆除)现场就地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满足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噪声防治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结合建筑垃圾产生规模和处置工艺水平,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生产和应用,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暂存点、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设施(中心)基础设施,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含产生、运输、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应当结合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期限等要求,依法为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垃圾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全县城市建成区外乡镇、农村地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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