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02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为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就《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 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周三)14:30时开始,时间半天。

二、地 点

淮安市烟草专卖局(淮安市承德南路66号)六楼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对淮安市烟草专卖局制定的2026版《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报名方式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15人左右,由下列方式产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报名,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代表人选;

2.听证会组织单位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利益群体代表、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等参加;

3.本市公民和有关单位须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周一)12点前向组织单位提交报名登记;

4.报名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公民应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真实信息;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应当在报名时一并提交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

5.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报名人员的代表性,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并及时通知其本人。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孙浩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承德南路66号

附件:

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人口分布密度、市场供需状况、消费便利需求及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划定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和一般区,实施分类管控。

第六条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相关因素,科学划定单元网格并确定各网格零售点饱和值,达到或者超过饱和值的单元网格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除本规定明确的优化政策情形外,饱和区不再新设零售点。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对单元网格零售点饱和值实施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明确禁止设置零售点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禁入区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原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禁入区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或距离校园供学生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或距离幼儿园供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第八条 相对独立、封闭管理、主要满足区域内消费需求的功能区域,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对零售点设置实行数量管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数量限制要求:

(一)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6个,2000户以上的中型小区,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6个;

(三)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区按每100户住户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6个;

(四)各类经营市场、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

(五)物流园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园、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大专以上院校校园等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6个;

(六)企业内部、施工期限6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生活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九条 零售点布局饱和区、禁入区、限制区以外的道路沿街等常规开放区域,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一般区内零售点,按照最短可通行间距同侧50米以上且不同侧10米以上设置。

第十条 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未持有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除外),在一般区中申请零售点,按照最短可通行间距同侧25米以上且不同侧10米以上设置:

(一)残疾军人、持有1-4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二)持有本地民政部门核发特困人员认定证明的人员;

(三)持有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成员;

(四)烈属、退役2年以内且未就业的退役军人;

(五)其他确有政策扶持需要的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般区中,按照最短可通行间距同侧25米以上且不同侧10米以上设置: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达到15家以上的直营或加盟的品牌连锁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二)首层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三)在原发证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5年,且最近3年以内无烟草专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6个月以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般区、限制区中,可不受本规定中距离、数量限制:

(一)营业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达到15家以上的直营或加盟的品牌连锁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二)有独立卷烟商品展卖区且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申请设置零售点,可不受本规定中距离、数量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原址重建后回迁原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或原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市政建设需要,被当地行政机关统一安置到临时疏导点或其他指定区域经营、暂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持证人,凭市政建设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搬迁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原址项目建设完成后回迁原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或原许可证注销后6个月以内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入区的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入区认定因素消除后,原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申请重新在原址经营或变更后申请重新迁回原址经营的;

(四)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6个月以内,其家庭成员在原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6个月以内,经营者在原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娱乐服务等场所内部,有相对独立的卷烟经营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为雪茄烟专营店,其设置不受本规定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布局管控限制。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关于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的布局管控要求。

雪茄烟专营店与非雪茄烟专营店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物。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与住所相独立的;

(二)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存放燃气燃料、电池电瓶、烟花爆竹、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已登记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未依法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的。

第十八条 经营模式与业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自助经营场所,无法有效识别未成年人且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娱乐、校外培训等为主要经营业态,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

(五)主营业务属于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包括: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音像器乐、复印照相、金银珠宝、仪器仪表、床上用品、服饰箱包、中介劳务、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废品回收、蛋糕烘焙、加工作坊、寄卖典当等。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发证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二)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停止经营业务两个月以上,经发证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仓储的合法经营用房。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物理设施实施完全隔离,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界限清晰,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利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凝土、玻璃等材料建成墙体,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物理空间,具备对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库停车场等。

(四)“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五)“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经营场地,供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包括建材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六)“商业综合体”是指以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七)“家庭成员”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八)“品牌连锁”是指使用同一品牌及形象标识,拥有多家门店的零售经营组织。

(九)“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最近已持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学生、幼儿日常上下学通行的正式出入口中心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前述场所设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出入口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不可通行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淮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开通会员可解锁*施行的《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淮专法〔2023〕7号)同时废止。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