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只汽车、拖拉机钢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0-10
发布于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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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只汽车、拖拉机钢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014319418/2025-00568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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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只汽车、拖拉机钢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071号

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恒环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只汽车、拖拉机钢圈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东之宝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耿龙路东侧、复旦路北侧,本次企业拟在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扩建,购置大型油压机,大型冲床,机械手臂等生产设备,采用钢板为主要原料,建设年产1000万只汽车、拖拉机钢圈项目。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已取得宿迁市宿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证(备案证号为宿区工信备〔2025〕2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焊接废气、抛丸废气、电泳及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塑粉烘干废气、熔炼废气等。东车间焊接烟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抛丸颗粒物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各自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DA001高空排放;东车间电泳及电泳烘干有机废气、电泳烘干配套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通过一套水箱+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高空排放;东车间喷漆废气先经一套水帘处理,再与漆料烘干废气、漆料烘干配套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通过一套水箱+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高空排放;西车间焊接与喷粉产生颗粒物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高空排放;西车间电泳及电泳烘干有机废气、电泳烘干配套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烟尘、SO2、NOx)、喷塑烘干有机废气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高空排放;西车间抛丸粉尘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高空排放;熔炼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7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制;电泳及烘干、喷塑、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燃料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中表3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喷枪清洗废水进入水帘与水帘柜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打捞漆渣,补充损耗,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打捞沉渣,补充损耗,不外排;电泳喷淋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项目经厂内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电泳喷淋废水接管至耿车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VOCs≤1.3367t/a,颗粒物≤0.6441t/a、SO2≤0.266t/a,NOx≤0.6219t/a;。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接管量:废水量≤9660t/a、COD≤2.895t/a、SS≤1.1088t/a、氨氮≤0.144t/a、TP≤0.0168t/a、TN≤0.192t/a。

外排量:废水量≤9660t/a,COD≤0.483t/a、SS≤0.0966t/a、氨氮≤0.024t/a、TP≤0.0024t/a、TN≤0.072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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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502-32*开通会员可解锁*-3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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