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芜湖市东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塑料瓶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无为市发改委备案文件(无发改备字【2025】615号),该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蜀山镇关河村,项目占地面积1507平方米,新建厂房约756平方米,购置吹塑机、注塑机及搅拌机等相关生产设备,并完成相关附属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达到年产350万个塑料瓶胚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蜀山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上报的《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实施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蜀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无为市蜀山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注塑、吹塑废气由独立隔间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塑料制品业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表4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滤网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等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回收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监督检查工作,请蜀山镇政府做好项目环保设施建设的督促工作。
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完善后方可正式运行。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抄:蜀山镇政府,市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股、室、站、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