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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县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湄潭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湄潭县湄江街道泽溪路湄潭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邮编:564100)。来信请注明“《湄潭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txjyj4221926@163.com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湄潭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湄潭县教育体育局 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湄潭县财政局 湄潭县民政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湄潭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设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公示、退费结算、监督管理等全部收费相关活动。
第三条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成本补偿、公开透明、自愿公平、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区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差异化收费管理政策,严禁乱收费、强制收费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
第四条 合法收费项目
1.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学校),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且收费项目应与公办学校一致;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2.民办(普惠性和营利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部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3.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收费项目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保持一致。(保育费指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指学校为学生提供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补偿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和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据实收取、不得盈利,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例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营养餐5+X收费。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可收取代理学生办理相关业务的费用。必须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仅限代收代支、不得加价,不得盈利,结余全额退还,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五条 严禁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学籍占用费等;严禁以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课后辅导等名义额外加收费用;严禁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 收费标准制定
1.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发展改革局结合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费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2.非营利性(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人民政府结合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生每月800元,各幼儿园不得超标准收费。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项目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生每月800元。
4.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费、保教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不得跨学年、跨学期预收。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所有收费需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三章 退费管理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学生因转学、退学、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限时办结”原则,结算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幼儿保育教育费、伙食费等,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克扣退费。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费用的退费规定
1. 学生在缴费后一直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8%予以清退;
2.学生在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内(含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个月至1/2学期(含1/2)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入读超过1/2未满3/4学期(含3/4)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入读超3/4学期的不予清退;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按学期收取费用的退费规定
1.缴费后幼儿一直未入园的,退还全部幼儿已缴所有费用;
2.缴费后当月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保教费的70%进行退费。
3. 缴费后当月连续5天以上(含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出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退费;
4.幼儿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幼儿园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十一条 可以退还的未发生或还未完成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律据实清退,学生退学后经学生家长同意办理已产生的代收项目物品应发还学生。
第四章 收费公示与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在校门口、报名大厅、官方网站、招生简章等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退费规则、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收费备案管理
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核定标准执行,无需另行备案;
2. 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需向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按规定公示方可执行,同步将备案信息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3. 每年春季开学前,完成年度收费信息备案及公示更新。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 部门监管职责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协调处理收费纠纷;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开展收费成本监审,监管价格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收费票据、财务核算、税费征管监管。
县民政局:对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的财务与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按规定退费、不公示收费等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清退违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群众收费问题投诉举报,举报电话:湄潭县教育体育局:*开通会员可解锁*;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湄潭县发展改革局:*开通会员可解锁*;湄潭县财政局:24221964;湄潭县民政局:24221951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湄潭县教育体育局、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潭县财政局、湄潭县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