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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关于江苏杰路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套广告灯箱、80万套广告灯箱配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索引号 | 014319418/2025-00481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文号 | 关键词 | ||
| 文件下载 | |||
| 时效 | |||
宿环建管表2025060号
江苏杰路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全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杰路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杰路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文创产业园16号。现有年加工5万套广告灯箱、80万套广告灯箱配件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宿环建管表2024009号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现有项目在产能不变基础上新增产品种类、设备及原辅料,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现按要求重新报批。重新报批后,形成年加工5万套广告灯箱、80万套广告灯箱配件的生产规模,此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利用。项目已获得宿迁市宿城区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证,备案证号:宿区行审备〔2023〕247号。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塑料加工废气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粉尘经滤芯除尘器回收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液化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车间切割、焊接、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塑料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喷塑及固化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液化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规定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规定的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王官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VOCs≤0.171t/a、颗粒物≤0.0305t/a、SO2≤0.0042t/a、NOx≤0.0417t/a。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
接管量:废水量1584t/a,COD≤0.475t/a、SS≤0.317t/a、氨氮≤0.055t/a、总磷≤0.005t/a、总氮≤0.063t/a。
外排量:废水量1584t/a,COD≤0.079t/a、SS≤0.016t/a、氨氮≤0.008t/a、总磷≤0.001t/a、总氮≤0.024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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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32*开通会员可解锁*-32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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