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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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2
发布于
浙江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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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章程

序 言

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位于丽水经济开发区东侧,紧邻遂松路,背靠绿谷大道,交通环境便利。其前身为“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中(小)学”,2008年从莲都区上划丽水市教育局直属管理,2011年2丽水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成立,学校下划开发区管理,整体搬入新校区,2014年,丽水经济开发区教育局撤销,学校重新回归丽水市教育局直属管理,2015年实行一校两区办学;2017年秋季原开发区二中撤并入我校;2018年秋,与丽水经济开发区中学分设办学,正式更名为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

学校以“共融共进,人人出彩”为办学理念;以“包容、向上、明理”为校训;以“朴实、勤奋、和谐”为校风;以“关爱、博雅、活力”为教风;以“乐学、善思、灵动”为学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学校住所为:丽水经济开发区南明山街道张村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丽水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校是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780万元,由丽水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共融共进,人人出彩。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一所高品质现代化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品质优良、根基扎实、身心健康的香樟少年;办学宣言:让梦想在同一片蓝天下飞翔。

学校继承并发扬了“香樟校园文化”,并在此基础进一步提升了办学目标:培养具有优秀品质、坚实基础和健康身心的香樟少年,致力于打造一所高品质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三风一训”:

校训:包容、向上、明理

校风:朴实、勤奋、和谐

教风:关爱、博雅、活力

学风:乐学、善思、灵动

第八条 校标:蓝色边框代表同一片蓝天下,红色的太阳代表希望与活力,书本形状代表知识与学术,中间的树木象征香樟树,代表校园文化和成长精神,突出香樟树作为校园核心象征的形象,边上的绿色象征蓬勃的生命力与可持续发展,整体构图展现学子在阳光照耀下汲取知识养分、茁壮成长的意境。

校歌:《开一小——梦想启航的地方》

校报:《博闻报》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劳动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绩效奖励权: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八)申诉表达权: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教育。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爱心营养餐、发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中共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党总支由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应当列席,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委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委会讨论,并将决策结果,交学校行政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党总支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3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以下为校长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

(7)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8)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少年先锋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科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校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膳管会)。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丽水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三十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丽水市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分别为: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和信息中心。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

1.草拟党总支、学校学期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准备各类检查材料,起草学校各类报告。

2.负责日常校务协调工作,配合各处室组织学校的重大活动。

3.负责汇总教职工的考勤,以及考核、职评等工作。

4.搞好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填写各级各类相关报表。

5.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做好各种信息反馈,做好各种活动会议记载。

6.负责管理学校文档,做好档案管理与联络工作。

7.安排行政值班和节假日护校工作。做好学校的印章、机要文件等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

1.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做好“双减”等重点工作的推进。

2.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学工作,开学前排好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和指导安排课外活动表。

3.按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4.协助分管校长选配教研组长,审定各教研组工作计划,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会议,推动各学科教研、教改工作的开展。

5.加强备课指导,每学期检查备课、学生作业,并有记载小结。

6.督促任课教师做好期中、期末的教学质量分析,并开好教学质量分析会。根据各科教学质量,教务处要认真的做好分析与总结。加强平时的质量随机监控,及时反馈,重在落实。

7.负责组织指导参加各类竞(比)赛活动。

8.负责处理日常教务行政工作,管理好招生、编班、休学、复学、转学、毕业工作及学生的奖惩工作;安排好老师的调课、代课;组织好课本、簿册、参考书的订阅,教具的登记及发放。

9.经常向分管校长汇报教学情况,听取校长对改进学科教学的意见,并及时加以落实。

(三)教科室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指示,制定并实施学校科研工作计划,认真总结学校科研工作情况。

2.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现状,收集、整理国内、校内外教育资料,选编资料及论文集,有计划地对教师开展教育科学讲座,介绍教改动态,举行科研成果或科技报告会和展评。

3.筛选申报和确定科研项目,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开展好科教研活动,有省、市、区课题,并能组织力量完成科研课题。

4.组织和指导学校重要教改实验,总结和扩大实验成果,主持科研论文评选,对教师的科研态度、水平、能力、成绩等作出客观的评估,建立科研档案。

5.协助教务处,对专任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评,组织学校的教学研究会,落实好中青年教师考核。

(四)德育处

1.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等。

2.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培训、提高班主任工作能力,会同年级组对班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3.贯彻执行学校学生纪律、卫生工作条例,管理好纪律卫生工作。

4.负责实施学生奖、惩条例,组织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项的评选工作。

5.负责对学生进行各类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6.协调少先队组织安排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和劳动技术教育等项教育活动。

7.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五)总务处

1.采购管理: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调配。

2.校产管理:负责学校设施设备和校舍、课桌椅等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

3.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各项经费的预决算工作,为校长使用各项经费作好参谋,定期审核、公布账目。

4.生活管理:管理食堂、宿舍等,完善食堂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

5.人员管理:做好后勤人员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为师生服务的责任感,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人员工作的安排、指导和考核。

(六)信息中心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与信息化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协助学校领导抓好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

2.按照学校领导和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

3.向学校领导汇报本部门工作情况,提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设想、建议和举措。

4.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应用、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5.承担学校网络建设、网络管理、网络应用、网络安全、网络维护、信息化设备维修与采购等业务责任。

6.做好对全体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培训工作,指导教师用好网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丽水市教育局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丽水市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党总支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丽水市教育局审核;

(五)章程报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丽水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丽水市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第一小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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