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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CQ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 标的名称 | 中盈万鑫(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 | ||
| 转让底价 | 134.091179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吴小姐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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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盈万鑫(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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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7楼112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成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 | 信息咨询服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1PPGU93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 60% | |||||
| 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1.844278 | -1.844278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97.153367 | 0.287457 | 296.86591 | ||||
| 备注: |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0 | 0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35.696967 | 1.986661 | 333.710306 | ||||
| 备注: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各类资产、负债及评估值相关金额数据,因计量单位换算、数值修约(四舍五入)等常规操作,部分合计数与对应分项数值直接加总结果之间存在微小尾差。该等微差非数据计算错误,系数值修约过程中的客观正常现象,未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合理性及整体准确性产生任何影响。 特提请本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上述四舍五入微差情况,结合报告整体内容合理理解、使用评估数据。 (2)根据中盈万鑫(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万鑫”)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结合合伙企业合伙架构、收益分配机制、费用承担规则及出资履约情况,本次针对中盈万鑫持有的对外股权投资事项核查情况如下:中盈万鑫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针对该笔对外股权投资未实际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无任何资本性投入;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回收资金、违约金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各项收入,在清偿合伙债务、扣除合伙费用及法定税费、合理预留未来6个月预计支出后的可分配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照4:6比例向有限合伙人中津创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配;针对中津创新提前退出(交割日起第八年届满前完成退出并实现全部收益)且内部收益率(IRR)超过12%的情形,约定的超额利润激励虽由合伙企业向GP分配,但该款项实质为支付北京万科的专项奖励,并非中盈万鑫基于股权投资享有的固有收益。与此同时,中盈万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暂不收取管理费,其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经营开支依规列支,超出部分由GP股东按持股比例补足,人事薪酬、差旅等相关费用均由北京万科承担,中盈万鑫无需负担;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由两名有限合伙人按4:6比例分担,中盈万鑫仅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法定无限连带责任,未因该笔股权投资产生任何实际成本、费用及损失。 综合上述协议约定、权责划分及实际经营情况,中盈万鑫对该笔股权投资无实缴资本投入、无固有收益归属、无相关费用与亏损承担,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实基础,据此本次评估对该笔股权投资按0元确认评估值。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受让方成为标的企业股东后应当遵守标的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备查文件。 3.标的企业的所有证照和印章、银行印鉴、银行U盾及其他相关资料由标的企业大股东委派的人员管理;标的企业名下账户应预留标的企业大股东的财务专用章;未经标的企业大股东共同出具付款申请文件(须加盖全部预留银行印鉴),标的企业名下账户资金不得释放或支取。 4.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对本次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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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497.22 | 497.22 | |
| 总负债 | 162 | 162 | |
| 净资产 | 335.22 | 335.22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34.09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股东决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实缴出资额120万元;受让方受让股权后,由受让方按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受让股权的认缴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补缴责任,如今后因标的企业债权人对此追诉而产生的债务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等变更时,如果工商等部门要求补足该股权认缴出资额,受让方须承担补足义务及责任。 12.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由转让方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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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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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40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25*开通会员可解锁*002 开 户 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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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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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