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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郴州市营业性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营业性台球室经营秩序,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规范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台球健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牵头起草了《营业性台球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积极建言献策。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信函反馈:请将书面意见寄至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56号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邮编:423000),信封请注明“营业性台球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反馈:请将意见发送至fgk2368135@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营业性台球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郴州市营业性台球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营业性台球经营场所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台球室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台球室,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台球服务的室内经营场所(含自助台球室)。
第三条 营业性台球室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文旅广体、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教育、烟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加强对台球室的依法监督管理。
(一)文旅广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对台球赛事活动进行指导。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无照经营的营业性台球室予以查处,对营业性台球室的价格、广告宣传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负责营业性台球室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赌博、吸毒、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指导营业性台球室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营业性台球室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或审查(备案)不合格擅自施工、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营业性台球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教育部门加强家校协同联动和学校日常教育,引导学生远离不适宜场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在工作中排查发现营业性台球室涉及侵害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台球室的违法行为。
(七)烟草部门负责查处营业性台球室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违规设置烟草自动售卖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烟草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控烟、未成年人烟草保护主体责任。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营业性台球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营业性台球室开展日常监督巡查,督促运营主体依法依规运营,严格落实治安、消防、疾病预防、环境噪声控制、房屋建筑安全等管理制度。
各相关部门可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营业性台球室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交办机制,各部门对交办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在工作中发现营业性台球室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不得无故推诿。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营业性台球室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与运营要求。
(一)营业场所位于建筑内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且确保完好有效;
(四)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六)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
(七)大厅、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禁止黄、赌、毒等警示标志;
(八)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营业性台球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居民楼内的住宅用房、车库、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危房内;
(四)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五)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得设立的其他地点;
第三章 经 营
第六条 营业性台球室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接受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主体责任。
(二)应当持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悬挂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收费价目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随意抬高价格或变相收费。
(三)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或歇业、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申报注销。
(四)营业性台球室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台球室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和其他安全负责,确保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更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疫情防控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组织赌博、纵容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不得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摆放、陈列、售卖卷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自助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持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规定。不得发布、张贴、摆放烟草、电子烟广告。
(七)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遮挡、覆盖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保持通道畅通,定期检查指示标志。
(八)保持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安排专人负责场所清洁和设备维护。
(九)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文旅广体、教育、烟草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台球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携带易燃性、爆炸性、有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营业性台球室。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营业性台球室存在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有权向文旅广体、公安、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教育、烟草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场所负责人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应积极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逢国内重大活动和特殊时期,以及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逢中考、高考等确需台球室暂停营业的,营业性台球室应服从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营业性台球室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营业性台球室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营业性台球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劳动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营业性台球室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性台球室,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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