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关于准予纳帕海流域达拉河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5-25
发布于
云南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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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综合保护治理项目推进指挥部:

你单位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我局提出纳帕海流域达拉河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请示(香纳指发【2026】11号)收悉(香发改发【2023】235号【项目代码】:2311-53*开通会员可解锁*-365562),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纳帕海流域达拉河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纳帕海流域达拉河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项目区选址整体位于机场外围的东侧、北侧。本项目围绕达拉河两侧建设生态缓冲带,治理段起点为香格里拉机场东南侧达拉河交阿凡谷村水泥路位置(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41'24.493",北纬27°46'33.169"),终点为石卡路与达拉河交汇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99°39'54.284",北纬27°48'38.080"),以河道长度考虑,治理段全长5.7km。项目区邻近阿凡谷村、称尼村、尼史村等村庄,项目区周边有多条乡村道路,项目对外交通尚属便利。

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生态修复面积为390.97亩,其中河道生态缓冲带修复工程345.61亩,缓冲带湿地强化工程45.36亩。项目种植雪松、高山松、藏柳等乔木500株,种植陆生灌木高山杜鹃、爬藤蔷薇共520株;混播草灌、草籽176055.71m2,栽植陆生灌木龙柏、铺地柏等24485.50m2;栽植水生/半水生植物西南鸢尾、灯芯草16936株;栽植挺水植物水葱、杉叶藻5096.27m2;栽植沉水植物穗状狐尾藻2438.78m2。新建生态拦截沟3185m;新建生态护坡7838m;新建缓冲带湿地强化系统8套(包括沉砂池2座、表流湿地系统21384.60m2、氧化塘7235.18m2);引布水工程为集水渠7.7m,格栅2个;同步建设辅助管护道路674.10m,监控系统2套。治理完成后,本区域植被覆盖率≥60%以上,生物多样性明显提升。

项目占地面积为26.06hm2(390.97亩,具体为260649.59m2),其中永久占地26.06hm2,无临时占地,包括河道生态缓冲带修复工程区23.04hm2、缓冲带湿地强化工程区3.02hm2。工程占地类型包括草地24.19hm2、林地0.27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0hm2。

工程建设土石方开挖总量为9.96万m3(其中土石方8.09万m3、表土1.87万m3),回填总量为9.96万m3(其中土石方8.09万m3、绿化覆土1.87万m3),内部调运土石方1.78万m3,无外借土石方,无余弃土石方。

工程总投资4114.8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3407.48万元;建设期限为1.08年(13个月),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地上图成果应用的通知》(办水保〔2025〕170号,*开通会员可解锁*),经查询,项目不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49号)、《迪庆州水务局关于划分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迪庆藏族自治州水务局公告第1号,*开通会员可解锁*),项目所在的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青藏高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8%。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划分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6.06hm2。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合理,扰动地表面积26.06hm2,损毁植被面积为24.46hm2,项目产生永久弃渣0万m3。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土壤流失总量为1167.75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984.54t,可能产生的主要水土流失危害为对区域生态环境、项目本身、周边河道等带来的不良影响。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和设计基本合理可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主要为表土保护(表土剥离)18660m3,碎石园路1600m2,生态拦截沟3158m,园林绿化20.05hm2,密目网临时覆盖40000m2,临时土质排水沟500m。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均为临时措施,为临时覆盖100000m2。

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方法基本合理,项目施工期设置10个监测点和试运行期设置10个监测点,监测时段2.50年,包括施工期1.08年和试运行期1.42年。

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096.0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投资为2056.95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39.14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2096.09万元中,工程措施投资43.9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009.04万元,监测措施费11.2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2.94万元,独立费用投资16.78万元,预备费2.17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万元(符合免征条件)。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管理相关内容。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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