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安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52,934.84元合伙份额(占合伙份额的2.6482%)
发布时间:
2026-06-15
发布于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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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CQ2*开通会员可解锁*

标的名称

无锡信安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152,934.84元合伙份额(占合伙份额的2.6482%)

转让底价

3753.5488万元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王先生 ;*开通会员可解锁*萧小姐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无锡信安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花园街9号A205-2

法定代表人

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册资本

53444.4917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6MACF8F9L6R

经济类型

其他

职工人数

0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

25.810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9.925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14.716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641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3034%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456%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48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0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

2.2271%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152%

其余(29)位股东

19.0654%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3787.698113

23733.985612

23733.985612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504779.128131

53.746781

504725.38135

备注: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表态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其他披露内容

特别事项详见备查文件《价值分析报告》(国策咨报字[2025]SZ第01187号)。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总资产

504779.128131

255013.721149

总负债

53.746781

53.746781

净资产

504725.38135

254959.974368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5864.92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2.648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648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行长办公会议纪要(2026年第2期)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下列人员或机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

(1)国家公务员、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2)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3)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关联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4)原债务企业及其管理层,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以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5)与参与转让的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6)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客户(授信已结清或可提供本行认可的有效资料证明竞买资金为自有资金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等对转让标的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买受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若最终竞价成功者为本行的关联方,本行须在竞价成功后进行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核。若关联交易合规性审核不通过,本行有权无条件撤销本次竞价。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3000000元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01

开 户 行: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2001(18-20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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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