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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CQ2*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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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深圳市康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地 址 |
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苑服务楼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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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
出租资产概括 |
物业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15号,有房地产权证。 |
| 计算租金面积 |
54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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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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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期限 |
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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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限 |
3个月(包含在租期内,第一年为2个月,第二年为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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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
35726.86元/月(含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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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
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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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 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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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 联合承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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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的确定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协议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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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时间 |
自公告当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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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应具 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近三年未在“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近三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网页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如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则按注册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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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2.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5.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6.出租方要求的其它材料。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签字并加按指模): 1.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它材料(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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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充分清楚、了解和接受该物业证载情况与实际使用现状,同意以现状进行移交。意向承租方不以标的物业证载情况和实际使用现状不一样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了解物业的所有情况,接受物业与原规划设计不一致的现状,接受物业附随的所有缺陷、瑕疵及相关维稳风险,并自行承担本次标的物业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业状况为由退还物业,意向承租方及成为正式承租户的主体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2.出租方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租赁标的物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租赁标的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评估租赁标的物现有质量、现状设施条件是否具备改造可行性,在项目开业前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租赁标的物的项目各项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执照,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无法装修、装饰、消防施工或备案等问题,产生的经济费用及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3.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或分租(包括部分转租或分租)。承租方如有转租或分租意向,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转租/分租申请及详细方案。出租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其内部管理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批,并最终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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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物业禁止有噪声污染的行业。 2.该物业证载用途为商铺,现租赁用途限于商业。使用性质需符合房屋结构、承重、环保和国家法律法规,出租方有权对意向承租方现有实际经营场地进行考察。 3.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若属承租方的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不签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同时没收承租方向深圳联交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并将该物业重新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4.如新承租方(非原承租方)获得物业承租资格,物业交付时间以出租方依法收回原场地时间为准。若因原承租方在原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占用该物业致使出租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此后若出租方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清租的,新承租方同意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诉讼或仲裁的判决或裁定被执行完毕之日止,不追究出租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若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能收回该物业并交付给新承租方的,自3个月届满之日起,新承租方可以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因此解除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将新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在收到新承租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3-5日内,无息返还给新承租方。 5.本项目租赁期限为3-5年,由承租方选择,可选年限有3、4、5年。 6.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招租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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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登记时间 |
挂牌期满当日18:00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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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7145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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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保证金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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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账户 |
户 名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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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账号 |
4425*开通会员可解锁*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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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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