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鹤龙环卫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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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合同信息
公告内容
3.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合法有效。 (2)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含履行项目备案程序等),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备案工作。 (3)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4)依照协议约定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若有)。 (5)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正常履行本协议。 (6)对乙方申请落实国家及省、市、区现有的优惠补贴政策及后续可能陆续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协助,此类优惠政策包括奖励金、补贴、补助、贷款优惠、税收优惠及奖补退税、用水用电优惠等。 (7)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8)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9)若甲方征收、征用本项目,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10)根据本协议约定协助黄石街道办事处和鹤龙街道办事处向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本项目由政府方代收代支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约定数额。 (11)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3.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20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项目公司成立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按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股东义务,遵守股权转让限制等约定。 (3)以恰当方式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4)为保障项目公司具备足够的特许经营协议履约能力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经验等资源支持。 (5)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充责任等。 (6)确保项目公司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7)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8)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协议约定移交项目资产。 本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