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泉大道与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竞蹉
发布时间: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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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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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JJC-20260529 号

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JSJJC-20260529 号

新甘泉大道与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

配套设施安装工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章):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期: 2026 年 05 月 29 日

JSJJC-202605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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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12

第四章 项目需求 ............................................... 42

第五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 ............................... 46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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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

受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其新甘泉大道与

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配套设施安装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新甘泉大道与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并于 2026 年 06 月 09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SJJC-20260529 号

2、项目名称:新甘泉大道与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配套设施安装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

5、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同预算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6、工期:30 日历天。

7、采购需求:图纸范围内交通电子警察、交安设施安装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9、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响应函(原件)

(2)资格声明(原件)

(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

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供应商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

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6)供应商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与第(6)条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

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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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9)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原件)

注:响应人如有相关政策支持,享受国家政策缓交或减免规费税金的,可提供政策支持文件替代相关

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无在建工程,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建造师及

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

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

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 年 05 月 29 日至 2026 年 06 月 05 日,每日 8:30 至 11:30,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方式: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 年 06 月 09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扬州文汇西路 268 号新辰大厦 7 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6 年 06 月 09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为必须遵守的条件,如不满足将作无效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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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2、根据苏财购〔2020〕52 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免收磋商保

证金。

3、集中考察或召开答疑会:供应商须自行查勘现场,合理报价,所有风险供应商自行承担。

4、磋商文件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下载,供应商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开

标当日交付确认函原件),并在公告结束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的图片或

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进行报名(电子邮箱:2160473206@qq.com,邮件标题备注企业全称+项目简称,联

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如供应

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

“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关于本项目的实质性

要求内容。

5、本次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

本”或“副本”字样。电子版响应文件 1 份(U 盘形式,单独密封、随纸质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

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

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址:邗江区平山路 123 号

联 系 人:高工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址:扬州文汇西路 268 号新辰大厦 7 楼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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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此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 满足本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中合格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满足本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

4、参加磋商费用

4.1 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江苏嘉加诚工

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100 元,售后不退。

4.3 本次采购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 3000 元整;

(1)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支付;

(3)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成交人支付给代理机构。

4.4 专家评审费按《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扬州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扬财购

〔2020〕40 号)执行。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

自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6、磋商文件的询问及修改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通

讯地址,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

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正公

告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磋商文件的解释

7.1 本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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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

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提交磋

商响应文件的,拒绝接收。)

1.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响应文件正本中,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必须按

照要求提供,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

磋商供应商公章。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

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1.3 除磋商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

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 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

使用简体中文。磋商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2.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的文件证明

3.1 磋商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

的一部分。

3.2 磋商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

方面的能力。

3.3 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磋商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响应报价表

4.1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填报磋商响应报价表。每项产品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

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2 标的物

详见项目需求。

4.3 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其它费用处理

磋商文件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须的费用也须列入报价。

4.5 报价采用的货币

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4.6 磋商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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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需求响应方案

5.1 提供为完成本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

5.2 对磋商文件中项目需求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应答,并提供依据或说明。

5.3 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6、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

三、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邀请要求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

“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

1.2 密封的响应文件应:

(1)按采购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规定地点;

(2)注明参加磋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磋商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3 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

封的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1 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2 代理机构有权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推迟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磋商供应商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以及受制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为准。

3、迟交的响应文件

3.1 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接收任何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

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4.2 磋商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

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4.3 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代理机构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

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5.2 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

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

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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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 代理机构将在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仪式由代理机构主持,磋商供应商

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磋商小组

2.1 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3、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 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

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

响应文件。

3.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

4、评审过程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

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 接到磋商小组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 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

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2 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

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

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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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偏离由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磋商小

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磋商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

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5.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

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6.1 磋商程序

6.1.1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

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6.1.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

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

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

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6.1.3 磋商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磋商响应按无效响应

处理。最后报价须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

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2 评审方法和标准

6.2.1 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

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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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6.2.2 评审标准

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

6.3 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磋商文件第 6.1.2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

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五、成交

1、确定成交单位

1.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

序推荐。

1.2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

“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1.3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成交无效的其他情形。

2、质疑处理

2.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

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质疑,潜在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

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2.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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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

2.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2.2.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2.3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如在法定期限内对同一

采购程序环节提出多次质疑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将只对供应商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

2.4 质疑函必须按照《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格式见网址:

http://zfcg.yangzhou.gov.cn。供应商如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则《质疑函范本》及《授权委托书》中要

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之处,联合体各方均须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

2.5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只接收以纸质原件形式送达的质疑。

采购人质疑接收人及联系方式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2.6 代理机构收到质疑申请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

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2.7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

2.8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2.8.1 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8.2 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2.8.3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的非原件形式的质疑。

2.8.4 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2.8.5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2.9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

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

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2.10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六、合同签订相关事项

1、签订合同

1.l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由

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1.3 签订合同后,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

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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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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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

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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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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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各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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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中

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以及其附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经双方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

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业主、监理、跟踪审计等非施工方办公、生活

区域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用地、仓储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扬州现行质量、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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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与工程相关的现行图集、施工说明,江苏省、

扬州市现行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关于工程合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中

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经双方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

预算书。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套,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及相应配套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

人以外的人泄露图纸有关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管理部成员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

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组织网络)、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

方案及应急预案、已完成工程量月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

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竣工图、竣工结算以及国家、江苏省、扬州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包人、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5 天提供切实可行的全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及项目

管理部成员表、材料供应情况,在开工前提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工程师提供本周

工程进度统计表和下周计划。采用 Project/P3 软件或经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同意的类似进度计划软件

编制,并免费提供该软件给所有管理部门使用,一式伍份(含电子档)报发包人批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

其余文件提前 14 天报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含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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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 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 套现场图纸、相关图集、标准及执行文件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知识产权

1.10.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作为本工程使用 。

1.10.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0.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承包人及监理执行合同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工作,签证、变更的确认,设备、材料的核定,工期及索赔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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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包

括竣工的影像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 2

套,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投标前承包人应充分踏勘现场,由中标单位办理临时水电工作,

发包人配合提供资料,费用在投标文件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因此发生任何费用;2)承包人承担现场的

安全、保卫、照明等责任和费用;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并按实际现场需要,提供施工安全保

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3)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证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

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不再支付费用;4)成品保护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含在报价中,发包人

不再另行支付,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施不当而产生的第三方对成品(半

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对第三方成品的损坏负责赔偿;5)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自行负责承担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并应在发现上述障碍物的 24 小时内通知监理工程师;6)施工过程中,要求现场工

完料清,承包人应及时清除现场的所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

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清除现场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

权委派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7 天内按发包

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工程师

验收为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逾期未能执行,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

用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7)本工程所用水、电由承包人统一挂表管理,水电费用按实结算,均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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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并及时缴纳给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8)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协调解决外部矛盾,不

得以外部矛盾作为工期不能完成的理由;9)承包人负责按发包方要求做好迎接各类现场检查的配合工作,

相关费用在投标中综合考虑;10)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的统筹安排下,积极配合整个项目的流水穿插作业,

同时应配合和参与工程的验收和移交,根据发包人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让出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工作空

间,其相关配合费用在投标中综合考虑。

(11)防止传染病传播:承包人须遵循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工作人员

和劳务人员的安全。承包人须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于工地、宿舍和工棚内设置医疗人员、急救设施、病

房、治疗室及救护车设施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及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做出必要的安排。当出现任何

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任

何规章、规定和要求。一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12) 承包方需安排专人对

城控投资信息管理平台中施工相关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做到信息及时上传更新,因承包方原因导致信息未及

时更新的将对每项每次处以 500 元罚款。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全

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工作,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经济利益事项行使签字权,

根据承包人授权对本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现

场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现场考勤制度,有事离开须经发包人或监理同意,若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认

可,不在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处以罚款 2000 元/天,连续 5 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

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项目

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符合《扬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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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规定的情形,并对其处以 10 万元/次的经济处罚,且所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

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

撤换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被要求撤换的项

目经理应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现场工作。所更换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

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

法追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正式签订合同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及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

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及发包人或

监理人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被要求撤换的人员应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

现场工作。所更换的人员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相应条件,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主要管理人员,每一人次处罚 5000 元;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

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

中明确的项目组织网络中的管理人员,如实际进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

究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委派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

和质检员等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工程全体管理人员应全身心投入本工程工作。未经发包

人批准,严禁脱岗或离岗,如有发生,每次罚款 1000 元/次,连续 5 天或一个月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必要时可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资质不包含的内容;需要专业分包以及特殊情况下发包人认为需要

分包的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渣土外运必须发包给具备《渣土运输车辆许可证》、《渣土运输车辆交

通安全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渣土运输企业作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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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本项目不收取

3.7.5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的职权: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材料

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工

程款支付的审核权;结算工程量的审核权,具体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合同,但工程变更、经济签证、

工期延误、暂定价材料验收批准等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0%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除质监站、设计院等其他部门参加验收,

承包人需提前 72 小时书面报告以便及时联系和安排外,其余均提前 24 小时即可。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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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现有施工方法的安全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

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监理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并针对该工程特点,

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施工中的全部安全责任及费用(包括承包人和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第三方);3)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

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发包人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组织对现场安全文明评分,评分细则与

相关规费挂钩,不符合规定的将采取经济处罚;2)严格遵守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本工程

安全文明管理要求和相关国家地方规定、标准。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统一指挥,发包人与监理人将组织定

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否则有权予以罚款,情节严重将勒

令停工整改,相关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保证现场及城市路面清洁,做好现场防扬尘等措施;4)

承包人必须做到随时将现场垃圾清理出场,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在投标时综合考虑;5)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需满足国家及扬州市相关消防管理规定,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现场临设的布置及其环境的日常管理及上述安全文明工作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执

行,该部分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收取。若不按其实施,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关部分安全文明设施

费;7)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标准“十六条”要求及市区有关规定和部署,全面做好

施工现场及土方临时堆放场地的扬尘控制工作,相关费用投标时综合考虑。承包人应采取控制措施使施工

现场达到市环保和政府其它部门对建筑工地的要求,避免伤害或妨碍公众及周围环境,如因妨碍或伤害造

成的行政处罚等其它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凡被省、市“攻坚办”、大气办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经查

实后一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每发生一次扣缴承包人违约金 2000 元。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天提供全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

报监理批准。(批准和未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均需同时送报业主备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送达后 7 日历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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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于

最迟第 7.3.2 项(开工通知)开工日期前 7 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

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不可抗力;2)发包人未能及时组织设计

交底,或发包人对已完工序进行设计变更的;3)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在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作重

大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进行的;4)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 2

4 小时以上的。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需出具甲方认可的手续。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

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照 2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 10% 。

如实际施工节点工期超过投标文件中计划节点工期 7 日,发包人有权按上述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并将工程进度款暂停至下一支付节点拨付,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

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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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灾

(3)

暴风雪

(4)

十二级以上台风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设施:其采购、运输、验收、检验、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4.3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应按发包人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得到发包人

认可,否则不予使用。承包人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设施不符合

设计和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用主材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审批、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

未经认可、审批、确认的材料不予决算。

8.4.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设施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

用。

8.4.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设施时,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

同价款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议定。

8.4.6 承包人进场后一个月内提供材料总计划(包括需要发包人确定颜色、品牌、规格、质量、价格

等工程材料),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的及时性应满足工期要求。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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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

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

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中缺项中,按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认价的方式,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并签

署书面的认价文件,作为依据。如变更实施时不能达成一致,应先行实施,并按照通用条款第 4.4 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注:计算报价浮动率时的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应扣除计取规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后的暂列金额、暂估

价等不可竞争费用;

4)其它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5)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

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

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2、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3、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

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如果承包

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

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因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费调减,承包人应予申报,承包人未申报的,由监理工程

师和发包人在结算报审时予以扣除。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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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发包要求使用,按实际发生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

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了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

合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价格执行;

2)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的

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类工程价格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

3)由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按照投标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提出相应综合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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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为结算的依据;

4)所有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及新增项目工程的部分均按照 10.4.1 执行。

5)设计变更、签证部分材料价格按苏建价(2008)67 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

意见》执行。

6)签证变更等内容,施工完 18 天内办理好相应手续,否则,增加造价部分视同放弃,甲方不予受理;

减少造价的签证变更内容,由跟踪审计扣除,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延迟一天 500 元的罚款。

7)工程结算应在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甲方,否则按每延迟一天 500 元的罚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2、执行现行的江苏省计价

定额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报本周完成工程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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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甲方后付至合同价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付至审定价的 90%,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付至审定价的 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扣除维修金后返还(不计息)。

审计核减率在 5%-10%,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的一半;审计核减率超过 10%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审计费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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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证明书签署日的 7 天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补充条款执行,没有约定的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提供终审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整改后支付给

施工单位(不计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终审价);

(3)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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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予考虑相应损失只考虑

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商议。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议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商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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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另行商议。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商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扬州市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保险必须按时依法办理。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执行通用条款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扬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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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现场管理,根据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布置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要求组织施

工。

21.2 本合同所有涉及同意、批准、确认、审核等行为的,需以书面形式作出。

21.3 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施工效果和质量要求,发包人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的要求无条件的返工,直到符合要求的施工效果,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

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4 监理方或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人在 3 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项

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有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

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21.5 承包人应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施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

患应及时整改到位,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接受发

包人和监理方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有义务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配合,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管

理是奖惩规定。

21.6 工程未交付前,乙方负责做好成品保护。如有损坏应负责维修,直至合格,其维修看护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21.7 中标单位进场后要进行封闭施工,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围挡、同时围挡外需要按规定设置宣传标语。

21.8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

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21.9 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造成

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10 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11 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提供完整的通过验收的竣

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

2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

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一经发现,取消承包资格,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2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文明、安全、规范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减少扰民影响,并就工地照明、

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若有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1.14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发包人将与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保障农民

工工资的发放。承包人应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如因承包人(含劳务分包人)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产生任何纠纷、上访、事故、影响正常办公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发包人暂停拨付工程款、

耽误的工期不顺延,剩余的工程款将优先支付承包人民工工资,并每次处承包人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给发

包人。须重点检查劳务分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并做好工资发放情况登记工作。

21.15 承包人要加强渣土车辆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的冲洗及工地出入口的清理保洁工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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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城市道路,否则处以 1000/次的罚款。

21.16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及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制定、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内部各岗位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和强化本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项目的拆除与新建、物料运输、物料贮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等方面。

21.17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报送结算资料,送审结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高估冒算,结

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审计核减率在 5%-10%,承包人承担审计费用的一半;审计核减率超过 10%以上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审计费用。

核减率=(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送审价指施工单位送审第一稿结算价。审定价指审计最终核定

金额,送审价及审定价均指可审部分(不含中标固定价部分)。

21.19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年第 37 部令)执行,费

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增加此项相关费用;如因危大工程方案调整导致费用增加

的,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调整。

21.20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设置现场监控点、工程信息化系统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1 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

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发包人将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

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将会同承包

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1.22 在工程竣工后至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现场的管理工作。

21.23 未尽理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的各项约定都

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

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签订背离本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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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

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

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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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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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

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二) 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三)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五) 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六) 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

成不公平竞争;

(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

(八)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

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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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 1 至 10 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

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 1%至 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

任书,在 1—3 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

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甲方各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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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安全生产协议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施

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均应严格

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二、安全生产目标

1.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2.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为零;

5.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6.重大职业病事故为零;

7.严重未遂事故为零;

8.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率 100%。

三、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

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

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

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与健康。

3.乙方在施工期限内,如需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依据甲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污

水处理构筑物内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严禁私

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且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

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甲方要求及有关合同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乙方人员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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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乙方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5、乙方及其员工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

方式。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三级教育和农民工教育。

6.乙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7.乙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9.乙方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10.乙方对所施工的工程负完全安全责任。

11.因乙方违章操作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对安全事故不承担任

何法律责任。

12.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实施。

13.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14.乙方必须持有企业资质证、安全资质、外进许可证,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

全生产,向合法分包单位(民工)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合法分包单位(民工)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对合法分包单位(民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如因合法分包单位造

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与合法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害的,甲方有

权追究乙方及合法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

15.乙方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分解到合法分包项目。组织指导合法分包单位(民工)编

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

度,并报甲方备案。

16.乙方在安排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规范标准的安

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施工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

中监督应按交底内容实施。

17.乙方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班前安全教

育和工种交换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和

应佩带的安全保护用品;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甲方及有关负责人,并进行监护,不安排患有高血压、

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空作业。

18.乙方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法,严禁“三违”。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

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承担补偿或

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19.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当责成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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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安全有效。

20.乙方对所施工周边的环境有保护的职责,如有损坏,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

方负责。

21.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第三方的伤害,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因此造成甲方发生补偿或赔

偿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22.乙方在施工期间,严禁偷、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设备以及消防器

材等。

23.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4.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级地区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及相关用电标准。

2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现场施工用电制度,规定及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26.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各类法律法规及强制规范,一切因乙方违反强制性规

范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安全责任。

27.乙方必须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乙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甲方及

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

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

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28.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附

后)

29.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不低于 100 万人名币的意外伤害险。

第四条、其它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届时可签署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或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2.乙方还需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协议有效期:施工及保修期间。

4.此协议作为

工程协议书的附件,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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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甘泉大道与智胜桥路交叉口红绿灯配套设施安装工程

2、预算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

3、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同预算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4、工期:30 日历天。

5、验收:采购项目总体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会同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组织开展对本项目的验收

工作并形成专门的验收报告,如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二、投标报价参考依据及说明

1、《扬州市工程造价信息》;

2、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3、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图集、文件等。

三、施工要求

1、符合我国现行各建筑工程施工操作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

2、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确保尺寸与现场符合情况下,加工精细,已达到设计效果;

四、其他须知

1、报价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不得改变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让利。供应

商首轮报价应有详细的报价组成,其中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费用、费率报价。成交后按照经磋商的最终报价同比例调整首轮报价明细

价格。

2、本工程结算价需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有权部门的核定结

果调整;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规费、税金)在工程款支付时、结算审定结果中扣除。

3、供应商应彻底自行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交通状况以及工作范围等任何足以影响其报价

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供应商进行赔偿。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现状道路通畅;交通便利,有道路通入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当地环保

部门对噪音、粉尘、污水、垃圾的限制或处理要求。

4、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承包范围为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附件图纸范围相关的内容。供应商应根

据附件图纸内容以现场踏勘为准仔细核对工程量清单,核对内容包括清单数量、清单特征、计量单位等,

并将疑问在提问截止时间前书面提出,如未提出任何疑问,则视为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存在问题,

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供应商自行承担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漏项及清单错误的风险和

所有损失。本项目须承诺保留采购人需求。

5、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需的

全部费用,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出现少算、漏算费用或未填单价和合价的工程项目,其费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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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除本采购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6、供应商应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让利或降低标准计取:(1)现场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2)社会保障费、公积金;(3)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及行政

性规费;(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5)材料暂估价格(详见附件)(6)专业工程

暂估价(详见附件);(7)暂列金额(详见附件)。

7、属可竞争费用由供应商自主报价的,须满足下列要求:供应商根据企业定额报价的项目,其人工、

材料、机械消耗量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时,应附有详细分析资料;工程主要材料单价远低于同期扬州市造

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价格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面材料中要列出供

货单位对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施

工组织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远低于计国家及省计价规范标准时,应提供详细的分析资料。

8、施工质量要求:合格

9、成交供应商必须服从现场管理,对工序和材料及时报验,原材料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复试

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检测费自行承担。

10、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建设工程不能影响整体美观,不能影

响其他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功能,不能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开展。

11、施工过程中,供应商需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周边相关物品、设施等,因供应商的不规范操作、误

操作等原因造成相关设施的损坏、设备的停用等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由供应商原样修复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

12、成交供应商需积极主动地配合采购人进行相关检测及施工完毕后验收,确保通过检测和验收,若

出现检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返工直至检测通过并且验收合格,由此导致的

返工费等相关其他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并且采购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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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评标办法、评分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

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

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评审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

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监狱和

戒毒企业价格或残疾人福利单位进行价格扣除,具体如下: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 0%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

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

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 0%价格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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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标标准

价格

(30 分)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得 30 分,其他报价得分=(基准价/其他报价)×30×100%(保留 2 位小数)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方案

(50 分)

总体概述:工程概述、总体安排、施工部署等(8 分)

概述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概述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概述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概述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平面布置:施工现

场平面布置及临

时设施、临时道路

等施工现场的布

置(8 分)

平面布置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平面布置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平面布置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平面布置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工程施工方案,关键施工技术、工艺

及工程项目实施

的重点、难点和解

决方案(10 分)

施工方案科学、严密、合理,重点难点描述详细,解决方案具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施工方施工案较合理、严密,重点难点描述较为详细,解决方案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7 分;施工方案基本合理,重点难点描述一般,解决方案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施工方案具有不合理项,重点难点描述略欠缺,解决方案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1 分;

未提供不得分。

施工进度计划及

控制措施(8 分)

施工进度计划科学、严密、合理,阐述详细具体且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施工进度计划较合理,阐述较为详细,控制措施不存在实施难度得 6 分;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合理,阐述一般,控制措施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施工进度计划具有不合理项,阐述略欠缺,控制措施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文明施工、施

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

(8 分)

措施科学、严密、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得 8 分;措施较合理、严密、描述较为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6 分;措施基本合理、描述一般、存在可操作性得 4 分;措施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设备和人力

资源安排(8 分)

投入项目的技术设备科学、严密、合理,管理制度完备、使用方案详细且具有针对性;技术人员配备合理、考虑周全的得 8 分;投入项目的技术设备较严密、合理,管理制度较完备、使用方案较详细,不存在实施难度;技术人员配备较合理、考虑较周全的得 6 分;投入技术设备基本符合项目实际、管理制度一般、使用方案一般;技术人员配备一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4 分;投入技术设备有欠缺,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技术人员配备简单,基本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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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6 分)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承担过类似项目的业绩,有一个得 3

分,满分 6 分。(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团队实力

(6 分)

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每有一名得 2 分,

最高得 6 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提供项目团队人员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

明和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答辩

(8 分)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各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书面作答,限

时 15 分钟: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科学、细致全面、合理、描述详细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强得 8 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较完整、合理、描述较详细,可行性较强,不存在实施难度的得 5 分;

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具有不合理项、描述略有欠缺、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的得 3 分;

不参与答辩不得分。

注:

1、评分细则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2、评标时,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和原件、公证件)的,不作为评标依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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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

项 目 名 称:编

号:

磋商供应商名称 :

期 :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

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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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索引表

评分项目

在响应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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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主要目录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二、资信证明文件

三、磋商响应函

四、磋商响应报价表

五、分项报价表

六、响应及偏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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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

磋商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序号

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内容

是否响应

(填是或者否)

响应文件中的

页码位置

1

2

3

4

5

6

7

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中必须满足的实

质性要求(即加斜体下划线内容,每条详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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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响应函(原件)

(2)资格声明(原件)

(3)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若授权代表参加的,须提供《法

人授权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和供应商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

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

(6)供应商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与第(6)条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

需提供)

(8)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9)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原件)

注:响应人如有相关政策支持,享受国家政策缓交或减免规费税金的,可提供政策支持文件替代相关

证明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为本公司正式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无在建工程,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建造师及

以上资质,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

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备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中均须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须清晰可辨,若有缺失或

不清晰,将导致磋商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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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响应函

致: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 JSJJC-20260529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代表我方

(投标

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磋商采购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

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工程项目。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

利。

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

有约束力。

4.如果在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们的

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5.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

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磋商文件规定

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买方验收、使用。

7.遵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与本磋商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开户行:

账 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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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声 明

1、名称及其它情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法定代表人:

(5)实收资本:

(6)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20

年 12 月 31 日)

<1> 固定资产:

<2> 流动资金:

<3> 长期负债:

<4> 短期负债:

2、近三年同类工程的主要业绩(无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合同复印件的视为未填报本项目):

甲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3、本次采购要求的其他资格文件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

有关证明文件,如有虚假,自愿丧失中标资格。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资格声明为格式文件,请勿修改,否则将导致相应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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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供应商名称)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我方就

项目

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

授权单位盖章:

地址:

日期: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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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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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承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

树立企业诚信守法形象,本企业对

项目采购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采购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

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自觉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

漏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

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七、严格遵守信用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八、在“信用中国”和“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镇(街道)政府信

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九、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意将违反承诺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

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示,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承诺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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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采购编号为

项目的磋商,并接受对我公司

的资信审查,我公司承诺:根据贵单位(公司)提出的资信证明文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

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拟任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现阶段无任何在建

工程项目。本公司递交的资信证明文件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该行为,贵

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磋商,如已成交,可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并接受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供应商名称:(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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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资信证明文件目录

格式一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江苏嘉加诚

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为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

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

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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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

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项目采购标的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区分为【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网址

http://www.gov.cn/zwgk/2011-07/04/content_1898747.htm)

3、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

的,作如下处理:①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投标(响应)文件无效;②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则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4、中小企业声明函请完整填写,成交(中标)后将公示。

5、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内容

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

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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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项目名称

第一轮报价

大写:

小写:

(人民币)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填写说明:

1、磋商响应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无效)。

2、此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行数,且该表报价非本次磋商中的最后报价。

3、项目如有分包,请各磋商供应商按投报的分包分别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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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即按照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格式进行填报,分别填报单价和合价,要求填报完整,

漏报项视为价格已分摊到其他清单项中。

1、供应商必须按表中规定格式完整、清晰、正确填写,没有的应注明“无”字样, 不得缺项。

2、报价表中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该表中的报价应与磋商文件中的报价完全一致。若有优惠条

件请注明。报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单价和总价均应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应包括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结束,直至交付买方

使用的价格。即包括全部设备、材料的价格、随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价格、包装费、运杂费、

保险费、安装费、配合费、调试费,竣工检测费、买方有关人员培训费、配合费、本工程税金及投标人认

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4、供应商成交后根据本单位的最终总报价和首轮明细报价,自行调整各明细单价(原则上除不可竞争

费外,其他各分项报价同比例下浮)直至合价和最终总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符,报采

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后期根据审核后的明细报价,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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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

磋商要求

磋商响应

超出、符合或偏离

原因或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磋商供应商全称(盖章):

日期:

注:1、按照基本技术要求详细填列。

2、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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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加磋商确认函

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将参加贵公司于

日开标的采购编号为

项目

的磋商。本单位已在“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网站(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网站-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成

功下载标书,特发函确认。

(单位公章)

附:

供应商联系表

备注:

1、请准备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如实填写(以上信息均为必填内容)后

邮件或送至我单位(邮箱:2160473206@qq.com,联系电话:王女士 *开通会员可解锁*)。

2、因供应商填写有误,造成以上信息资料的不实将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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