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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JC922603940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莲花山等公园共享充电宝 |
| 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6030号莲花山公园 |
| 面积/数量 | 49.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5年 | 响应有效期 | 360个自然日 |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14,431元/月 |
| 租金的递增 | 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3%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 资产用途限定 | 其他(共享充电宝) | ||
| 履约条件 | 1.基本条件(1)“共享充电宝设备”机身的设计应与公园周边环境、景观自然融合,本项目每个共享充电宝设备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承租方须将共享充电宝设备机身的设计方案报招租方审定后,方能落地实施。在合同期内,公园可根据需要调整安放和运营位置,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在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应做好设备加固、断电等措施,保障设备安全。大容量7500mAh快充充电宝投入园区供园区游客使用。 (2)承租方应在承租期内每季度免费提供1次(5年共计20次)市级或以上官媒宣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报刊、自媒体、广播、电视等)给招租方用于公益宣传。充电宝设备自带的广告屏滚动播放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充电宝设备开启/服务时长的50%。(3)本项目经营范围限定为充电宝租赁服务(含提供充电相关配套服务),禁止明火和产生油烟、噪音等污染的操作方式,所提供的充电宝及充电服务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及电力安全相关的质量及安全要求,用于设备运营的工具、配件、设施等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只允许进行设备常规维护和简单故障处理等工序,所有设备及服务需经招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营。(4)承租方不得将物业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不得进行与充电宝租赁无关的业务,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不法经营。一经发现,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或解除租赁合同,如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招租方相应损失。(5)共享充电宝设备提供的租赁服务需为合规合格的充电宝,确保真材实料,设备需具备清晰的品牌标识和安全认证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基于给市民提供普惠的充电服务,充电租赁价格不高于周边市场的平均价。(6)共享充电宝设备需提供适配多种机型的充电接口,为确保充电安全和效率,设备需内置安全保护芯片,支持过充、过温、过流等多重保护,并支持充电功率自适应调节,可根据不同设备需求进行智能充电。每个月会免费进行产品软件升级。(7)共享充电宝设备提供的充电宝及配套充电线需符合安全标准,充电线长度满足用户正常使用需求。(8)共享充电宝设备需具备便捷的操作租赁体验,设备需具备清晰的操作指引和交互界面,租赁、归还流程简单快捷,用户完成租赁后可顺利取走充电宝,归还时设备能准确识别并完成结算,在本品牌可实现通借通还。(9)共享充电宝设备内部应容纳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充电宝(规格为6-40个不等,是否带屏幕根据公园实际需求确定,屏幕用于播放公益广告或经甲方同意的商业广告,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满配状态下,可满足不小于一定人次的连续租赁需求(具体人次根据设备型号和公园人流量测算)。(10)共享充电宝设备应具备灵活移动的特点,设备需内置电表便于计取电费。(11)共享充电宝设备具有便利的付款方式,包含微信、支付宝、刷脸支付等支付方式,方便用户结算。(12)共享充电宝设备内部需配置必要的防尘、防潮装置,可以避免杂物、水汽等进入设备内部,造成设备故障或安全问题。(13)承租场地的卫生、运营环境必须达到深圳市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的相关标准。设备安检、工作人员体检、伤残疾病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理,因承租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14)承租方须承诺所有提供的充电宝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在有效期内提供租赁服务,确保使用安全。承租方须承诺所有充电宝及相关设备都达到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并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的证明文件。因承租方所提供的设备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人员受损和纠纷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15)承租方需保证所提供的充电宝及租赁服务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要求,租赁价格与该品牌附近其他运营点售价统一,做到明码标价,不得隐形收费。(16)本项目每天经营服务时间为全天24小时营业,保障游客在任何时段都能使用租赁服务。(17)以承诺函的形式承诺不出现以下行为(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擅自转租、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若发现上述行为,招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8)承租方须提供基础运营数据用于内部管理分析。承租方应将每台设备的基础运营情况通过数据对接方式推送至招租方数据汇聚平台指定接口用于内部智慧管理,其中设备运营情况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位置、租赁人次(或消费次数)、消费总额,数据统计时效应为当天或前一天汇总数据。(19)承租方须执行国家、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园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每个月会免费进行产品软件升级。(20)承租方对其经营区域内环境卫生负责,不得有噪音污染、环境污染,自愿接受招租方的监督。(21)共享充电宝设备在各公园的具体装机数量及布设点位以公园实际情况为准,可适当根据各公园需求减少或调整布设点位。(22)禁止承租物业内从事与充电宝租赁经营范围无关的生产、仓储等活动,不得建立会所,不得设立员工宿舍,不得以该物业注册公司。(23)承租方应自费、自行办理相关政府要求的经营证照,严格执行工商、税务、卫生、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文明守法经营,按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与经营有关的各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25)运营方案:承租方须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方案需经招租方审核认可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及节假日的运营、管理、设备维护、充电宝补充计划、应急处理、管理团队等。(26)安全责任:承租方须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方案,方案需经招租方审核认可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全、用电安全、用户财产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2.承租管理内容及要求(1)项目承租期间招租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发现管理人员缺位、设备及周边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情节轻重承租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承租方租赁期间,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以及该租赁场地内承租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3)承租方须指定专人负责充电宝租赁项目的管理,对接招租方,定期向招租方汇报承租情况,作为管理承租方履约评估的依据之一,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承租方承租期间若出现经营问题,管理不善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应提前60天及以上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在退出前应恢复场地、结清电费等相关费用,招租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退出交接期间承租方不得干扰招租方重新寻找新承租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5)承租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过失被顾客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再超出一次,招租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 500 元支付违约金。(6)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3个月租金,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完成支付。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7)承租方需每月15日前按时缴纳租金、电费等费用,电费由公园综合管养服务单位按实际收取并结算。承租方拖欠租金、电费等合计达到保证金数额的,招租方可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且招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3.其他要求(1)合同期内承租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规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若履约情况未达到招租方服务标准,可终止合同。(3)服务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城市建设规划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迁的,相关事项已经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土地被收储、棚户区改造或单位改制等情形,招租方有权提出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需无条件服从,并在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撤离,并不得向招租方索要前期投入补偿,承租方自行承担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服务期限不确定性经营风险。 | ||
| 其他补充说明 | 1、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且向深圳联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2、租金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按月支付)。3、位置:莲花山公园、深圳湾公园、荔枝公园、阳台山森林公园、布心山公园。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开竞价(多轮报价)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招租方批准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延长公告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承租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其他组织(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信誉良好,不存在信用污点,近三年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网址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如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则按注册之日起算);3..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4.意向承租方提供的设备应通过国家3C认证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电宝(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5.意向承租方应具有共享充电宝运营管理经验(提供近3年至少一个运营服务合同和履约评价表 ); 6.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7.意向承租方必须为共享充电宝品牌商或品牌授权代理商(须提供共享充电宝原厂商证明文件或经销商授权书); 8.投放的共享充电宝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提供承诺函); 9.承租方近三年无行贿和违法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企业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1.意向承租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证明;6.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43,293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至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21时30分00秒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楼 |
| 联系人 | 罗经理;王先生 | 联系方式 |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承租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报名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出租场地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出租场地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承租的,视为已对出租场地查验、知悉并且了解出租场地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3.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网络竞价(多轮报价),由价高者得;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出租方批准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不延长公告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 监督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