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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标段(包)名称: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第二次)
相关统一交易标识码:A02-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6A-2*开通会员可解锁*2-1
公告性质:其他
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第二次)
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A02-440608-2025-*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第二次)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定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开标时间修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递交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30分
一、澄清修改内容
1、现对本项目修改补充《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详见附件。
2、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的施工评分细则中“资信标”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类似项目业绩(5.0分) |
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建安费1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1个得 1.7分,最高得 5分。 注:1.小型、中型工程仅能设置1个量化指标,分值不超过3分;大型工程或者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量化指标不得超过2个,分值不超过5分。 2.招标人在设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及资信标的类似项目业绩、获奖情况、项目管理团队中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和获奖情况时,考察时间统一限定为近5年。 3.量化指标只能从工程造价、高度、长度、净宽、直径、建筑面积、库容、跨度、里程长度、等级、装机容量、流量、处理量、结构形式中选择,且不超过招标项目量化指标规模的80%(等级、结构形式除外),满分标准不超过3个。 4.项目类别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5.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二是合同协议书或分包协议书;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完工验收鉴定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在招标文件中已标明类似业绩要求为道路或排水工程类别) 6.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7.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 |
修改为:
类似项目业绩(5.0分) |
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建安费1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1个得 1.7分,最高得 5分。 注:1.小型、中型工程仅能设置1个量化指标,分值不超过3分;大型工程或者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量化指标不得超过2个,分值不超过5分。 2.招标人在设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的类似项目业绩,以及资信标的类似项目业绩、获奖情况、项目管理团队中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和获奖情况时,考察时间统一限定为近5年。 3.量化指标只能从工程造价、高度、长度、净宽、直径、建筑面积、库容、跨度、里程长度、等级、装机容量、流量、处理量、结构形式中选择,且不超过招标项目量化指标规模的80%(等级、结构形式除外),满分标准不超过3个。 4.项目类别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5.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二是合同协议书或分包协议书;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完工验收鉴定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在招标文件中已标明类似业绩要求为道路或排水工程类别) 6.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7.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和比例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 |
3、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的定标办法正文部分中“定标因素表”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2 |
企业实力 |
20 |
对定标候选人的多个量化指标分别进行横向比较。☑资质:横向对比投标人的资质,按照投标人的资质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等差数列方式赋分。等差值为2分,排名第一名的得10分;排名第二名的得8分;排名第三名的得6分,以此类推,最低得0分。(使用中式排名。)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建安费为1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按照投标人的施工业绩由多到少进行排名,并按等差数列方式赋分。等差值为2分,10个或以上业绩的排名第一名,得10分;9个业绩的排名第二名,得8分;8个业绩的排名第三名,得6分,以此类推,最低得0分。(使用中式排名。) □优质企业情况: 注:(1)单项实力最强的得该量化指标满分,量化指标设置不得少于 2 个。 (2)资质仅限于本招标项目要求资质类型,资质等级高的得分高。 (3)财务状况在营运资金、营业收入、利润等量化指标中对比。 (4)类似项目业绩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5)优质企业情况仅限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优质企业及产品目录。 (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评审资料,未提供评审资料的不得分。 (7)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修改为:
2 |
企业实力 |
20 |
对定标候选人的多个量化指标分别进行横向比较。☑资质:横向对比投标人的资质,按照投标人的资质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按等差数列方式赋分。等差值为2分,排名第一名的得10分;排名第二名的得8分;排名第三名的得6分,以此类推,最低得0分。(使用中式排名。) □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建安费为1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按照投标人的施工业绩由多到少进行排名,并按等差数列方式赋分。等差值为2分,10个或以上业绩的排名第一名,得10分;9个业绩的排名第二名,得8分;8个业绩的排名第三名,得6分,以此类推,最低得0分。(使用中式排名。) □优质企业情况: 注:(1)单项实力最强的得该量化指标满分,量化指标设置不得少于 2 个。 (2)资质仅限于本招标项目要求资质类型,资质等级高的得分高。 (3)财务状况在营运资金、营业收入、利润等量化指标中对比。(4)类似项目业绩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5)优质企业情况仅限于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优质企业及产品目录。(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评审资料,未提供评审资料的不得分。(7)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和比例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 |
二、答疑内容
投标人1:
招标公告关于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请问: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1期)》的通知”,第五点第(三)条要求: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提供同一类资质的以低资质的为准,不同资质的以联合体协议各自承担部分为准。本项目为市政和水利水电双资质招标,我单位认为根据项目具体实施内容,由具备市政一级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属于合理设置,但为何要违反第1期指引所述内容,强制限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资质?水利水电施工内容为何必须交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实施?若联合体投标人牵头方具备市政一级和水利水电三级资质并承担部分市政施工和全部水利施工,成员单位具备市政一级资质承担部分市政施工,为何就不满足本项目的实施要求?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人成员单位资质要求的条件设置不合理,涉嫌暗中提高投标人门槛,排斥、限制、削弱多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严重违背佛山市招标投标改革精神。我单位请招标人对此条件做出修改,并对上述我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逐一回复,若招标人仍坚持拒绝修改或敷衍回复,我单位已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将向招标监督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的要求设置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不予修改。针对你方提出的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综上,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资质要求合理合规,不予修改,请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人2:
招标文件关于“诚信状况”的认定规则:请问:本项目所选用的诚信管理系统是否为“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4期)》的通知”,第一点要求:“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是指单一类型项目(如房建施工项目、水利监理项目等,房建设计施工总承包属于多类型项目)招标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本项目为市政和水利水电双资质招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两部分,仅设置“道路诚信”单一诚信是否合理?若因市政排水设施为市政道路配套建设内容而采用单一诚信平台,投标人联合体双方均满足市政一级资质且提供“项目业绩”或“获奖情况”,是否应遵循第4期指引所述,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诚信状况的条件设置不合理,不应将“项目业绩”或“获奖情况”的提供单位与“诚信状况”的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涉嫌暗中提高投标人门槛,排斥、限制、削弱多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严重违背佛山市招标投标改革精神。我单位请招标人对此条件做出修改,并对上述我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逐一回复,若招标人仍坚持拒绝修改或敷衍回复,我单位已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将向招标监督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答:招标文件中关于“诚信状况”的认定规则设置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地方政策要求,不予修改。针对你方提出的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结论:仅设置“道路诚信”单一诚信平台合理合规,具体依据如下:
单一类型项目认定依据:根据《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4期)》第一条,“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 的规则适用于“单一类型项目”。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为市政道路(占比主导),水利水电施工内容为辅助配套,不属于“多类型项目”(如房建设计施工总承包),因此本项目按单一类型项目认定,仅需设置核心行业对应的诚信平台,无需额外增设水利行业诚信要求。 资质与诚信的匹配逻辑: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具备水利水电资质,是针对 “水利施工任务分工” 的资质要求;而诚信状况评审聚焦 “项目整体履约信用”,核心履约责任由牵头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因此以核心行业(道路)的诚信状况作为评审依据,与水利资质要求不冲突,不存在 “遗漏” 或 “不合理” 情形。 公平竞争保障:该设置未提高投标门槛。水利资质成员的信用状况不影响联合体诚信得分,其专业能力可通过施工方案、水利相关业绩等环节体现,未限制或排斥具备水利资质的潜在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公平竞争” 原则。结论:无论联合体双方是否均具备市政一级资质,均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依据如下:
第4期指引的明确要求:《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4 期)》第一条明确,单一类型项目招标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诚信状况为准”。该规则未附加“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同一资质” 的限制条件,仅与“项目类型是否单一” 挂钩。 联合体履约责任原则: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联合体牵头方对项目整体履约承担首要责任,把诚信状况作为 “履约能力保障” 的核心评审因素,以牵头方为准,符合 “责任与信用匹配” 的原则,避免因多主体诚信认定导致的责任追溯混乱。 规则统一性要求:若允许联合体成员以自身诚信状况参与评审,将与“单一类型项目联合体诚信认定规则” 冲突,导致评审标准不一致,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因此无论成员是否具备同一资质,均统一以牵头方诚信状况为准。结论:招标文件未将“项目业绩”或“获奖情况”与“诚信状况”的提供单位建立联系,不存在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评审环节独立性: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绩/获奖情况”属于资信标的独立评审因素,“诚信状况”为另一独立评审因素,两者评审标准、提供主体要求完全分离:1.1业绩/获奖情况:认可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的材料(符合《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1期)》第六点要求);
1.2诚信状况: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符合《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4期)》指引要求)。两者无任何“挂钩”或“关联要求”,你方所述 “建立联系” 无事实依据。
未提高投标门槛的说明:该规则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适用,未针对特定主体设置歧视性条件:2.1联合体成员的业绩/获奖可正常参与评分,不受诚信提供单位的限制;
2.2诚信状况仅考察牵头方,未要求成员单位额外满足诚信条件,未增加投标人的义务和门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符合佛山市招标投标改革精神:该设置既保障了联合体各方的公平参与(业绩/获奖共享),又明确了履约信用责任(牵头方主导),与佛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的改革导向一致,未违背相关政策要求。综上,本项目关于诚信状况的认定规则合法合规、合理可行,不予修改,请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投标人3:
招标文件定标因素表“企业实力-类似项目业绩”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请问: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1期)》的通知”,第六点第(二)条要求: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不应指定联合体的其中一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应予以认可。我单位认为此处定标因素设置不合理,若联合体双方均具备市政一级资质,却只能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类似业绩,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违背,与前文评标阶段“类似项目业绩”所描述的“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相矛盾,涉嫌暗中提高投标人门槛,排斥、限制、削弱多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严重违背佛山市招标投标改革精神。我单位请招标人对此条件做出修改,若招标人仍坚持拒绝修改或敷衍回复,我单位已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将向招标监督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答:详见本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一、澄清修改内容”第3条款。
投标人4:
现对评标办法中“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除项目负责人外)仅允许牵头方提供人员材料”的条款提出质疑:该条款与“联合体任一成员方提供的获奖材料均予以认可”的业绩奖项规则矛盾,违背联合体分工协作原则,请求修改为“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除项目负责人外)可由联合体任一方提供符合分工要求的人员材料即可得分”。 意见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人员配备应与分工对应,不得强制仅由牵头方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同类资质联合体按分工承担工作,未限制人员材料的提供主体”,强制牵头方提供属于违法增设投标条件。 佛山市地方管理依据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联合体资格审查材料应与分工对应,可由承担对应工作的成员提供”,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属于资格审查核心材料,应遵循此规则。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案例指导:“同一资质联合体的人员、业绩材料,应与奖项材料规则一致,允许任一成员按分工提供”。 公平竞争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制仅牵头方提供人员材料,剥夺非牵头方的合理竞争权利,违背公平原则。 联合体施工招标文件条款应保持一致性,业绩奖项允许成员提供的,人员也应遵循同一标准,不应双重规则” 根据上一次招标评标报告显示佛山上千家备案单位,仅7家能满足该人员条件。 请修改为合理公平性质的招标文件。
答: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除项目负责人外)仅允许牵头方提供人员材料”的条款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要求,不予修改。具体依据如下:
1.法律适用与核心原则:本项目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核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才具备参与投标竞争的资格。联合体投标应该满足法定要求。
2. 佛山市地方细则依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为独立法人(设计师事务所除外),应当签署联合投标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项目管理团队配备应保障履约统一性。要求牵头方提供管理团队人员,是为了确保管理指令一致、责任追溯清晰,与“联合体分工协作(施工任务分工)”不冲突——联合体成员可按协议承担专业施工任务,但核心管理岗位由牵头方统一配备,符合地方细则关于“牵头方主导履约”的要求。
3. 规则逻辑一致性说明:业绩奖项认可联合体各方成果,是对各方既往实力的客观评价;管理团队要求牵头方提供,是对 “当前项目履约管理主体”的明确,二者评审维度不同(一为历史能力,一为当前保障),不存在“双重规则”,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投标人5:
1、招标文件229页经济标投标函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填写市政部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22573.61元?还是填写市政部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水利部分安全生产措施费之和(2022573.61+1034996.46)? 2、P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分包,“……承包人如不具备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的承包资质,须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对应行业的行业诚信中办理登记并获得对应行业的诚信档案的专业单位施工……”,请问分包单位在对应行业的诚信档案登记,是投标时需要提供,还是中标后办理? 3、P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8.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10%”,请明确履约保证金金额是否与P84页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保证金保持一致,为 “签约合同价的10%(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答: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执行《2024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标准》,因系统固化格式限制,投标文件格式“经济标”中“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内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相关表述无法进行修改。投标人在填报该费用金额时,可参照市政部分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或参照市政部分安全生产措施费及水利部分安全生产措施费合计金额,两种填报形式均予认可;安全生产措施费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分包单位诚信档案登记说明:分包单位在对应行业的诚信档案登记需在中标后办理,投标时无需提供。依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办法》,投标阶段仅需考察投标人自身资质和诚信状况,分包单位的相关手续在中标后施工前完成即可;3、因系统固化格式限制,招标文件P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8.1履约保证金”栏目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仅能设置数值,现对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予以明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
投标人6:
一、技术
1.为便于投标人分析地质情况,请提供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
2.请问能否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排污口位置,以及接驳点参数。
3.请问本工程有没节点工期要求?
4.请提供招标图纸CAD版本。
5.招标项目名称“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第二次)”两处不一致,投标文件应以哪个项目名称为准。
二、商务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022573.61元”的表述是否应为“安全生产措施费2022573.61元”?
2、工程量清单中提到本次招标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道路建设工程及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其中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分为“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道路配套管网工程”及“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圆岗涌建设工程”,但招标提供的cos文件生成的计价文件中并无“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圆岗涌建设工程”的报价清单?(见下图)请问是否有误?“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圆岗涌建设工程”部分应如报价?
3、人工费是否有要求不能超过15056341.71元?
4、能否提供带组价的cos文件,便于更好投标报价?
5、是否提供临建场地?
6、是否可以采用广联达软件编制投标工程量清单?
7、招标文件中要求“本项目的竣工文件档案管理费,由投标人按投标总报价(不含竣工档案编制费、暂列金额和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 0.3%进行填报。”但工程量清单中并无该项费用开项,是否投标单位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即可?无需单独填报?
答:一、技术:1.详见附件《勘察报告》;2.具体详见招标文件P73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4.2提供施工条件”的“(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期间的水费、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由相应供水、供电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安排接入点,并由承包人办理报装,报装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文件P75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通信线路连接、接驳等承包人已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自行了解。施工内外水电接驳及施工用水用电报装和安装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招标文件P76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措施;”及招标文件P76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4)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地区水利、交通、噪声防护、环境污染、卫生等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受到市民投诉、或城监、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3.请按总体计划,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4.请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5.两种项目名称表述均予认可,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二、商务:1、关于此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表述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5补充说明条款2: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条款作出修改,详见“工程量清单”总说明;2、已提供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道路建设工程COS4.0工程量清单文件及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XML工程量清单文件;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无误;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圆岗涌建设工程请导入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XML工程量清单文件进行报价;3、本项目人工费为可竞争费用;4、请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执行;5、具体详见招标文件P73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4.2 提供施工条件”的“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发包人只提供施工方案设计图纸中明示的工程红线范围以内的用地,若需要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遭损坏、盗窃的,承包人须负责赔偿。场地平整以及清理场地障碍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6、本项目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摘自国家现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标准)。投标人在应用殷雷、新点、易达等相关的计价软件编制清单报价时,因软件差异所产生的细微格式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相关计价标准和规范明确要求填报的内容不得缺失;7、填报要求具体详见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道路建设工程COS4.0工程量清单文件、PDF工程量清单文件及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XML工程量清单文件、PDF工程量清单文件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填报要求具体详见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道路建设工程COS4.0工程量清单文件、PDF工程量清单文件及高明区杨和专精特新湾产业园区西片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XML工程量清单文件、PDF工程量清单文件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请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7:
1.招文P44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10.0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以竣工资料中体现其为项目负责人为准?请明确。
2.关于招文P44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10.0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获奖情况,如获奖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是否以获奖项目的竣工资料中体现其为项目负责人为准?请明确。
3.招文P44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10.0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完成过1项单项合同建安费为1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与“(在招标文件中已标明类似业绩要求为道路或排水工程类别)”内容冲突。请明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市政公用工程还是道路或排水工程?若指道路或排水工程,是否违反《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5期)》,请解析。
4.P44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10.0分)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获奖情况,指的是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还是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的道路或排水工程类施工?请明确。
答:1.类似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或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二是合同协议书或分包协议书;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或完工验收鉴定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获奖材料如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在该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文件等),经核实后予以认可。
3.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范畴内的道路或排水工程;该项业绩设置与招标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相匹配,目的是保证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和履约能力,未设置不合理限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符合《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指引(第5期)》相关规定。
4.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10.0 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获奖情况的要求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政公用工程范畴内的道路或排水工程的获奖情况。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截止时间已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18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佛山市高明区高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佛山市广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645号1座101 |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张学村245号之二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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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冼工 |
联系人:朱杰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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