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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广大用水户:
为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不断筑牢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我县污水处理事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经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进一步完善后拟定了《榕江县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敬请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张晓艳,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rjxfgjbgs@163.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7室)(信封注明“意见反馈”)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榕江县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榕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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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榕江县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不断筑牢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我县污水处理事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对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至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制定了榕江县调整县城污水处理征收标准及制定乡镇污水处理征收标准方案。
一、污水处理企业基本情况
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由黔东南州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榕江县水务局出资组建,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DLTD9XX;法定代表人:蒋涛;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国有资产的营运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工程技术;水利发电、电力供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农业、林业、渔业;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建筑安装业;物业服务、劳务派遣、汽车租赁;涉水旅游及娱乐项目的投资、经营;实施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整治。
2024年度,在职职工86人,其中:领导岗位6人、供水员工45人(正式员工41人、劳务派遣4人)、污水处理员工35人(正式员工11人、临时工24人)。内设综合管理部、客服中心、财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等14个部室。下辖县城(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3座,设计污水处理总量29,000吨/日,乡镇污水处理厂22座,设计污水处理总量7480吨/日。
二、县城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榕江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榕发改〔2016〕19号)精神,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县城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5元/m³;
2.非居民(含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20元/m³。
三、制定及调整价格依据及原因
(一)制定及调整价格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4.《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
5.《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二)制定及调整价格主要原因
1.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专项债,需按时支付利息,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较高。
2.乡镇污水处理费尚未启动征收,乡镇运行经费仅靠县城污水处理费反哺,难以维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到2025年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3.县城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近年来,由于污水处理人工成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主要成本逐年上升,造成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倒挂,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困难,影响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规定,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并实行定期核效,核效周期为3年,而我县县城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已接近10年未作调整。经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审定榕江县污水处理总成本为15,553,544.30元/年,其中:乡镇污水处理7,446,322.96元/年、县城(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8,107,221.34元/年;审定三年平均污水处理量为8,185,125吨/年,其中:乡镇2,162,625吨/年、县城(含工业园区)6,022,500吨/年。审定污水处理平均单位成本为1.90元/吨,其中:乡镇污水处理单位成本3.44元/吨、县城(含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1.35元/吨,高于0.95元/m3的现行县城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价格。
四、本次拟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和拟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情况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3〕722号)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本次调价对价格调整上限进行必要控制,并在下一价格调整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县水投公司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每年按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收入,当县城及乡镇拟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收入无法覆盖其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县水务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规范、高效运行。
(一)拟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5元/m³调整为1.02元/m³;
2.非居民(含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20元/m³调整为1.56元/m³。
(二)拟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
本次制定的乡镇污水处理费,以县城为基础,各乡镇污水处理费按照“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和“不具备水源、输配管网等物理上连接条件的,实行‘同质同价同服务’”执行。即: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02元/m³;
2.非居民(含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56元/m³。
(三)经济困难家庭保障措施
为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在本次价格执行期间,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实行不提高收费标准,即其居民污水处理费仍按0.85元/ m³执行。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的界定发生变化,则该优惠政策对象随之相应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