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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吨电动叉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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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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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吨电动叉车租赁

询价单号:RA25081201244

采购方式: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报名截至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T10:00:00.000+08:00

报价截至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T10:30:00.000+08:00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电动叉车

规格型号:3.5吨

品牌:

采购数量:1.000000

计量单位:台

要求交货期:*开通会员可解锁*T00:00:00.000+08:00

备注:租赁期1年

询单要求

交货地址: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启明星路15号眉山市博眉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

商务条款:1.1、叉车租赁价款含税、维修材料费、制作费、检测费、包装费、调试费、技术资料(或/和服务)费、保险费、运输费(从乙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等所有费用。 1.2、结算以租赁合同约定时间结算为准。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不变。 2.1、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这些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且最新的标准,若有不同则按最严格的质量要求、标准、规范等执行,且能够满足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及要求。 2.2、由于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以甲方设备质量检验部门或甲方指定的验收单位验收为准。若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验收单位的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验收单位验收的结果。乙方提出异议的,则以甲方所在地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检验为准,其检验费用由乙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3.2、设备到现场后30日内甲方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4、付款期限: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到乙方租赁发票后后,按合同约定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15个工作日内付清发票金额。 5、投标保证金伍仟元,需要在报价之前,付到我公司账号,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退还。(退还保证金按书面申请保证金退还申请)。 6、中标单位在确定中标信息后,投标保证金转变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经工厂评标小组定性为恶意竞(投)标的,不予退还竞(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违约或拒签合同的,没收本次投标保证金,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 7、公司付款账号:单位名称:眉山市博眉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账号:5105 0169 7208 0000 0535。 8、遇投标、议标、评标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投诉联系方式(张洪,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邱志忠,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王宇鑫,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一台性能良好、拥有所有权的电动叉车,并提供该特种设备相关证明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的复印件(加盖出租方公章)。

技术条款:按招标技术要求及电动叉车国家行业执行标准执行。(1)、现场电动叉车作业环境会受强磁场(300KA直流电磁场干扰)、粉尘、高温、含氟气体等的影响,出租方应采取相关有效技术防范措施,在此作业环境车辆能正常运行。 (2)、保证租赁电动叉车电池储能容量(满足连续满负荷运行6小时以上),充电设备具备2小时内满电快充能力。 (3)、电动叉车货叉长度1.8M;全车实心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升降系统及灯光喇叭等装置安全可靠。

眉山市博眉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供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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