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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00(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龙州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黄永忠名下位于崇左市园区西路西侧(天琴馨苑小区)第3栋1-203号房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崇左市园区西路西侧(天琴馨苑小区)第3栋1-203号房。建筑面积:115.12平方米,起拍价:233,939元,保证金:46,700元,增价幅度:1,000元。所有权人:黄永忠。拍卖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1/04,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房内家具家电可移除的装饰品已拆除,存在一定破损,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1.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产权过户、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标的物需要办理或注销其他权证的,时间会延长,对产权过户交付有时间要求的竞买人,请慎重考虑参与竞拍,合理预留相应时间。
2.(拍卖)变卖标的物的有关材料已充分进行披露和展示,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准,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咨询确定,法院不作任何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对存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竞买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3.拍品成交后,过户手续在本院出具法律文书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涉及其它相关税费用或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水电费、物业费等欠费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咨询了解。标的物所拖欠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有意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统一安排看样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6:30-17:00(看样需提前预约)。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与本院联系。
五、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七、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八、拍卖余款请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支行,账号:45*开通会员可解锁*777999-6406)。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查询。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看样、拍品详情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举报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龙州县龙水路龙州县人民法院
声明:本拍卖公告严禁非本单位授权的机构或部门转载或发布消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