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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类似业绩”及“BOT 模式”的界定问题
采购文件中“供应商具有*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独立投资建设具有类似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项目BOT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7分。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经研究,对该条内容澄清如下:
采购文件中类似业绩指与本次招标相似的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项目,并不限定所属行业。
采购文件中关于BOT模式的界定,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就合同性质、运营模式等进行阐述说明,由评审小组综合判定是否属于BOT项目。
二、关于“用户满意度”证明材料的盖章主体问题
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所服务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BOT项目满意度证明,所服务单位对供应商热水供应服务结论为满意,每提供1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供应商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满意度证明材料和合同复印件(关键页:首页、核心条款页、签署页)并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经研究,对该条内容澄清如下:
“满意度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和“合同复印件”中服务单位须为同一单位,还须加盖服务单位的公章,不接受其他形式或所属服务单位二级部门的章。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道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