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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实验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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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22
发布于
浙江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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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实验学校章程

序言

丽水市实验学校是丽水市教育局直属的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实验学校。学校创办于1915年,前身是“浙江省立第十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开通会员可解锁*,初中部迁入丽阳街757号丽水职高老校区,形成“一校两区”。又于2018年进入“一校两部三区”发展布局,为学校的高品质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丽水市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Lishui Experimental School;小学部中山校区地址为丽水市中山街418号,初中部和小学部丽阳校区地址为丽水市丽阳街757号,邮政编码为323000。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丽水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本单位为市直属九年制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本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764万元,由丽水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实施小学、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学校办学目标:办一所文化特色鲜明、师生幸福成长、高质量发展的省内一流的现代百年名校。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健康有活力、诚信有担当、博雅有涵养、创新有特长的卓越少年。

教师发展目标:构建一支理念超前、师德高尚、知识丰富、勤于育人、精于教书、善于创新、团结和谐的教师团体,培养一批学有专长、业有专精、教有特色的市级乃至省级的骨干教师。

学校办学理念:让每一个生命都出彩

学校校训:健康、诚信、博雅

学校校风:多彩竞美,品学齐芳

学校教风:爱润无声,因材施教

学校学风:乐学善思,雅言美行

学校校歌:《实验之光》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初中三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丽水市实验学校总支部委员会,隶属丽水市教育局党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丽水市教育局党委考核任命。初中校区、小学校区及中小学退休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设立党支部,隶属学校党总支领导。

第十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学校实行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制度,建立学校党总支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建立共青团丽水市实验学校委员会和少先队丽水市实验学校大队部。两校区分设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和大队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学校重大事宜决策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质量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制度和每学期评议一次学校中层干部制度,监督干部廉洁自律,对干部的工作、业绩、作风进行表扬、批评,或提出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的建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营机制。学校内设机构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层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发展、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对校务公开、校务决策、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施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大纲,德育处、团委、少先队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劳动创造、心理健康、纪律法制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初中校区学生一日常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丽水市实验学校值周工作制度》,重视养成教育,落实“首看责任者”和“全员德育制”,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人人争做“五会”好学生。

第三十条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好必修课、选修课和校本课程,深化课程改革,致力培养健康有活力、诚信有担当、博雅有涵养、创新有特长的卓越少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省学籍管理办法》,遵循以教育褒奖为主的原则,制定执行符合我校实际的《学生行为考核细则》及《学生奖惩条例》,对学生的学业、品行进行常态化考核。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中队辅导员)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中队辅导员)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必须全面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因地制宜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活动,举行安全演练,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安全学习,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一)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二)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制度,管理教材教辅资料,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针对学生实际,进行分层要求,加强个别化辅导,促进学习困难学生转化。探索分层教学,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它书籍。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丽水市实验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任何教职工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因故必须停课、调课的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四十条 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智慧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信息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章 课程与教师队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科处以教师发展和课程建设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成立课程建设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学校课程建设与实施方案的制定、修改、评估工作,促进两个学部课程一体化;提炼学为中心的校本教学模式,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二)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多元培训和团队建设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四)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中青年教师人人参与课题或是项目研究,每学年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等职责,共同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家长委员会会议,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联动。

第五十条 学校发挥家委会功能,积极构建家校社课程,引进有效资源,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校沟通和全员家访工作,形成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城市发展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课后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每年度提前由学校各部门、处室根据下年度教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批准后实施。部门负责人为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总务处负责预算收支的审核工作,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是否符合预算要求予以把关。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财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加强财务公开,认真执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成立财务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和校监会等组织机构,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学校后勤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按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要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权力制衡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权力制衡工作实施方案》。任何一项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或部门参与,规范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丽水市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实施意见》等制度,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等签字确认手续。实物资产采购报销必须有计划、申请、审核、证明、验收、入库等相关手续和签名,财会人员应按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把关。学校大宗物品采购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相关要求执行,重大购置、维修和活动费用支出需集体研究的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教育局和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由后勤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原则,清正廉洁,规范有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和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基础建设方面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出租、捐赠、报废等必须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三人以上签字后方可实行,同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丽水市实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完善食堂内部控制制度,按照非营利性原则,及时核算盈亏。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本着为师生服务的宗旨,不得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注重管理过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律实行“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修订案)提交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丽水市教育局审核;

(五)章程报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七十三条(一)(二)情形需解散的,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解散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丽水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查同意,资产清查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丽水市教育局、财政局和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需经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丽水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本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校教职工要自觉维护本章程的严肃性,校长每学年要向教代会报告本章程的实施情况。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提交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丽水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实验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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