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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场电梯维保项目答疑公告一
各投标人:
“合肥机场电梯维保项目”(项目编号:ZB202511150)答疑公告内容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电梯台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题:(1)本次招标内容为电梯维保服务,电梯行业内验收报告一般是指电梯设备的验收。对于电梯维保项目验收报告最有好的证明文件为维保单位开出的维保服务发票证明项目在实际正在执行。
(2)电梯维保项目在现实中实际管理为甲方的部门与科室等部门,实际电梯管理部门(仅持有项目章或部门章),对于证明材料,仅能提供加盖“项目业主单位项目部章、部门章”的材料。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以下业绩:(1)具有电梯(同时包含自动扶梯、直梯、杂物电梯)的维保业绩,单份维保合同的维保电梯总数不少于30部,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2)具有液压电梯的维保业绩。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3)具有自动步道梯的维保业绩。每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
1.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3个。
2.投标人业绩按附录3中相关要求提供。
3.同一个业绩项目分年度或分阶段等签订的合同只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4.同一个业绩项目满足(1)、(2)、(3)的,可以重复计分。
问题:因目前电梯生产厂家的维保合同均由直属分支机构进行签署与维保,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经营活动本质是总公司业务的延伸,所形成的业绩在法律意义上归属于总公司。
回复: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可以为投标人的分公司具有,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维修/修理B级及以上资质(类型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电梯);
2)具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涵盖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设备类别)应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
问题及疑问:由于电梯技术迭代,很多电梯生产制造厂家已停止液压驱动电梯生产,其制造资质中不再包含液压驱动电梯项目,而部分电梯生产制造厂分公司保留“液压驱动电梯安装修理资质”仅用于存量液压电梯的维护保养。基于本次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虽然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无“液压驱动电梯安装修理资质”,但是当地备案负责维保业务的分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液压驱动电梯安装修理资质”,分公司资质的“所有权”属于总公司。
回复:投标人的分公司具有“液压驱动电梯安装修理资质”,予以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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