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大李示范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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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大李示范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48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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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大李示范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宿环建管〔2025〕23号

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拓孚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大李示范场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修改清单等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审会议纪要和专家复核意见,此项目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此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基本情况:宿迁市立华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沭阳县李恒镇大李村,总占地面积42301m2,此项目建设4栋猪舍(六单元连体,共24个单元,每单元1200头)及配套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治理工程。本项目从其他种猪场引进断奶仔猪,转入本厂区保育舍继续饲养7周左右转至其他生猪养殖场,场区内不进行繁育。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存栏断奶仔猪28800头,年出栏保育猪21万头的生产能力。

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和事故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水环境。此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场区给排水管网。初期雨水、猪尿、猪舍冲洗、排水沟除臭、消毒废水、生活污水等经“收集池+固液分离+黑膜厌氧塘+预沉池+二调池+两级A/O+二沉池+絮凝反应+除磷沉淀+消毒+氧化塘”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标准限值及氨氮、总磷、总氮达《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猪舍恶臭采取安装水帘降温系统、除臭湿帘,同时加强通风、加强消毒、喷洒除臭剂、增加绿化等措施;堆粪间恶臭密闭,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密闭加盖,采用负压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同时喷洒生物除臭剂、周边种植绿化等措施;沼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废气经脱水脱硫后火炬燃烧高空排放。出现异味扰民信访投诉,应立即排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有组织H2S、NH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限值。

(四)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建筑物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管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病死猪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猪粪、沼渣运至有机肥生产厂家进行综合利用;污泥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理;废弃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桶厂家回收;医疗废物、废包装瓶、废脱硫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同时做好台账和系统登记管理工作。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报告书》划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猪舍、危废仓库、污水收集池、堆粪间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并定期进行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并做好监控,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本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仅设1个灌溉水排口、2个废气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本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厂界外扩200m形成的包络线作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计划前,项目不得投产。今后也不得新建。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NH3≤0.247t/a、H2S≤0.008t/a。

(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站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和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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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12-32*开通会员可解锁*-860697)

     抄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沭阳县李恒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服务中心、市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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