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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ZH—HS—2025
福田员工公寓区防水保温改造项目-4#7#楼改造项目(工程名称)
施
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资格后审
专用部分
招标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招标代理: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08 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2
使用说明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5 版)》的结构体系,由《通
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部分构成。《通用部分》作为工具书应当与《专用部分》配套使
用。
本《专用部分》是根据《通用部分》内容的指引,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拟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制的适用于拟招标项目内容的招
标文件,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或补充,是与《通用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使用
时,招标人应充分落实主体首要责任。特别是对于使用市、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依法必须
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1143 号)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
〔2024〕36 号)等有关规定,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用选择、填空式的格式化表述方
法,《专用部分》的标题应当与《通用部分》的标题相一致、条款号相对应,其内容不得背
离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通用部分》的实质性内容。
《通用部分》随《专用部分》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北京市],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查询或下载。
其他说明:
/
目录
3
目
录
专用部分第一章
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 11
1.招标条件 .............................................................. 12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 12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2
4.信誉要求 .............................................................. 13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13
6.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 ...................................... 13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13
8.联系方式 .............................................................. 1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 15
1.总则 .................................................................. 16
1.1 工程概况 ....................................................... 1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和其他要求 ............................. 1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7
1.5 信誉要求 ....................................................... 18
1.10
踏勘现场 ...................................................... 20
1.11
投标预备会 .................................................... 20
1.12
分包 .......................................................... 20
1.13
偏离 .......................................................... 20
2.招标文件 .............................................................. 2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 21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 21
3.投标文件 .............................................................. 21
3.1 投标文件组成 ................................................... 21
3.2 投标报价 ....................................................... 21
3.3 投标有效期 ..................................................... 21
3.4 投标保证金 ..................................................... 22
3.5 资格审查资料 ................................................... 22
3.6 备选投标方案 ................................................... 23
3.7 投标文件编制 ................................................... 23
4.投标 .................................................................. 25
5.开标 .................................................................. 2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适用于现场开标) ............................... 25
5.3 开标程序(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现场开标) ....................... 26
6.评标 .................................................................. 26
6.1 评标委员会 ..................................................... 26
7.合同授予 .............................................................. 26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4
7.1 定标方式及方法 ................................................. 26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27
7.4 履约担保 ....................................................... 27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7
8.1 重新招标 ....................................................... 27
12.其他补充内容 ......................................................... 27
附表一:授权委托书 ...................................................... 28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 29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 31
附表四:中标结果告知书 .................................................. 32
附表五:确认通知 ........................................................ 33
附表六: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赶工措施方案(适用于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 34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 35
2.评审标准 .............................................................. 36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36
3.评标程序 .............................................................. 36
3.2 评标准备 ....................................................... 36
3.3 初步评审 ....................................................... 36
3.4 详细评审 ....................................................... 37
3.7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 37
4.补充条款 .............................................................. 37
附件 A:否决投标条件 .....................................................38
附件 B:投标报价修正 .....................................................42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43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44
附表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45
附表 2:评标专家声明书 ...................................................46
附表 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47
附表 4:形式评审记录表 ...................................................48
附表 5:资格评审记录表 ...................................................50
附表 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53
附表 7:投标偏差分析表 ...................................................56
附表 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57
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59
附表 10: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60
附表 10: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 ............................61
附表 11: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 ..............................................62
附表 12: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64
附表 13: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 ..............................................65
附表 14:评标结果汇总表 ..................................................66
附表 15:评审意见表 ......................................................67
附表 16:问题澄清通知 ....................................................68
目录
5
附表 17: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9
附表 18: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适用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70
附表 18: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1
附表 19: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72
附表 C-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3
附表 C-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4
附表 C-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5
附表 C-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6
附表 C-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7
附表 C-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78
附表 C-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79
附表 C-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80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 81
1.一般约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词语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 合同协议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联 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格调整(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错误!未定义
书签。
1.13
暂定数量单价计价项目的价格调整(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错误!未定
义书签。
2.发包人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提供施工场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 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3
其他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监理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承包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履约担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交通运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 场内施工道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6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测量放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 施工控制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3 治安保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4 环境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7 特殊安全生产标准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进度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
合同进度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3
合同进度计划的其他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开工和竣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6
合同双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7
非合同双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8
工期提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暂停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工程质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变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3
变更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7
计日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8
暂估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价格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计量与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1
计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2
预付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4
质量保证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5
竣工结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录
7
17.6
最终结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竣工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5
施工期运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8.9
中间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7
保修责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
工程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4
第三者责任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5
其他保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不可抗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争议的解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五: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六:支付担保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七:质量保修书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八:廉政责任书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 175
1.工程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工程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承包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承包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4.质量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特殊质量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适用规范和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安全生产标准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 安全防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 临时消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3 临时供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8
6.4 劳动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5 脚手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7 文明施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8 环境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0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治安保卫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样品和材料代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1 样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1
部分材料特殊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2
进口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4
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
进度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
进度例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试验和检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计日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计量与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2
其他约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图: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177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 18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投标报价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投标报价的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措施项目报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 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其他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投标总价封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投标报价填报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录
9
4.4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适用于单价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适用于总价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差异计价表(适用于总价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4.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A(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 A
或 B 中择一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B(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 A
或 B 中择一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 材料暂估单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1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2
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3
措施项目清单价格组成分析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4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5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1
暂列金额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3
计日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
增值税计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2
费率报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3
主要材料选用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4
人机费用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图纸 ............................................................... 182
1.图纸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图
纸 ............................................................... 18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8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88
(一)投标函 ....................................................... 188
(二)投标函附录 ................................................... 19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92
二、授权委托书 ......................................................... 193
三、联合体协议书 ....................................................... 194
四、投标保证金 ......................................................... 196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97
六、施工组织设计 ....................................................... 198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 199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 20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 20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1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 20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 203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 204
七、项目管理机构 ....................................................... 205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20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 206
八、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 208
九、资格审查资料 ....................................................... 209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 209
(二)近年财务状况 ................................................. 21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 211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 212
(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 ......................................... 213
十、信誉要求资料 ....................................................... 214
十一、其他材料 ......................................................... 215
(一)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 215
(二)承诺书 ....................................................... 2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福田员工公寓区防水保温改造项目-4#7#楼改造项目 (工程名称)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11*开通会员可解锁*30001)
1.招标条件
本工程
福田员工公寓区防水保温改造项目-4#7#楼改造项目 (工程名称)已由 /(项
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
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
,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沙阳路 15 号福田小区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福田小区内 4#、7#员工住宅楼进行改造。 合同估算价 357.3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92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包括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装饰装修、防水、保温、外窗改造等工
程施工内容。
2.5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 /(近年类似工
程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
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二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B 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工程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
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3
3.3 其他要求
/。
4.信誉要求
4.1
本工程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本工程招标对信誉的其他要求
(1)本工程招标对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不采取(不采取/采取限制性/采取否决
性)惩戒方式。
(2)其他要求: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且资质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方可于 2026 年 08 月 12
日 09 时至 2026 年 08 月 21 日 17 时,提供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3)招标文件费汇款截图(备注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领取方式:邮件方式获取,①邮件主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
话;②邮件附件:需采用 A4 纸幅面,将招标文件的获取需携带资料按顺序制作成 1 个盖章
版的 PDF 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请确保所传文件清晰可辨。上传材料审核通过后,
将以邮件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审核未通过的,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逾期未
提交视为审核不合格。邮箱:jzd89942366@163.com。
5.2
凡获取招标文件者,在邮箱中 (详细地址)领取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0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说明:采用“公对公单位电汇”方式。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汇款账号:755955250810051
公司名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01 日 09 时 00 分,地
点为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福田小区物业办公室(沙阳路一通小区东北侧约 30 米)
(详细地址)。
逾期未递交成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4
本次招标公告已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2 号楼 5 层
联 系 人: 李相志
联 系 人:
杨町玲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jzd89942366@163.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2 招标人名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
联系人:李相志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
传真:/
1.1.3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2 号楼 5 层
联系人:杨町玲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jzd89942366@163.com
传真:/
1.1.4
工程名称:
福田员工公寓区防水保温改造项目-4#7#楼改造项目
1.1.5
建设规模:
福田小区内 4#、7#员工住宅楼进行改造。
1.1.6
建设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沙阳路 15 号福田小区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和其他要求
1.3.1
招标范围:
包括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装饰装修、防水、保温、外窗改
造等工程施工内容。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计划工期
(1)工期要求
定额工期: 92 日历天
要求工期: 92 日历天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7
区段工期:
/
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招标人的赶工措施方案内容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表六。
(2)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08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11 月 30 日
(3)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4
其他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达标
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新能源机械的要求:
☑ 必须使用新能源机械
□ 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
使用新能源机械是指: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叉车、升降平台、2 吨及以下装载机
和 6 吨及以下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国四非道
路机械排放标准。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
以上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2)财务要求: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
(3)业绩要求:
/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 年,指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
建筑工程 专业
二级及以上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他: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8
(5)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
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
等级;
(3)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
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
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
级不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
标;
(5)其他:
/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4.3
是否对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 不限制
□ 限制,限制规则:/
1.5
信誉要求
1.5.1
信用标评审
本工程招标是否采用信用标评审
☑ 不采用
□ 采用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采用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1.5.2
失信被执行人
本工程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
□ 采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性惩戒
☑ 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相关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7.2 项约定。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
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9
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
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信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1.5.3
其他信誉要求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本工程招标不评审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 本工程招标评审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诉讼和仲裁情况是指与履行下述合同有关及本款项要求的已作出生效裁决
或判决的败诉。败诉是指:
☑投标人作为原告时,其诉求
完全未 (完全未
/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投标人作为被告时,原告诉求
完全
(完全
/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其他
/
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有生效裁判文书的诉讼不纳入本次评审。本
次评审包括的合同类型为: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其他要求:
/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已裁决的仲裁或判决生效时间在 2023 年 08 月
01 日起至 2026 年 07 月 31 日止。
(2)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本工程招标不评审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本工程招标评审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
录。本工程所指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仅限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已经公布的不
良行为记录。
其他要求:
/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 2023 年 08 月 01 日起至 2026 年 07 月 31 日止。
(3)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情况
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是指因发生各类事故(亡人、火灾、挖断管线)或施工扬尘不达
标且情节严重,被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
施工企业。
本工程是否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取惩戒。
☑不采取。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20
□ 采取。
□ 限制性惩戒。
□ 否决性惩戒。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无法获得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
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采取惩戒。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被依法警示为施
工安全风险企业的,联合体视为被警示的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4)其他信誉要求:
/
1.10
踏勘现场
1.10.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1
投标预备会
1.11.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1.2
预备会前,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1.11.3
预备会后,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1.12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针对分包工程工作内容、分包工作金额、以及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等方
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
1.13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偏差调整方法: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1
2.招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6 年 08 月 24 日 17 时 00 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09 月 01 日 09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12
小时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12
小时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其他材料:
/
3.2
投标报价
3.2.2
□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 采用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 2884756.53 元;
措施项目合价: 393662.29 元;
其他项目合价:
0
元;
增值税的合价:
294581.18
元。
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材料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 0
元;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含税)合计金额: 159953.84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 0 元;
□ 采用其他方法: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22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70000 元
递交方式:☑ 若采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
前到达下列招标人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交通银行北京丰台支行
账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6384723
□ 若采用现金、保证担保(包括银行保函)、信用证,投标人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递交至:/
□ 若采用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相
关要求:
/
3.4.5
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
/
利息计算起止时间:
/
利息退还方式:
/
3.5
资格审查资料
(
1)资质条件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其电子证照;
其他:
/
(
2)财务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近年财务状况”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
/
(
3)业绩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扫描件。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
,并按要求提供证
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3
(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
描件。
(
5)其他要求审查资料: / 。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
3.6.2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
3.7
投标文件编制
3.7.3 加盖印章签章的其他要求:
/
3.7.5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编制与制作要求
(
1)排版要求: 字体:宋体;字号:
(1)标题:三号;
(2)其他:四号
。
(
2)图表大小、字号、字体、颜色要求: 图表中字体、字号、颜色及排版格
式由投标人自定
。
(
3)按照第 3.7.4 项模块要求在“技术暗标”页签中导入相关文件。
(
4)编制“技术暗标”各评审模块的文件时,每个评审模块的文件须独立生
成连续的页码。
(
5)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
6)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
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
特殊标记等。
(
7)页数要求:
☑ 超过 150 页,作否决投标处理
□ 超过
页,作扣分处理
(
8)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采用暗标编制,有关暗标的要求对本项目不适
用。
2、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中第(1)条和第(2)条不作为废标条件;
3、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
难点进行编制与制作,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
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设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
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特别提醒:投标人制作“技术暗标”时应符合“电子标书制作工具”的相关要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24
求,禁止导入加密的“技术暗标”。因投标人原因,导入加密的“技术暗标”
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责任。
3.7.7
基本信息采集及证明材料要求:
(
1)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
平台(以下简称:
“四库一平台”
)的数据为准。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
程业绩使用。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
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投标人需要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
材料。其中,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投标人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补
充其他证明材料,也可以直接调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信息作为补充
证明材料。
“四库一平台”中的数据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为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 级为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 级
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 级为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
3.7.8
其他要求:
(
1)投标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新能源机械的,应提供承诺书,承诺本工
程施工过程中的叉车、升降平台、
2 吨及以下装载机和 6 吨及以下挖掘机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国四非道路机械排放标
准。
(
2)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 份
(
3)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
装订:
□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4 册,分别为:
投标函,包括(1)至(4)的内容;
商务标,包括(5)的内容;
技术标,包括(6)的内容;
技术明标,包括(7)至(10) 的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5
每册采用 左侧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
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3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全部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1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U 盘,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
的 PDF 版扫描件,商务标需同时提供广联达软件版和 excel 版。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 年 09 月 01 日 09 时 00 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福田小区物业办公室(沙阳路一通小区东北侧约
30 米)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 是,退还安排:
/
4.2.5
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4)其他情形:
/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适用于现场开标)
开标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福田小区物业办公室(沙阳路一通小区东北侧
约 30 米)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26
5.3
开标程序(现场开标)
(6)开标顺序:
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标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4 人;
其中,技术专家 2 人,经济专家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专家库中抽取
。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及方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
☑ 不采用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
(1)放弃中标的;
(2)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
(3)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5)被标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
(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用否决性惩戒
的)
(6)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
人可以重新招标。
□ 采用,其评定要求和方法:
/
拟确定的中标人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7
法:
/
(1)放弃中标的;
(2)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
(3)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5)被标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用否决性
惩戒的)
(6)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
8)其他内容:
/
7.4
履约担保
7.4.1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交
□ 要求提交
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4)其他情形:
/
12.其他补充内容
其他补充内容: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为中标方必须向招标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
交纳中标服务费的标准如下:
以签订合同总金额作为收取的计算基数。
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文、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9 号的
有关规定下浮 20%进行收取,若计算费用不足 1 万按照 1 万整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28
附表一: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参加现场开标会)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就
(工程名称)以我方名义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第 5.2 款的规定,除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外,投标人应当按照此格式出具授
权委托书,供其在参加开标会时出示。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9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工程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工程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投标人
投标总价
(元)
投标工期
(日历天)
质量
标准
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
理目标等
级
安全生产标
准化措施费
含税金额
(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
含税金额
(元)
暂列金额
含税金额
(元)
企业市场行
为信用评价
分值/比例
(联合体投
标使用)
注册建造师
投标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人签字
姓名
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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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30
总价(元)
要求工期
质量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目标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
措施费
含税金额(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含税金额(元)
暂列金额
含税金额(元)
□最高投标限价
□标底
其他情况记录
招标人代表签字:
记录人签字:
监标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1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施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
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中标范围
中标价
小写:
元
大写:
中标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备
注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
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32
附表四:中标结果告知书
中标结果告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招标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3
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34
附表六: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赶工措施方案(适用于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说明:招标人如压缩定额工期,应当编制相应的赶工措施方案。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35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1)施工组织设计:分值代码为 A,分值为 40 %
(2)项目管理机构:分值代码为 B,分值为 0 %
(3)投标报价:分值代码为 C,分值为 60 %
(4)信誉评审:分值代码为 D,分值为 0 %
(5)其他评分因素:分值代码为 E,分值为 0 %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
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去掉最高和最低各 N 家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注:当有效投标家数 X≧ 5 时,N=
1
;
当有效投标家数 X﹤ 5
时,N=
0
。
□ 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总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分项报价偏差率:
/
3.评标程序
3.2
评标准备
3.2.3
熟悉文件资料
3.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
括:
(6)其他信息和数据:
/
3.3
初步评审
3.3.3
响应性评审
3.3.3.2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单价与招标工程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37
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做否决处理:
☑ 否决处理
□ 允许进行投标报价修正
3.4
详细评审
3.4.8
汇总评分结果
3.4.8.2 投标人得分平均值计算方法:
第一种:□投标人得分平均值(
-
F)
=(各评委投标人得分 F 之和-M 位社会专家评委投
标人最高得分 F-M 位社会专家评委投标人最低得分 F)/(评委人数-2M),M= 0 。(注:社
会专家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1.1 项中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第二种:☑投标人得分平均值(
-
F)=(各评委投标人得分 F 之和-M 位评委投标人最高
得分 F-M 位评委投标人最低得分 F)/(评委人数-2M), M= 0 。
如果出现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确定
投标人排序的方法:
按照技术部分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优先排名次序。
3.7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3.7.2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人:
□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人
☑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代理机构
□ 信息采集人为评标委员会
4.补充条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38
附件 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通用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按本附件的规定执行。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 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 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
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A1.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A1.3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括: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39
A1.4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
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
(3) 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工程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
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A1.5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假的。
A1.6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7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对应评审记录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8 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投标人与其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的。
A1.9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经有注册执业资格的造价
工程师盖个人执业专用章的。
A1.10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件 C: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中约定限度(不含)以下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
理,启动质疑程序后,投标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A1.1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适用于现场开标):
(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迟到的;
(2)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3) 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A1.12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的。
A1.13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安全生产标准
化措施费报价低于北京市现行规定的低限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即低限费用),或
作为让利因素的。
A1.14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
等级的。
A1.15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
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等。
A1.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招标工程投
标的。
A1.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40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3)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
(适用于网
络递交方式)
(4)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5)未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生成投标文件的;
(6)其他情形:
/
A1.18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A1.19 投标函及其附录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A1.20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以下任何
一种瑕疵的:
(1)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是由牵头人递交;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
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6)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7)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其他:
/
A1.21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盖投标人企业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
A1.22 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投标报价总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等于)
的。
A1.2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A1.24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A1.25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A1.26 赶工增加费用作为让利因素的。(适用于投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A1.27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中记录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于否决性惩
戒方式)
A1.28《开标记录表》中,投标人被记录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
(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
险企业采取否决性惩戒的)
A1.29 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数的。(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1
的页数作否决投标处理的)
A1.30 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新能源机械承诺书的。
(适用于必须使用新能源机械的)
A1.3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A1.32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
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适用于投标报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
单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做否决处理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42
附件 B:投标报价修正
投标报价修正
B1.招标人是否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等进行修
正:
是
否
B2.投标报价修正方法:
/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3
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
显不合理的:
标底下浮
% ;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 6 %;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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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D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规定
/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5
附表 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专家证号码
签到时间
1
2
3
4
5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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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附表 2:评标专家声明书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
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
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
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
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7
附表 3: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施工组织设计模块
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模块暗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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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附表 4: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
投标函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印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
投标函及其附录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6
失信被执行人
(适用否决性惩戒方
式)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中,投标人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9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7
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
险企业情况
(适用于对施工安全
风险企业采取否决性
惩戒的)
《开标记录表》中,投标人没有被记录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
…
……
……
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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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附表 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有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或其电子证照
2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副本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
或其电子证照
3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1 项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
证书的扫描件或其电子资质证书(加
盖企业公章)
4
近年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1 项规定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的扫描件(加
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5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有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5
近年类似工程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1 项规定
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
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并
盖企业公章。
6
主要项
目管理
人员
项目
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1 项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扫描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其他管
理人员
……
7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2 项规定
联合体协议书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的上述详细审查因素所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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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有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8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
司(含子公司的子
公司)投标人数量
限制(适用于对同
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含子公司的子公
司)投标人数量进
行限制的)
符合第二章“投标 人 须 知 ” 第1.4.3 项 限 制 规则
……
9
信誉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第
1.5.3(1)、(2)目规定
……
…
……
……
……
资格评审结论:
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53
附表 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2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1)目的规定
3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4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目标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5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6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3.4.2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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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7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 符 合 或 优 于 第 四 章“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9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
暂估价、材料暂估单
价(适用于投标报价
中所列的暂列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材
料暂估单价与招标工
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
额不一致做否决处理
的)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单价。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55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0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11
投标价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12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
13
赶工措施方案(适用
于投标人压缩定额工
期的)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14
新能源机械的使用(适用于必须使用
的)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8(1)目规定
…
……
……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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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附表 7: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
序号
重大偏差内容说明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序号
细微偏差内容说明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补正情况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57
附表 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分值 40,分值代码为 A)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分模块
标准
分
评分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1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
证措施
12 分
本项目为现有居住区改造,工程不得对场地内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投标文件内需单独列出以下内容,未单独列项说明扣除 1 分:- 外窗更换需列出勘测、加工、拆除、安装四个工作节点,如有缺失不得分,11 月 15日前完成外窗更换工作得 1 分,每早 5 天加 1 分,最高得 6 分,11 月 15 日后不得分;- 外立面整修需列出外立面拆除、保温安装、面层施工、场地清理四个工作节点,如有缺失不得分,11 月 25 日前完成的 1 分,每早 5 天得 1 分,最高得 2 分,11 月 25日后不得分;- 施工区域周边生产及对项目实施的影响及保障措施(对噪音、居民交通、坠物防护、居住环境保护等四项内容进行措施描述,每少一项扣 1 分,最高得 4 分)
2
施工组织
设计
7 分
本项目投标应明确施工组织计划,需单独列出以下内容,未单独列项说明扣除 1 分:- 需列出屋面防水施工人员组织计划,高峰期人数不少于 15 人得 1 分,每多 5 人得 1分,最高得 3 分;- 需列出外窗更换施工人员组织计划,高峰期人数(直接作业人数,不含保障和安全人员)不少于 12 人得 1 分,每多 3 人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3
工作及重点难点分
析
2 分
投标方需对建筑专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清洁生产保障方案进行描述;描述缺失不准确或方案不合理每项扣 1-2 分,全部描述准确且方案合理得 2 分
4
质量管理
2 分
质量管理体系完整,保证措施可行,工程满足本项目需求; 2 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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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体系与保
证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完整,保证措施可行,工程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 1 分;质量管理体系不完整,保证措施较少,投入设备无法满足本项目需求;0 分 ;
5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
障措施
3 分
根据宿舍改造特点,夜间、高空施工特点,分别有完善安全和绿色措施 3 分;每少一项扣 1 分,描述不准确或方案不合理每项扣 0.5 分,全部描述准确且方案合理得 3 分
6
售后服务措施及服
务承诺
3 分
售后服务 12 小时内到场的得分 3 分售后服务 24 小时内到场的得分 1 分售后服务 24 小时外到场的得分 0 分
8
项目经理技术职称
2 分
高级职称得 2 分,中级得 1 分、以下得 0 分
9
项目技术负责人技
术职称
2 分
高级职称得 2 分,中级得 1 分、以下得 0 分
10
项目技术负责人学
历
2 分
本科(含)以上得 2 分,大专(含)以下得 0 分
11
担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的经验
2 分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工时间不早于该时间)至今具备 300万元(含)以上包含建筑改造等施工业绩,每人提供不少于 1 项,每少一项扣 1 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 分。
12
类似工程
业绩
3 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工时间不早于该时间)至今具备 300 万元(含)以上包含建筑改造等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每份 1 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 A=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59
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分值代码为
B)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分因素
标准
分
评分标准
投标人名称代码及评审得分
1
项目管理机构
/
/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合计 B=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中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
%”=填写本表中给定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
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60
附表 10: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适用于区间法)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分值
60,分值代码为 C)
工程名称:
评分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C
β值分布
分值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依次递减,扣完
4%<β≤ 5%
25
3%<β≤ 4%
30
2%<β≤ 3%
35
1%<β≤ 2%
40
0%<β≤ 1%
55
-1%<β≤0%
60
-2%<β≤ -1%
57
-3%<β≤ -2%
54
依次递减,扣完为止。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β值及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61
附表 10: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不适用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分值代码为
C)
工程名称:
评分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C
β值分布
分值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得分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β=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β在区间内时,采用内插法计算得分。
2、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β值及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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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附表 11: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不适用
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分值代码为 D)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1
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开标确认的投标人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
100
2
失信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性惩戒方式)
有 1 条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扣
分;每增
加 1 条失信被执行记录的扣
分,但最
高扣分不得超过
分。
3
被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情况(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取限制性惩戒的)
被标识为“警示”的扣
分。
4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要求(适用于对施工 组织 设计的 页数作 扣分 处理的)
施工组织设计超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5(7)目规定页数的扣
分。
…
……
……
信誉评分合计 D=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63
备注:1、本表中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中“
%”=填写本表中给定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标准分/100。
2、联合体投标的,评标委员会依据开标记录中记录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及联合体成员分工
比例,折算出联合体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联合体成员 A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 A 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 B 企业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成员 B 的分工比例+联合体成员 C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成员 C 的分工比例+…。
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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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表 12: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不适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分值代码为 E)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标准分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1
新能源机械的使用(适用于鼓励使用的)
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8(1)目规定承诺书的得
分。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E=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65
附表 13: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代码
投标人名称代码
1
施工组织设计
A
2
项目管理机构
B
3
投标报价
C
4
信誉
D
5
其他因素
E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F=加权得分合计
/
/
/
/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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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附表 14: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得分
(F)
1:
2:
3:
4:
5:
……
投标人得分平均值(
-
F)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67
附表 15:评审意见表
评审意见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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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附表 16: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对你方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附件中的问题
通过书面方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你方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 3.5 款的规定答复。
附件:质疑问卷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69
附表 17: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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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附表 18: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适用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工程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招标方式
□公开
□邀请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投标人名称
排名次序
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
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排名次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招标人
定标意见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
招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在本表中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2.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附件包括:(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2)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申办人
联系电话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71
附表 18: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工程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招标方式
□公开
□邀请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投标人名称
排名次序
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
评标委员直接
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招标人
定标意见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确定的中标人情况,以及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
招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2.附件包括: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2)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3.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
申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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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附表 19: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工程名称:
我们评标委员会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形式评审记录表
正确□
资格评审或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记录表
正确□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正确□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正确□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正确□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正确□
信誉评审记录表 (如有)
正确□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如有)
正确□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正确□
评标结果汇总表
正确□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正确□
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正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针对表中内容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
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3
附表 C-1: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算术正确投
标价
差额
(代数值)
有关事项备注
A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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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74
附表 C-2: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合理投标价
差额
(代数值)
有关事项备注
B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5
附表 C-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修正后的
价格
差额
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C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76
附表 C-4: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修正后的
价格
差额
证明情况及
修正理由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D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7
附表 C-5: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增值税
投标价格
实际
投标价格
实际
投标价格
实际
比较栏
差额
E
值
F
值
G
值
分析
计算
有关疑
问事项
备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78
附表 C-6: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项目名称
存在不平衡的
单价
修正后的平衡
单价
单价差值
(代数值)
工程量
差额
有关疑问事
项备注
H 值(代数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9
附表 C-7: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差值代号
差额代数值
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评审后
澄清后修正
1
A
2
B
3
C
4
D
5
E
6
F
7
G
8
H
合计
Δ1:
Δ2:
备注
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80
附表 C-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工程名称
金额(元)
比较结果
备注
1
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2
投标利润额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评审意见概要
签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82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3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GF-2017-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
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
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
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
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
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
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8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
;施工内容最终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项目所有施工内容 。详细承包范围见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工期总日历
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含税);
其中:
(1)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5
(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合同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北京市昌平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章)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102206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86
电
话:
传
真: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发票税率:
/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发票税率:
9%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选的书面文件。
1.1.1.4 报价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报价函”的文件。
1.1.1.5 报价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报价函后的称为“报价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合同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
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又称甲方。。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又称乙方。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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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9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标
准化措施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合
同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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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合同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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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3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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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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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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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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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
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
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
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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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9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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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1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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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承包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总额的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3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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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
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5
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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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7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
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
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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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08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9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合同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
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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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合同清单
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
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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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
(1)合同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
超过15%的,或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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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最高
响应限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审;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选候选供应商
或中选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选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选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选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合同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5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n
3
2
1
B
. .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报价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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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7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合同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
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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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9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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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
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1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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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
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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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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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5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
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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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7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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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
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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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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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1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
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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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3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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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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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投标文件及双方其他书面约定、施工图纸、
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表、履约保函、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本合
同签订后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变更、洽商、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他相关内容。工
程相关约定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36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报价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技术标准和要
求等)、图纸、合同清单或预算书、投标文件、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
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
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 份(包括今后需要绘制竣工图的 2 套,其中发包人存档 1
套、事业部/工厂保存 1 套)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
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按发包人下发的《工程项目归档资料清单》进行资料归档整理移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
①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国家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技术档案管理条
例、有关部门现行要求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移交给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竣工图的整理、
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对图纸资料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之外,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
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泄露给第三方。如果对公开有关信息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
人的决定为准。
③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在验收合格后,须准备一套完整准确的施工图纸以及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指定的单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竣工图 2 套及工程项目归档资料 2 套(资料范围以发包人要求
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相应文件 30 日内。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7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
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个日历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资料接收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其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红线范围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双方另行确
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图纸和其他文件未
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为此承包人自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
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此工程项目。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
用条款执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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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无
。
洽商变更
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编制方案及投资预算。方案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预算由发包人审
核确认。
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设计方(必要时)对变更洽商工程量必须如实测量,记录并
留存测量照片等资料;工程洽商记录、现场勘查表或原始测量记录均须发包人、监理
方核实并签字确认,未经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发生实施过程中未签订洽商及工程量测量记录等,施工完成后补签洽商等资料的情况,
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近材料价格的确认
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相近材料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提报,发包人及外部审核公司进
行询价核实,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
建筑材料品牌约定
(一)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提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材料证明文件,经发包人审核实
际使用品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整改,或经
发包人核实确认实际品牌及价格,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
(二)
因特殊原因变更材料设备品牌,需要事前经发包人确认。未经发包人事前确认,即
使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合格(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和竣工验收单),发包人有权按不高
于合同中同类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重新确定;承包人按节余部分的工程款双倍支付违约金或
者按被换材料工程款 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高者为准。品牌变化后,材料设备价格确定
方式如下:
1. 如果替代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则高出部分的价格不
调整;
2. 如果替代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
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三)
对合同中有价格无品牌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提供验证材料设备合格的证明材
料,由发包人确认生效。
(四)
对于合同中无相同或相似价格的材料设备,由承发包双方现场询价确认。项目完工
后,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合格证明材料,由发包人确认生效。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39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
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
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
没有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由发包人代表行使。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有关进场准备
的工作,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前做好此项工程,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中。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源、电源接
入点位置由发包人指定,从接入点至施工现场使用点的管线费用等已计入合同价中,水、电费用
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计入报价,水电费为固定总价后期不予调整,施工用
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合同内水电费缴纳给物业公司;进场施工过程中不
再计量收取施工水电费,但施工方现场施工用电仍按施工规定配备相应的一级二级三级配电箱。
施工时水、电用量装表计量(水、电表)由承包人自行安装)。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解决,费用已包含
在签约合同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自行与各相关管线
单位协调,及时对各相关管线单位的管线进行调查、摸底,承包人根据自行协调的内容对相关管线
进行核实和保护,相应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如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有损坏,承包人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
件,发包人应在某项工作需要此类证件时办理完毕,承包人需把有关情况及时提前告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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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需要承包人提供办理证件相关资料的,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确定,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
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如遇上述情况时,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实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
后,由承包人实施,所需费用,承包人已列入签约合同价。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本款不适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本款不适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本款不适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且符合属地城建档案馆和质安检
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交发包人竣工图套及工程项目竣工归档资料 2 套(资料
范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完成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2)办理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报建、报监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
3)开工前 7 天,向发包人报送开工报告及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计划,经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书面开工令。
4)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以及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为所派人员办理如社保等
保险,提供安全保障,并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及相关费用;如由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
造成民工上访、聚众闹事、斗殴、游行、阻工等相关事件和其他后果,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
除所需金额,以支付上述费用。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给发包人造成了较严重的信
誉损伤或影响,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
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款中扣除。
6)发包人按现状场地条件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自行解决本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办公
场所、生活场所、预制场地、加工场地、材料堆场、周转材堆场、机械设备存放场地等);所有临
时用地的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及安全设施等所有施工辅助工作及
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施工场地内用水用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1
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7)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如需要对地质进行补勘的,补勘费用自理。
承包人必须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用电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
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施工场
地内的地下各种管线设施,承包人须自行探测调查,保证原有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若有损坏,
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8)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派驻工地代表(即投标文件所指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
施工。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投入不够、项目进展不力,要求协调人常驻工地时,承
包人必须无条件满足要求。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
9)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所委派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进驻现场,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否则,承包人应按照
如下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 0.4 万元/每人每天,项目技术负责人 0.4 万元/每人
每天,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0.3 万元/每人每天)。
10)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尽量控制嘈音和保持现场周围环境清洁(必须按国家、省、市相关标
准执行,不能对周边的单位及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工程施
工完成后必须对工程周围环境恢复原貌,包括工程施工期间占用的场地及道路,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如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负责一切相关的法律责任及
经济责任。承包人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
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1)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及构件应按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的
检测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由有资质和符合规定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
告及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否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所有材料、设备须经发包
人和监理同意后才可进场。承包人必须按照图纸制定材料品牌及规格进行施工,除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外其他材料承包人必须保证其质量规格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否则发生重新返工费用自负。
12)本合同价中包含了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等全部费用。
13)凡是合同段内与通讯缆线、供水、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
人应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
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凡是合同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
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
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响应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
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通讯缆线、供水、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
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
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支付细目的单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
工程保持通畅、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
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
置安全标志、标牌,否则发包人将指定制作,发生的费用在其工程款中扣除。
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自行解决,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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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42
只负责协助。
1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所
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
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
1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堆放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将其外运。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环境的整洁,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
总报价中。
17)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图纸要求的材料设备进
行选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施
工合同要求或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监理单位、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或返工,承包人必须自觉
地或返工令生效后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导致的工期推迟不予顺延。否则,发
包人可中止施工合同,所完成工程量不给予结算。
18)对外事务:承包人负责一切施工项目所在地对外事务,协调施工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
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城管、派出所、住建委、消防、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园林、
土地、档案馆等部门,并承担上述内容所需的各项费用,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及验收:
①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②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③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④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
⑤开竣工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⑥其它需要办理的有关部门的相关手续;
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9)对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重大事件或相关领导视察工地)的
责任:承包人应在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等重大事件或相关领导视察工
地)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或发包人要求,并在投标书中考虑该类事件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所
带来的工期和费用等风险,对于此类事件,发包人将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
20)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做全面的看管、防盗窃及破坏;
21)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
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按规定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
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承包人有义务
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设
备、设施、材料以防民扰带来的丢失或损失,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民扰对工期的延误。承包人不
得再向发包人索取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
22)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承包人有
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
23)竣工清理:在工程竣工后,不管发包人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
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发布移交证书,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①从现场清理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3
②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发包人和监理批
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允许保留;
③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
面;
④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⑤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⑥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开启的顺畅;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
⑦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⑧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发包人和监理。
24)在工程完工后,办理与所施工程完工验收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完整、准确
的工程完工资料。承包人提供的完工资料应符合国家及属地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等相关要求,相
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25)由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项目,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
费用(包括招标过程发生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评审专家费、专业分包招标交易服务费及
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26)承包人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暂停工程施工,不得因任何理由发生施工人员聚众围堵事件;
27)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如果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属于任何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
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8)无论发包人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承包人须独
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调查、现场详细勘察等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
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不得依
赖发包人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
29)提供用于施工及发包人现场检查的照明设备,包括照明线路、照明灯具,在正常施工时
间内及发包人批准的抢工时间内保证照明系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0)负责完成采购范围内设备安装所需基础;
31)承包人需遵守发包人关于施工场区整体道路交通的组织管理,对发包人已经和今后统一
实施的各项管理规定视为同意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遵照执行。
32)承包人提供发包人办公用房 1-2 间(视发包人使用需求),每间配 3-4 套办公桌椅及文件
柜(视使用需求),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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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
不能兼其他在建项目,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个自然月的在场时间不少于 25 天,离场需发
包人现场代表批准。该条款同样适用于项目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
方即时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 5%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同样适用于项目技术负责
人。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项目负责人
不到位,则承包人按 4000 元/每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即时终止施工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
改)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 50 万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即时终止施工合同;
3.2.4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即时终止施工合同,并并承担
5 万元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4 个日历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 5000 元/次的标
准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施工员、安全员和质量员不
得随意更换,中途承包人若需更换人员,需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人并经发包人同意 (意外事故及
突发重病除外)。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安全
员、施工员、质量员)每日确保到岗,由监理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日刷脸考勤,如达不到上
述要求,作违约处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人·天;规定参加工程例会必须准时
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场处罚 500 元/次,迟到 100 元/次,有事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报监
理人认可。
3.5 分包
禁止转包:承包人需自行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转包)转给第三
人履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包括:钢结构等主体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其它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5
有条件的分包:承包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将合同项下部分义务转给第三人履行的,须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且原则上分包业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20%,但合同主要义务必须由承包人自行
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应对分包行为负责,对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向发包人
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接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的
单位或个人。承包人应采取有力措施禁止分包单位或个人将其分包的业务再分包。承包人违反本
条规定进行分包的,视为无效,无论第三人的履行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
任。
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上述条款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
求承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或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以金额高者为准;同时,承包人同意放弃要求减少前述违约金的权利。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履约
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履约担保提供时间为自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历日内提供;履
约担保有效期至发包人接收工程为止持续有效。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签证、工程计量、工期延长、费用调整、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其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及发包人内部管理相关
规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另行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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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验收不合格,除
返工整改合格外,承包人还应另按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 48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
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任何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负责事后补救,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限期停工整改通知单,承包人
在限期内无条件进行整改及至达到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
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防疫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村委、周边相关单位
的关系,如发生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后果。
同时承包人承诺无条件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环境激励管理制度》
(FTG(HA).10023.002.03-201
5)。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
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承包人应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承包人因该项工作不力而造成的相应损失。(2)工地大门必须设
置智能化门禁系统,人车分流,所有工人刷卡进工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专项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增设一套刷脸考勤系统。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7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
包人、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治安事宜均由承
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现场文明施工严格
按属地文件执行。
6.1.6 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款内包含全部安全生产
标准化措施费,随预付款一并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进度计划;②主要技术方案;
③劳动力安排和设备使用计划;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
计划;⑥发包人应配合的相关工作及要求;⑦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要求承包人提供进
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其它内容;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 份,进度计划须按发包人的管理
软件要求编制。发包人 7 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经确认后,承包人应于 2 天内
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 2 份、进度计划 1 份给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
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未能做好管理软件的配合工作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日内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和有针
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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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3 个日历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相关要求的停工(非承包人
的责任)工期可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或总体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天,支付合同金额 0.02%的违约金,
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按合同金额 0.1%/天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 10%。若超出违约金上限,
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 7.5.2①项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遇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积极施
工,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属地气象部门、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49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采购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属地、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相关规定;
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场前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政府监管部门或相关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等进行供货,严禁擅自更改。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
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应办理其
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的施工设备须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进入施工场地投入使
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国家、属地、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国家、属地、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但是
1.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编制方案及预算。方案和预算由发包人审核确认。
2.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设计方(必要时)对变更洽商工程量必须如实测量,记录并留
存测量照片等资料;工程洽商记录、现场勘查表或原始测量记录均须发包人、监理方核实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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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50
确认,未经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如发生实施过程中未签订洽商及工程量测量记录等,施工完成后补签洽商等资料的情况,
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承包人提报,发包人进行询价、核实、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
工程变更导致措施费、规费、增值税按相关规定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个日历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设奖励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
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工程超出图纸范围内所引起的增加工程,以及
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该费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
认现场签证(或设计变更)并按实际发生结算,如未发生上述的情况,结算时需扣减该费用。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开启日前一个月的造价信息价。
①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
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
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合同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其他:调整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增值税。
序
号
类
别
涨跌判断
调整单价公式(结果为“+”
表示超过 5%,调整;结果为
“-”表示未超过 5%,不调整)
调 整 后 综 合 单 价
公式
说明
1
A>B
涨 C>A
=C-Ax1.05
=B+C-Ax1.05
1. 投标期信息价 A;
2. 中选价 B;
3.施工期信息价 C;
跌 C<A
=Bx0.95-C
=B-(Bx0.95-C)
2
A<B
涨 C>A
=C-Bx1.05
=B+C-Bx1.05
跌 C<A
=Ax0.95-C
=B-(Ax0.95-C)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需调整的价格容易波动的主材范围为:主次钢构、钢材(钢筋、型钢、管材、板材)、混凝
土、水泥、砂石料、电缆及母线,其他材料不调整。
竣工结算时,建筑、钢构专业有关材料的施工期信息价,以开工日所在月份至主体结构封顶
日所在月份之间的项目属地信息价的平均价确定;装饰、安装专业有关材料的施工期信息
价,以主体结构封顶日所在月份到项目完工所在月份之间的项目属地信息价的平均价确定,
然后分别与开启日所在月份的项目属地信息价相应材料价格对比调整有关材料价差,项目
属地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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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5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固定单价合同施工总承包,本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工程量清单、资料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
工、包资料移交(归档)、包检测、包验收及整理验收资料。合同总价及项目单价均已包括(但不
限于)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保险、增值税、管理费、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冬雨季施工
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内,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本工程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
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由承包人按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按发包人要求实际完成的
合格工程量计算后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后按审定数量结算。
(2)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
同综合单价计算。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文件规定的人工费调整,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
进行调整,只计取价差和增值税。
(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
定计取。其他总价措施费项目,以费率报价的按投标所报费率计算,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
径折算成费率调整。
(4)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暂
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③索赔费用应依据承发包双方
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承发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5)规费和增值税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计算。
(6)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新增或变更项目(含材料)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结算原则
为:响应报价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响应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
价格,可参照原投标书中类似项目价格组成同口径进行结算。响应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
的,结算原则为: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提报,发包人进行询价、核实、
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
(7)因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
施项目(除安全文明费、扬尘防治费及按质论价费外)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
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
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签证后进行结算。
(8)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签证单上必须有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
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
班、价格和签证时间。
(9)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的签字、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3
盖章手续后方可生效。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
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格,税率 9%,双方同意,本合同增值税按照国家税率政策要求调整,合同
价随之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 10%+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的 100%。其中:已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 100% 。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施工合同后 30 个日历天。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
的修订版本、属地定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54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经发包人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确认后次月 25 日前。
支付金额为经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的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的
70%。
2)工程完工并办理预验收移交单后,工程款付至实际完成合同价款(扣除专业工程暂列金额)
的 80%。
3)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于 14 日内提交整套验收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验收及
结算资料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工作,验收合格 6 个月后且结算完成,凭竣工结算审核书、竣工验收
单、竣工付款申请单按程序支付至审核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量保证金。
4)所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变化,均应由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审核予以确认后支付,承包人
不得因此对工程有任何暂停和延误。
5)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发包人确认后 30 日内。
6)发包人的每一笔付款,承包人须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支付,3%的质保金发票随结算款 97
%款项支付时一并开齐。
7)付款方式为:以上各阶段付款不排除承兑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承包人需提供合规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工程审定后第一次付款需按审定价提供所有尾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承包人延迟或拒
绝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8)承包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
取工程款时,向付款方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点修改为变更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
额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结算时统一支付和第(5)点修改为索偿增加或扣减的金额不作为进度款支
付,结算时统一支付外,其他条款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 15 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3 日历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3 日历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经发包人确认后次月 25 日前。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不适用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颁发的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的
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电子档竣工图),在竣工质量验收之前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后移交给发包
人,若承包人未能及时移交,竣工质量验收延后,直至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为止,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适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
款 0.2‰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或总体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天,支付合同金额
0.05%的违约金,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按合同金额 0.1%
/天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执行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按通用条款执行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日历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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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56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 6 个月并结算审计完成后。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确认竣工付款申请单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发包人对该所报资料进行两次审核
(工程部门和审核部门),并出具最终的审核结果。
承包人申报竣工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最终结算金额的 105%,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对于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超过部分金额=申报结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1.05)需支付的一
审效益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结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对于承包人不配合或不确认结算一审结果的,自结算工作启动或一审结果通知送达承包
人后第 11 个工作日之起,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单独进行一审及一审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结算申请单后 30
日历天内。
(2)发包人财务计划部出具审核报告(二审)确定最终咨询费后,承包人支付应承担的咨询
费,并将咨询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发包人
(3)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支付咨询费凭证和确认结算申请单后一个月
内按程序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发包人组织工程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 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7
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否则没收其
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规定追加处罚。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
委托第三方保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保修期(保修期请参见后附的《工程质量保修
书》)满后的一个月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量保
证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对本工程履行质量保修的义务。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
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必
须无条件接受。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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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专用部分
158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顺延,但经济不作补偿。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发包人委托
的监理人签发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定、会议纪要、通知单、工作安排及联系函)上
述各类文件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视为违约,并且发包人
将向承包人追溯由于不执行上述各类文件造成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提出的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零星工作施工的要
求,否则将按相应工作内容造价的 5%(并不少于 5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
人支付按合同价款 0.2‰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无力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发包人有理由视承包
人无能力履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
包人承担本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即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支付该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价款 1%的违约金。
(3)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属地政府有
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如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
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必
须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如现场施工违反规定,
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停工,并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每书面通知整改一次,处罚承包人 5000 元人民币;每停工整改一次,处罚承
包人 5 万元人民币。
(4)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力量和机械等必须符合投标书的承诺和满
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如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 15 日历天内所投入的机械、施工队伍仍不符合投标
书的承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处罚金为中选价的 5%;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施
工质量和进度明显达不到合同要求且无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整改通知书,拒不服从
监理工程师监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加强管理,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
无效时,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下次投标资格。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9
(5)施工现场统一安装门禁系统,所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均通过门禁系统进行到位率考核。
承包人违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约定,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 20
天,以 20 天为标准,缺少部分以违约论处,按每人每天支付 4000 元违约金;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 25 天,以 25 天为标准,缺少部分以违约论
处,按每人每天 3000 元支付违约金。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并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 25 日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中
选后,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一人每次扣罚人民币 50 万元,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一人每次扣罚
人民币 30 万元,其他管理人员更换每人次扣罚人民币 10 万元。
(6)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本工程发
包人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应该视为已经包含了当期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工资。承包人应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员工(包括雇佣的民工)的工资及其他酬
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否则因拖欠工资(或
其他酬金)而影响发包人单位或工程的正常秩序或搅乱当地社会稳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
程款,每次事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件)发生,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每次处以罚款人民币 5 万元。
(7)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国家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施工,如现场施
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
求停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每书面通知整改一次,处罚承包人 5000 元人民币;每
停工整改一次,处罚承包人 5 万元人民币。
(8)合同执行过程中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处罚 25 万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每次处罚 50 万元。
(9)承包人未按照专用条款 3.1 履行应尽的义务,每发生一次按合同额 0.1‰向发包方支付
违约金。
(10)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的,违约责任就高不就低。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包括因战争、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指:
a) 烈度 6 度以上的地震。
b) 结构阶段八级以上持续两天的大风。
c) 日降雨量 100m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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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d) 100 年未遇的洪水。
e) 10 年以上未发生过,连续五天的高温(或严寒)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
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的投保范围办理保险,上述
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承包人必须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自行购买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标的必须涵盖整个工程项目,保险期限至少达
到整个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保险费用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保险合
同的签订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签订后,需提交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备案。
若承包人拖延或拒绝购买保险,发包人有权直接购买,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可在预付
款或进度款中扣回。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1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签署页的送达地址、送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为各方的送达地址,本合同
及履行本合同涉及的各类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直接按该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如因本合同产生
争议进入诉讼,人民法院可按该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即使被退回、拒收,也视为送达。
本合同签订后,若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
21.其他
21.1 工程款支付形式为:现汇、电汇或银行承兑,其中银行承兑比例拟不低于 90%。
21.2 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即工程竣工后,工程款付款不超过合
同价款的 80%。
21.3 承包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
收取工程款时,向付款方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21.4 工程改造场地有限,而且受周边厂区环境影响较大,存在施工降效等。招标时已明示场
地狭小费,承包人应知晓,并已在中选清单直接费中综合考虑场地狭小费,竣工结算时不予增加。
场地狭小费包括但不限于临设外租场地搭设费用、职工通勤费用、功效降低费用、材料二次倒运
费用、钢筋制作场地外租费用、成品钢筋运输费用(或加工厂加工成品钢筋费用)
、仓库外租费用、
木架工棚外租费用、混凝土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费场地占用费、无法流水施工降效费用、周边厂
区环境影响施工时间降效费用等。
21.5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响应发包人对现场已有建筑及设施保护的要求,相关施工措施费已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竣工结算不予增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对现场已有建筑及设施的破坏,承
包人应无偿修复。
21.6 承包人应根据工期时间段考虑冬季、雨季施工措施,不得以冬季、雨季施工原因延误工
期。
21.7 承包方项目管理机构按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执行,不得调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如缺勤按合同约定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金。
21.8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执__份,承包人执__份。
22.合规条款
乙方同意并认可
《合规准则》【查询网址:ht
tps://www.foton.com.cn/webback/news/standard_02.html#zhunze】中规定的合规文化,若发现
违规行为可以举报【举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举报邮箱:fthgjb@foton.com.cn,举报信函邮寄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
法律部】。如乙
方违反《合规准则》或材料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10 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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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23. 保密条款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从甲方、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关联方获得的,甲方未对外公开的全部技
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人员信息、价格信息和商务政策等,无论以何种载体体现,均为
保密信息,乙方应予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除外;保密
期限自接触保密信息之日起长期有效,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如乙方或乙方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应按¥10 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
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
数
生产能
力
设备安装内
容
合同价
格(元)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3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无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建筑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内,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外,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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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邮政编码: 102206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
电子信箱:
/
地
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
号:
发票税率: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5
附件 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上 岗 资 格 证 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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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廉洁承诺书
:
作为承诺人,我公司愿遵守
(以下合称
“北汽福田”)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理念,与北汽福田共同营造健康诚信、廉洁合规的运
营环境,实现公正公平、互利共赢。我公司与北汽福田建立合作关系,成为合作伙伴,认可
北汽福田的经营理念,并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汽福田廉洁从业各项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
不正当竞争法》
、
《刑法》中关于行贿受贿的规定等,并促使我公司的关联方同样遵守上述法
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与北汽福田共同打造廉洁从业经营环境。
2、不通过我公司或关联方的人员或第三方对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实施任何违反廉洁从业
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
(1)向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行贿,提供或承诺给予酬金、回扣、佣金或
其他形式的现金或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充值卡、其他可供
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有价礼券或证券等;
(2)邀请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至会所、高尔夫球场等休闲娱乐场所进行
招待,或其他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等;
(3)免费或低价安排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旅游、度假、健身等娱乐活动;
(4)向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其他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长期借款、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车辆购置或使用、调动工作、职务提拔、借物办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7
私事、安排出国留学、享受免费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
位、特权等;
(5)项目合作过程中,违规为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个人或其控制的企业
提供商务合作机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6)以兼职等名义,违规向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支付劳务费、咨询费、
讲课费等报酬;
(7)诬告陷害北汽福田人员或合作伙伴;
(8)不配合北汽福田人员进行弄虚作假,不通过欺骗、隐瞒、收买等不正当手段,故
意向北汽福田交付不合格产品,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合同、发票、印鉴、单据、
报告、证书等资料)
;
(9)对于所有北汽福田离职人员,原则上也不允许代表合作伙伴和北汽福田进行任何
业务往来,确有需要的,由合作伙伴向北汽福田对应的接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10)对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前述利害关系人是指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具有亲属关系或其
他利害关系的人,其中: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除亲属关系外的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3、我公司若存在违反本承诺书第 2 条所列行为,北汽福田一旦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我
公司的任何谈判,或无条件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该等行
为我公司获得任何收益或给北汽福田造成损失,将退还给北汽福田相应收益或赔偿相应损
失。
同时,我公司承担违反本承诺书第 2 条所列行为的违约责任,向北汽福田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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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违约金金额由北汽福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之一确定:①我公司因该等行
为给北汽福田造成损失金额的 3 倍;②我公司因“行贿送礼”
“招待宴请”
“利益输送”等违
反本承诺行为经查实确定的违规违纪违法金额的 5 倍;③合同金额或投标金额的 30%。
自北汽福田发现我公司违反承诺行为之日或收到北汽福田相关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我公司将退还相关收益、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也同意北汽福田从未支付的货款、
商务政策等款项中直接扣除。
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因违反上述承诺被北汽福田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后续北汽福
田范围内的任何项目。
5、我公司因涉嫌违反本承诺书,相关人员被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北汽福田有权暂
停相应合同付款,暂停合同付款期间,我公司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向北汽
福田追究暂停付款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等。
6、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并接受北汽福田对涉嫌违反本承诺书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的核查调查工作,包括谈话核实、提供项目财务账簿记录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
7、我公司承诺为与北汽福田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给北汽福田的任何信息材料真实、完
整、准确、合法、有效。
8、我公司发现北汽福田工作人员存在索贿等不廉洁行为,将及时向北汽福田纪检部门
及法律部门反映。
9、北汽福田纪委联系方式
北汽福田工作人员若有索贿或提出正常工作需要以外的不当要求或其他损害双方利益
的违法违纪行为,合作伙伴应予以拒绝,应向甲方纪检工作部门举报。乙方如实客观举报甲
方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中因此受到不公平待遇。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9
来信(来访)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
纪委。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反馈涉及北汽福田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也可以直接拨打北
汽福田纪检工作部门监督工作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办公座机)。
愿与北汽福田友好合作,共同营造健康诚信、廉洁合规的营商环境,互惠互利,携手推
动合作项目高质量完成。
我公司确认,本《廉洁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我公司完全认可并愿意遵守本《廉洁承诺书》中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70
安全环保消防协议(施工类)
协议编号: 见水印
签订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约定开展施工作业活动,为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护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甲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签署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
3、主合同/协议名称:
4、协议有效期:
二、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对主合同/协议约定施工作业的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
及环境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甲方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乙方负有协助义务。
2、甲方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作业条件和作业场所;
(2)事先告知乙方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3)定期了解乙方的消防安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督促乙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
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5)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所消防
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依法对乙方施工作业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
检查重点。负责审查乙方的资质、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条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负责向
乙方授权代表或安全代表告知甲方内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对
乙方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甲方应对乙方施工作业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
的,督促乙方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
应当采取措施暂停作业或停止场所、设施设备使用。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
报告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5、甲方应制定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1
除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甲方负责乙方施工危险作业审批,
审查施工安全作业方案,审验操作人员资格,督促乙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现场安全监
督检查。
6、甲方应保障施工作业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等规定,保障作业场所
内的消防、燃气、高低压配电、电梯、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不
得将违法建(构)筑物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场所提供给乙方作业。
7、甲方应将乙方施工作业纳入本单位的应急处置体系,督促乙方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
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8、甲方应当在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区域或作业期间进行监管,对其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立刻离开甲方区域,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9、甲方有权对乙方环保合规监督管理,监督乙方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依
法排污行为,对环保违规行为有权制止。
三、乙方职责
1、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由施工单位(乙方)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施
工作业的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责任人。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要求,建立全员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
环境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安全、
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规章制度、
岗位操作规程。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保及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
遵守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2、乙方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
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
破坏、占用;
(3)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3、乙方因施工需要对作业使用的甲方场所进行改造的,或者增加生产安全、消防安全
及环境安全设备设施,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依规报备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障场
所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稳定。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变更规
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不得将作业现场、仓库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需要
改变厂房、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乙方应按照规范标准使用场所内的消防、电气、燃气、电梯等设施设备,并根据双
方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保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72
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违 规存放危险物品。
5、乙方对在防火巡查、检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
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甲方管理责任范
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
全管理人;
(2)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整改情
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3)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将危险部位自
行停止使用;
(6)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6、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区域作业前,乙方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开展教育培训,使乙
方人员具备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且必须包括本协议内容及甲方安全、
环保的相关管理制度内容。
7、乙方所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
除等危险作业的,应编制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危险作业人员资
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应遵守下
列规定:
(1)按照国家或者北京市相关要求依法申报备案。涉及在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必须
在动火区域建立视频监控或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全过程录制;应使用“京通︱企安安”
平台上线运行“动火报备”通过线上平台报备施工动火作业;
(2)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等;
(3)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
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4)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
备等;
(5)作业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
出作业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落实的。
8、乙方应制定作业现场相关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现场
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督促从业人员掌握火灾、触电、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基
本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如遇突发事件,规范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严防有限空间、
危险物品泄漏等盲目施救,避免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9、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疲劳作业,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
品,并按甲方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甲
方区域。
10、乙方用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使用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人员。负责为所有乙方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危
险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含在甲方
区域内作业),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主
合同/协议合同总额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1、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作业时,应当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过甲方允许,不得进入甲方办公和其它等非作业区域;因工作需要进入甲方
相关区域,需遵守该区域的管理规定;
(2)未经甲方审查及许可,乙方人员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
入甲方;
(3)对于准许进入甲方厂区车辆,应按准许路线行进,车速不得超过厂区内部限速,
不准私自进入未经批准区域,进出厂区应接受门岗值班人员检查;
(4)乙方人员不得打牌、赌博、喝酒、打架、斗殴、偷窃,不得在非吸烟点吸烟,甲
方有权要求立刻离开甲方场所,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12、乙方应保持作业场所清洁有序,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废弃物,每日作业结束后,应认
真清理作业现场,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13、乙方施工所用原材料必须为国家规定环保产品,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噪声或水
源污染时,应落实可靠的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使用工具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技
术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乙方作业用电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乙方人员不得私拉乱扯电线、使用大功率用电
器。
15、乙方现场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设现场监护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随便拆除
已架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
16、乙方将双方协议约定的施工作业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出甲方、乙方、分包单位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与分包单位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安全及环境安全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17、乙方应负责其甲方厂区内环保合规管理,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标准要求落实,
包括不限于环评合规管理、环保三同时管理、排污/水许可管理、污染物防治及排污监测管
理、环保迎检管理等工作、配合甲方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18、乙方应规范物流车辆入厂、严禁国四及以下车辆进入厂区;合理生产规划;严格按
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要求执行。
四、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条款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乙方关联方及分包方人员)在项目作业过程中,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或负面影响的视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造成 1 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2)造成 3 人及以上轻伤或中毒的;
(3)造成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停工停产 1 小时及以上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74
(4)发生火灾、爆炸、淹溺、坍塌或中毒等事故致使国家机关进行救援或稽查的;
(5)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因事故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
(6)造成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或间接损失超过 1000 万元
的;
(7)给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情形。
2、如发生本条约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包括本合同/协议及
本合同/协议对应的主合同/协议)、停止业务合作,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相应合同款
项,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 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事故造成相应损失。
同时乙方自行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及费用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罚款/罚金、事故处
理费用。
五、法律责任
1、乙方在甲方区域施工作业时发生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及环保事故的,乙方应第一时
间向甲方安全部门报告,并按国家及属地要求及时向属地政府安全环保部门报告,配合政府、
甲方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事故的处理。
2、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导致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导致甲方承担责任
的,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项目款中直接扣除。
3、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主合同/
协议合同总额的 5%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累
计违反本协议 3 次及以上的,或乙方工作人员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劝阻和指挥的,或因乙方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工作,解除主合同/协
议,且不承担任何解约费用或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因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75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76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单独提供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77
附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
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
(
)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4.施工现场 2 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
业工程。
(
)
5.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
梯井脚手架)。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高处作业吊篮工程。
(
)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
)
6.异型脚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
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
3.人工挖孔桩工程。
(
)
4.水下作业工程。
(
)
5.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6.冻结法工程。
(
)
7.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78
8.无梁楼盖结构地下室顶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
)
9.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钢筋支撑工程。
(
)
10.含有有限空间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
(
)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括号里打√
(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
(
)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级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
)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
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
)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
荷载 7kN 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
(
)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
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
3.采用非说明书中基础形式或附墙形式进行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安
装工程。
(
)
4.外挂式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
)
5.使用屋面吊进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机拆卸工程。
(
)
6.架桥机安装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桥机进行的桥梁安装工程。
(
)
7.施工现场 4 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
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
(
)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
)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
4.用于装饰装修及机电安装施工的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
架工程。
(
)
5.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运输接料平台架工程。
(
)
6.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
手架工程。
(
)
7.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中参数及安装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
程。
(
)
(五)拆除工程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79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
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
除工程。
(
)
3.待拆建、构筑物高度在 10m 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 1000 ㎡及以上,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顶进箱涵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安装高度 100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2.跨度 36m 或悬挑 18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
上的网架和索膜安装工程。
(
)
3.采用整体提升、顶升、平移(滑移)、转体,或安装净空高度
18m 及以上高空散装法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4.单个构件或单元采用双机或多机抬吊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
)
5.采用分段、分条、分块安装,临时承重支架高度超过 18m 或其受
力超过 50kN 的钢结构工程。
(
)
(八)其它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
2.开挖深度 5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
3.水下作业工程。
(
)
4.地下隧道注浆帷幕工程。
(
)
5.冻结法工程。
(
)
6.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
艺。
(
)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专用部分
180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18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一、
编制依据:
1.1
招标单位提供的《福田员工公寓区防水保温改造项目-4#7#楼改造项
目》施工图纸(电子版)、图纸答疑,《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标准(2024-北京)》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2024)》及北京有关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文
件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品牌表、本项目的技术要求等为依据编制的清单内容;
二、编制原则:
2.1 工程量清单执行的规范、定额和相关文件的确定原则如下:
本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按照《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标准(2024-北京)》、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消耗量标准(2024)》及北京有关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文
件规定为编制原则;
三、编制范围:
依据图纸内容及相关答疑内容和甲方要求计入。
四、其它:
4.1 余土渣土外运按 15km 考虑,渣土消纳费单独列项;
工程量清单单独提供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182
第七章
图纸
第七章
图纸
183
.图 纸
单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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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5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标人:
(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18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7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信誉要求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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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
18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含税)(大写):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
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费(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RMB¥:
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 RMB¥(如有):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 RMB¥:
元
·
····
·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确保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
等级。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
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
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或我方远程
在线参加开标会、远程在线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均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9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
增加分项报价的填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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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工期
1.1.4.3
日历天
2
缺陷责任期
1.1.4.5
3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4.2
4
分包
4.3.3(1) 见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5
逾期竣工违约金
11.5
元/天
6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5
7
质量标准
13.1
8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9.6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调整价格差额,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其 他 价 格 调 整 方法:
10
预付款额度
17.2.1
11
质量保证金形式
17.4.1(3)
12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17.4.1(3)
…
……
投标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1
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
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
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定值部分
A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
01
B
1
__ 至__
钢材
F
02
B
2
__ 至__
水泥
F
03
B
3
__ 至__
…….
…..
….
.........
合
计
1.00
备注:在合同条款第 16.1 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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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3
二、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签署投标文件)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
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说明、补正的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
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第 3.1.1 项的规定,除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外,投标人应当按照此格式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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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招标人)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
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
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
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
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
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5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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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
参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
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
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
1.如采用保函以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投标保证金凭证扫描件;
2.此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的要求附相关材料。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7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合同清单包括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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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本招标文
件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中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模块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其中:
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
现场情况,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和技术实力,在并对应投标函所填报的管理目标等级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措施方案。
(1)编制与所填报的管理目标等级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结合《图集》分别编
制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临时设施措施方案。
(2)招标人有特殊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要求的,投标人编制对应的特殊安全生产标准化
施工措施方案。分别编制管理目标等级对应的《图集》标准外项目措施方案(如有)、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增加措施方案(如有)和其他特殊安全生产标
准化施工措施方案(如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方案应
当为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对应的超出部分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内容。
(3)投标人编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总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及公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措施。
投标人压缩定额工期或者压缩招标人要求工期的,应当编制赶工技术方案。赶工技术方
案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赶工技术方案应明确按期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技术措
施,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投标人压缩定额工期超过 10%(不含)的,投标人的相
关技术措施应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专家论证报告及企业技
术负责人审批资料的扫描件放入第 3.1.1 项第(11)目其他资料中。
/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若采用技术
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99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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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1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阶段
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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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
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3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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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平方米)
位 置
需用时间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5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
拟在本工程中
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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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注册建造师证书名称
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业绩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身
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管理过的工程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
类似工程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工程。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7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工作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如有)、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老保险
扫描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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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八、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序号
拟分包工程名称、范
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9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提供证明材料: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其相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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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二)近年财务状况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具体年份及相关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包范围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工程描述
备注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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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工程描述
备注
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3
(五)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
1.相关简历同本章附件七(二)“主要人员简历”。
2.本章“项目管理机构”已有本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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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十、信誉要求资料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 投标人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
书扫描件。
2.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3.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4.其他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5
十一、其他材料
(一)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
备注:投标人应当依据自身存在的以下情形,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等单位情况。
(1)与本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与本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
(二)承诺书
备注:投标人的承诺在此集中单列。
(1)廉洁承诺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作为承诺人,我公司愿遵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贵
司”)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理念,与贵司共同营造健康诚信、廉洁合规的运营环境,实现
公正公平、互利共赢。我公司与贵司建立合作关系,成为合作伙伴,认可贵司的经营理念,
并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司廉洁从业各项制度规定,并促使我公司的关联方
同样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与贵司共同打造廉洁从业经营环境。
2、不通过我公司或关联方的人员或第三方对贵司工作人员实施任何违反廉洁从业要求
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行贿,提供或承诺给予酬金、回扣、佣金或其他
形式的现金或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充值卡、其他可供使用
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有价礼券或证券等;
(2)邀请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至会所、高尔夫球场等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招待,
或其他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等;
(3)免费或低价安排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旅游、度假、健身等娱乐活动;
(4)向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提供其他有形或无形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给予
长期借款、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车辆购置或使用、调动工作、职务提拔、借物办私事、
安排出国留学、享受免费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
权等;
(5)项目合作过程中,违规为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个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216
商务合作机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6)以兼职等名义,违规向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支付劳务费、咨询费、讲课
费等报酬;
(7)不诬告陷害贵司人员或竞争对手;
(8)不配合贵司人员进行弄虚作假,不通过欺骗、隐瞒、收买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向
贵司交付不合格产品,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合同、发票、印鉴、单据、报告、
证书等资料);
(9)对于所有贵司离职人员,原则上也不允许代表合作伙伴和贵司进行任何业务往来,
确有需要的,由合作伙伴向贵司对应的接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10)对贵司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前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贵司工作人员具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共同利益或特定关系人,亲
属关系指夫妻、血亲、姻亲等关系;其他共同利益或特定关系人,是指与贵司工作人员有关
联的人员,包括同学、老乡、战友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据实际情况判
定。
3、我公司若存在违反本承诺书第2条所列行为,贵司一旦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我公司的
任何谈判,或无条件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该等行为我公
司获得任何收益或给贵司造成损失,将退还给贵司相应收益或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我公司承担违反本承诺书第2条所列行为的违约责任,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金额由贵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之一确定:①我公司因该等行为给贵司
造成损失金额的3倍;②我公司因“行贿送礼”“招待宴请”“利益输送”等违反本承诺行为
经查实确定的违规违纪违法金额的5倍;③合同金额或投标金额的30%。
自贵司发现我公司违反承诺行为之日或收到贵司相关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公司
将退还相关收益、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也同意贵司从未支付的货款、商务政策等款项
中直接扣除。
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因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司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后续贵司范围内
的任何项目。
5、我公司因涉嫌违反本承诺书,相关人员被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贵司有权暂停相
应合同付款,暂停合同付款期间,我公司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向贵司追究
暂停付款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等。
6、我公司承诺积极配合并接受贵司对涉嫌违反本承诺书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核查调查工作,包括谈话核实、提供项目财务账簿记录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
7、我公司承诺为与贵司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给贵司的任何信息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合法、有效。
8、我公司发现贵司工作人员存在索贿等不廉洁行为,将及时向贵司纪检部门及法律部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7
门反映。
9、贵司纪委联系方式
贵司工作人员若有索贿或提出正常工作需要以外的不当要求或其他损害双方利益的违
法违纪行为,合作伙伴应予以拒绝,并及时通过以下方式向贵司纪委反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gsjc@foton.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贵司总部纪检工作部。
愿与贵司友好合作,共同营造健康诚信、廉洁合规的营商环境,互惠互利,携手推动合
作项目高质量完成。
我公司确认,本《廉洁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我公司完全认可并愿意遵守本《廉洁承诺书》中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025 版)
218
(2)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中若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
性支付应当交纳的中标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公章: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