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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名称: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后厨前置净水系统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 JSZC-JSKS-G2025-0018 3、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盐城市公安局 地址:盐 城市平安路9号 供应商(乙方):盐城市保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盐 都区潘黄街道东升居委会1幢(E) 4、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数据交通 指挥中心后厨前置净水系统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 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相关条款 合同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合同签订日期:2026 年 2 月 28 日 6、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 3 月 2 日 7、其他事项:无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 김 | 标 | 人:盐城市公安局 | ||
|---|---|---|---|---|
| 出 | 址:盐城市平安路9号 | |||
| 咲 | 系 | 人:江警官 | ||
| н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日 | 子 | 邮 件: |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江苏凯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盐: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阳光世纪城C幢五层
| 联 | 系 | 人:王工 | |
|---|---|---|---|
| 甲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电子 | 邮 | 件: 1048038475@qq.com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
项目名称: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后厨前置净水系统采购项目
| на | 方:盐城市公安局 |
|---|---|
| U | 方:盐城市保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
| 11 ---- 签 订 地: 江苏盐城 | |
| 签订日期:2026年 2月 28日 |
以下为中标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 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甲方(全称):盐城市公安局
乙方(全称):盐城市保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
1. 名称: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后厨前置净水系统采购项目
2. 标的明细内容及分项价格
略,详见合同附件:《投标分项报价表》
二、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 人民币 壹拾叁万贰仟零叁拾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2.2 上述金额是乙方对本次采购项目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上述金额包括乙 方为完成本次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价格【含 全套设备(包括主设备、配套设备、附件等)及其它安装所需辅材、配件、备品 备件、技术资料等】、直接和间接成本费、材料损耗费、劳务费、竣工面的清洁 费、垃圾清运费、包装费、运杂费(含运输费)、装卸费、调试(含试运行)费、 系统集成费、保修费、保险费、配合费、安装费、检测费、技术(含操作、维护 等)培训、维护、升级、保密及售后服务费、管理费、税金(增值税发票)、利 润、风险费、成品保护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凡漏项或少计均视为优惠,甲方不另行增加费用。各类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 己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最终结算时除合同约定调整外一律不予调整。
三、技术资料
3.1 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 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出 现侵权及赔偿责任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由此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包括间接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五、产权担保
5.1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 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缴纳人民币 6601.5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5%)。 乙方信用报告为 AA 评级及以上的, 免收履约保证金(需提供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的第三方信用报告): 乙方的信用报告应满足盐城市信用办《关于执行<江苏省企 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落实信用报告互认互用的通知》(盐信用办〔2021〕16 号)规定,且信用报告概述页等内容通过"信用盐城"网站可查实。
6.2 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
6.3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需从乙方基本账户中汇出。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履行结束后,无质量服 务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
6.4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如为保 函,在到期时自行失效。
6.5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合同履行结束且无相关服务及质量问题后,一次 性无息退还。
6.6 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按合同要求全部履约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发票。
七、转包或分包
7.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如有转让和 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八、质保期及质量要求
8.1 质保3年,终身维修。质保期第一年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原厂滤芯(至 少一次,按需更换);质保期第二年、第三年由中标人配合更换原厂滤芯(根据 系统主机提示或水质检测结果按需更换),第二年、第三年由采购人承担滤芯更 换费用(更换的滤芯不低于0.0001 微米等级)。
8.2 质量要求:合格,并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九、工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9.1 工期:50日历天,具体进场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9.2 交货方式:送货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
9.3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十、货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30%合同金额作为项目预付款, 安装结束试运行一个月后,经采购人组织验收水质检测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60%,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85%,余款待质保期满水质检测合格后付清(无息)。
10.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决算审计核减报审价格不 超过5%(含)的,甲方承担审计费用;项目决算审计核减报审价格 5%(不含) 一10%(含)的,超出5%部分的审计服务费由乙方承担;项目审计核减超过报审 价格 10%(不含)的,所有审计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10.3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 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10.4 如需向与财政部门签署融资合作协议的银行办理授信申请的,需在协 作银行开立结算户作为回款专用户,作为该笔合同唯一的收款帐户,供货结束货 款结算时,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款项直接支付到该账户。
十一、税费
11.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2.1 乙方应按询价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 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12.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 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 法处理:
12.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2.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12.2.3 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 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2.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4 小时内到 达甲方现场。
12.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 担一切费用。
12.5 免费保修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 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12.6 乙方在供货前须提供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原件(或未经修改的彩 色照片影印件)、业绩合同原件资料供甲方核验,若乙方在供货前不能提供下列 资料或提供不全的,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及功能需求,指定生产厂家直接供货,设 备费用按生产厂家供货价直接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对乙方处以该项设备生 产厂家供货价款的2倍金额的罚金。
十三、调试和验收
13.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询价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 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目内验收,乙方如在约 定时间过后验收,每推迟一天罚款 500.00元。
13.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 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3.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须负责安装并培训 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 验收。
13.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 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3.5 验收
①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检 测合格报告及技术资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其他国家或地方最新规范 标准;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采购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投标文件的 承诺。上述规范标准如在执行时发生矛盾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2货到初步验收:全部货物送达约定的安装地点安装并调试完成后,由甲方 进行基本质量、数量及参数型号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 到合同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初步验收后货物仍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对货物 安装调试过程,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及 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检验记录须提供给甲方。
3最终正式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乙方申请正式验收,甲方可邀请相关 部门或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技术等全面验收。采用最新GB/T5750-2023《生活饮 用水标准检验方案》方法进行检测,同时满足 GB5744-2003 直饮水水质标准、 G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十四、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4.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 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4.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 物内。
14.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 24 小时内或货到甲方 48 小时前通知 甲方,以准备接货。
14.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4.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 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五、违约责任
15.1 如因乙方自身安装组织问题造成工期逾期的,每逾期一天,从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1000元,逾期时间如超过七天,每逾期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元,如因工期逾期,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15.2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及询价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 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且货物不得低于原货物标准,价格高于原货物的,价差由 乙方自行承担,价格低于原货物的,扣除差价。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给 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6.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 证明。
16.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七、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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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修期及保修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乙方应对任何因设计、 工艺、材料、产品质量和部件造成的货物或部件损坏,实行维修全免费上门服务。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乙方需补偿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
2、在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从乙方补充,使用当地的备品、备件始终 保持在规定的范围。
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保证定期对设备进行回访维护,以保证全部货物 达到设计寿命。
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 响应服务、排除故障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八、设备安装及培训
1、设备安装
1.1 安装前乙方必须自行对各个安装点位进行勘探,乙方在破路安装时,由 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安装报审、协调等 工作及相关规费、补偿、道路恢复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 承担。
1.2 乙方应做好项目安装期间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备足安装提示牌、围挡 等设施,确保文明安装,项目进行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和赔偿。
1.3 所有安装施工工作面需按原状恢复,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设备安装进度报告
在合同签署后五天内,乙方必须将设备安装进度计划书送交甲方批准。乙方 每隔一周,向甲方递交详细的设备安装进度实施报告,以满足甲方有效地审议工 作进度。如安装进度延续或有可能延误,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以达 到原计划进要求。
3、安全防护
在设备验收前的整个安装期间,乙方必须制定并实施必要的措施,保证工作 现场安装安全。对不符合安全规程及本合同的安全隐患事故,甲方有权向乙方提 出干涉。乙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际,制订适合本项 目的安全防护规程。在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并在 安装中及时解决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乙方应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安装现场的各安装环节和完工项目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乙方的监督人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 的资料。经甲方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 此引起的项目延误和费用承包自负。完成后,乙方应整理全部质检资料、试验资 料、竣工图纸,作为整个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部分,报甲方验收。
十九、运维管理
19.1 质保期内同一设备一年内发生 2 次故障而维修的,乙方须免费更换投 标产品同型号的迭代产品或优于投标产品同型号的设备。
19.2 设备发生故障,乙方未按期修复或临时替换设备投入使用的,甲方有 权自行进行安排修复、临时替换或直接更换设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在后续付款项或质保金中扣除。
19.3 乙方在收到点位在线维护、维修通知后,立即做出响应,并在三日内 维修到位。如未按期修复,甲方则按每超出一日每个点位 500元对乙方进行处罚, 损坏未修复超过5日的按每超出一日每个点位1000元对乙方进行处罚(在付款 时予以扣除)。
二十、安全问题
20.1 乙方必须考虑货物供应、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不坚固,以及一切自然损坏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不包 括不可抗力因素),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一、诉讼
21.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盐城市。由此引发的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22.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也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合同一致。
22.3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切地方矛盾由乙方自行解决。
22.4 安装实施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22.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其他设备设施的损坏,乙方承担对其恢复原状、 改造及处理其他善后事项。
22.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叁 份。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 A. TI 17 | |
|---|---|
| 乙方: |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和译书 | |
| 联系电话: 189620 | 28 | |
| 日期:226年 2月 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