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玉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的建设,强化该类场所的管理工作,我局在开展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之后,紧密结合玉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玉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管理规范》。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玉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管理规范》(意见征求稿)
玉门市商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玉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玉门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所有或部分使用价值,通过回收加工处理,可以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多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点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环境敏感区不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
3.3回收站
负责接收某一区域范围内居民回收点或其他渠道回收的再生资源,并进行简单分类、整理的场所。
4.设立原则
4.1设立依据
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
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5.建设规范
5.1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固定回收站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要求,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5.2回收点场地面积应在10平方米以上。回收站应在500平方米以上,有固定的场房,站内需设置分类区、暂存区和处理区,站内分类区及暂存区地面需进行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的防渗漏处理。居民区回收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回收站应筑有围墙,分类整理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顶棚,临街建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当地区域环境协调,未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及改变外观。
5.3回收站点回收物资需分区分类整齐码放堆高不高于2.5米,垛间距不小于0.8米,使用防火砖墙或钢制围挡进行固定隔断,外围围墙不低于2.8米。
5.4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5.5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点;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点。
玉门市城区、乡镇可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数量表
| 序号 |
地区 |
户数 |
人数 |
回收企业数 |
| 1 |
新市区街道 |
18819 |
49384 |
20家 |
| 2 |
老市区 |
3646 |
6345 |
2家 |
| 3 |
玉门镇 |
3570 |
9853 |
2家 |
| 4 |
赤金镇 |
3216 |
7449 |
2家 |
| 5 |
花海镇 |
3622 |
8809 |
2家 |
| 6 |
东 镇 |
575 |
2293 |
1家 |
| 7 |
清泉乡 |
990 |
2642 |
1家 |
| 8 |
黄闸湾镇 |
2274 |
5654 |
2家 |
| 9 |
下西号镇 |
2460 |
6474 |
2家 |
| 10 |
柳河镇 |
2279 |
5650 |
2家 |
| 11 |
昌马镇 |
973 |
2037 |
1家 |
| 12 |
柳湖镇 |
1152 |
3661 |
1家 |
| 13 |
六墩镇 |
670 |
2119 |
1家 |
| 14 |
小金湾东乡族乡 |
1745 |
7305 |
1家 |
| 15 |
独山子东乡族乡 |
1680 |
7226 |
1家 |
| 16 |
饮马街道 |
931 |
2175 |
1家 |
| 17 |
黄花街道 |
1576 |
3546 |
1家 |
| 合 计 |
50178 |
132622 |
44家 |
6.设施设备规范
6.1回收站点须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2回收站点应配置相应的环保设施,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6.3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6.4流动回收点至分拣中心、集散市场需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
6.5回收站点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或PVC管暗敷,明敷线路需加装防护套管。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处理,禁止架空裸线,防止剐蹭。
6.6回收站点内氧气切割设备存放时,必须将氧气瓶与乙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分开放置,间距不小于5米,且与明火或热源距离不小于10米。电焊设备应至于干燥、防雨区域,远离金属废料堆。使用时操作人员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7.监督管理
7.1商务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组织. 的建立和发展.
7.2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任,配合商务部门选定流动回收点;负责做好辖区内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巡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7.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相关领域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将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协助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4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废旧金属回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7.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违规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达到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非法回收、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非法倾倒和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7.6自然资源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予用地保障;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项目选址把关、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7.7住建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
7.8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计量器具及特种设备的检定工作,依法查处计量器具作弊违法行为。
7.9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道经营、乱堆放、乱张贴、 乱拉挂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建设行为。
7.10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抽查范围,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街道、园区、乡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8.经营管理
8.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信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8.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应接受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且应规范作业。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8.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报备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8.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8.5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商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废旧物资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8.6回收站内部应悬挂营业执照、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履行民事要求。回收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遵守所在区域环保要求,回收点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两天。
8.7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8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9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10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从事废旧纺织品回收的,应按照《废旧纺织品回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8.1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特种设备管理需严格遵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先关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员须持证上岗。
8.1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完成“门前三包”工作(包卫生:确保门前区域日常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包绿化:责任门店(单位)自觉维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包秩序:禁止占道分拣作业、禁止使用高噪音设备作业。)
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9.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9.2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9.3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