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湘潭市装配式装修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
发布时间:
2026-06-03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起草了《湘潭市装配式装修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信地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6办公室(科技和勘察设计管理科)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1443555959@qq.com

附件:《湘潭市装配式装修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湘潭市装配式装修评价技术导则

(试行)

主编单位: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前言

为引导全市装配式装修发展,规范和指导全市民用建筑装配式装修工程评价,提升装配式装修水平,打造绿色、低碳“好房子”,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及省市政策要求,参考国内相关先进标准,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湘潭市实际,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5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装配率计算;5.评价与等级划分。

本导则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由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邮编:411100)。

本导则编制单位:湘潭市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周志锦 孟灿 杨淞傕 言海燕 赵海云 陈辉

傅斌 符诗尧

本导则审查人员:廖超 彭瑶 肖曙曦 温薇 刘江永 欧阳长青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定义

3 一般规定

4 装配率计算

5 评价等级划分

附录A 装配式装修技术工艺参考表

附录B 装配式装修评价表

1 总则

1.0.1 为促进全市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发展,规范装配式装修的评价,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评价湘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的装配化水平。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现行有关标准与文件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与标准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系统、墙面系统、楼地面系统、吊顶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

2.0.2 装修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of decoration

装修装配率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装修技术、工厂生产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0.4 装配式隔墙‌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

装配式隔墙是指在工厂中预制生产墙体的部品部件,在现场采用‌干式工法‌进行组装而成的‌非承重内隔墙‌。

2.0.5 装配式楼地面 assembled floor

装配式楼地面是指在楼地面基层上,采用干式工法,由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集成化楼地面。

2.0.6 装配式墙面 assembled wall surface

装配式墙面是指在墙面基层上,采用干式工法,由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装饰墙面。

2.0.7 装配式吊顶 assembled ceiling

装配式吊顶是指由工厂生产、现场组合安装而成的吊顶。

2.0.8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集成厨房是指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9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集成卫生间是指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集成设计、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0 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

整体卫生间是指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

2.0.11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管线分离是指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采取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设置方式。

2.0.12 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可逆安装是指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自身及相邻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

3 一般规定

3.0.1本导则采用装修装配率指标评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配化程度。

3.0.2 装配式装修技术评分和等级评价应以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范围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价单元宜为单体建筑,评价范围可以为单体建筑的局部区域或全部区域;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视建筑使用功能的差异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单体建筑区域作为评价单元进行技术评分和等级评价;

3既有建筑内装修改造以改造的区域范围作为评价单元进行技术评分和等级评价;

4工业建筑参照此导则执行时,评价范围可为非生产区域(包含该区域公区和室内)。

3.0.3 装配式装修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及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行装配式装修技术评分和预评价,并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核算装配率;

2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复核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3.0.4 装配式装修项目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至少采用附录A中三项装配式装修技术;

2 表4.0.1中Qd1、Qd2、Qd3、Qd4项评价分值总和不低于25分;

3 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修装配率应根据表4.0.1中评价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4.0.1)

式中:Pd ——装修装配率;

Qd1——装配式隔墙评价项得分值;

Qd2——装配式楼地面评价项得分值;

Qd3——装配式墙面评价项得分值;

Qd4——装配式吊顶评价项得分值;

Qd5——集成厨卫评价项得分值;

Qd6——管线分离评价项得分值;

Qd7——加分项评价项得分值;

Qd8——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分值总和。

4.0.1 装配式装修评分表

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分值

装配式内隔墙Qd1(15分)

内隔墙非砌筑

比例≥60%

10

25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60%≤比例≤80%

3~5*

装配式楼地面Qd2(20分)

50%≤比例≤70%

10~20*

装配式墙面Qd3(18分)

50%≤比例≤70%

10~18*

装配式吊顶Qd4(12分)

30%≤比例≤50%

8~12*

集成厨卫Qd5

(20分)

集成厨房

50%≤比例≤80%

6~10*

集成卫生间

50%≤比例≤80%

6~10*

管线分离Qd6

(15分)

电气管线

30%≤比例≤60%

3~5*

给(排)水管线

30%≤比例≤60%

3~5*

空调(供暖)通风管线

30%≤比例≤60%

3~5*

加分项Qd7

(最高不超过10分)

土建装修一体化

3

可逆安装技术

3

BIM技术应用

2

智能家居系统应用

3

绿色建材产品应用

2

创新技术项应用

3

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2、对于项目缺少的建筑功能或部品部件,该计算项分值计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Qd8中;

3、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应用一项得0.5分,最多不超过2分。

4.0.2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qd1a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1a ——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w ——各楼层装修新增(或改造)的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既有建筑改造装修不改变原有隔墙或新建建筑已完成二次结构内隔墙安装,无需新增或改造内隔墙时,可认定为“装配式内隔墙”缺项。

4.0.3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3)

式中:qd1b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1b ——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在现场进行开槽敷设管线的内隔墙不认定为墙体、管线一体化。

4.0.4 装配式楼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4)

式中:qd2 ——装配式楼地面的应用比例;

A2 ——各楼层采用装配式楼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当楼地面采用高性能自流平找平砂浆找平工艺(厚度不超过10mm),上部铺设木地板、薄贴饰面砖或其他干铺地面的方式时,其面积可计入A2;

Af ——各楼层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楼面、地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可扣除设备管井、设备平台、室外连廊、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面积。

4.0.5 装配式墙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5)

式中:qd3 ——装配式墙面的应用比例;

A3 ——各楼层采用装配式墙面外表面面积之和,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饰面砖、墙纸(布)等饰面材料采用不大于8mm 厚度粘贴剂进行薄贴时,其面积可计入A3,饰面材料薄贴前采用湿作业找平的不计入。

Awf ——各楼层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墙面外表面面积之和,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可扣除设备管井、楼梯间、厨房和卫生间墙面外表面面积。

4.0.6 装配式吊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6)

式中:qd4 ——装配式吊顶的应用比例;

A4 ——各楼层装配式吊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时不包含厨房、卫生间吊顶面积;

Ac ——各楼层顶面水平投影总面积,计算时不包含厨房、卫生间吊顶面积,扣除备管井、楼梯间、竖向构件、墙体对应的顶面面积。

4.0.7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集成厨房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7)

式中:qd5a ——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5a ——各楼层厨房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k ——各楼层厨房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8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集成卫生间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8)

式中:qd5b ——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5b ——各楼层卫生间墙面、顶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k ——各楼层卫生间的墙面、顶面和地面的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9 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9)

式中:qd6 ——管线分离的应用比例,电气、给(排)水、供暖通风三个专业的管线分离比例应分别计算qd6a、qd6b和qd6c;

L6 ——各楼层管线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管道井和吊顶内的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排)水和空调(供暖)通风管线长度之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认定为管线未分离。对于既有建筑装修项目,当利用原有埋置在结构构件或垫层内部的空腔布设管线时,可计入其长度;

L ——各楼层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排)水和空调(供暖)通风管线的总长度。

4.0.10 土建装修一体化‌是指在新建建筑工程中,将‌土建施工‌与‌室内装修设计及施工‌在前期统筹规划、协同实施的一种集成化建造方式,在土建设计阶段即融入装修方案,如预留孔洞、预埋固定件,避免后期打凿破坏结构‌。新建建筑土建图纸与装修图纸同步设计、同步送审,且主体建筑满足《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 43/T 542中装配式建筑评价要求时得3分。

4.0.11 BIM技术应用是指在装配式内装设计、生产加工和施工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并形成相关技术方案。设计阶段采用BIM模型或者其他三维可视化装配式内装软件进行设计得2分。

4.0.12 智能家居系统是指依托物联网、蓝牙等技术实现互联控制的家居设备总称,涵盖智能安防(电子门锁、摄像头)、环境调节(智能空调、自适应照明)、语音交互(智能音箱)等类别,实现远程操控、场景联动等功能,简化日常管理,提升居住便捷性与智能化水平。每应用一个系统得1分,最多不超过3分。

4.0.13 创新技术项应用是指采用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装配式装修创新技术(如保温隔声一体化隔墙等),且达到一定使用规模时,每项得1分;当应用多项创新技术,可根据相应分值进行累计,该项累计总加分值不应高于3分。

5 评价等级划分

5.0.1 当评价项目按附录B进行装修装配率计算,并满足第3.0.4条规定时,可进行装配式装修等级评价。

5.0.2装配式装修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修装配率为70%~80%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装修;

2装修装配率为81%~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装修;

3装修装配率大于90%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装修。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和文件名录

1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

2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 491

3 《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 43/T 542

4 《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附录A 装配式装修技术工艺参考表

装配式装修技术

工艺要求

评价要求

装配式隔墙

采用非砌筑免抹灰墙体构造,具体工艺做法如下:

1.轻质条板隔墙;2.轻钢龙骨隔墙;3.钢架隔墙;4.模块化集成隔墙;5.金属框架玻璃隔墙;6.其他非砌筑免抹灰隔墙。

采用三项及以上装配式装修技术

装配式楼地面

采用干式工法构造,具体工艺做法如下:

1.架空类地面:基层采用架空地板(轻型、重型等)或调平龙骨,饰面采用集成板(卷)材地面或成品模块地面。

2.非架空类地面:基层用高性能自流平找平砂浆找平工艺(厚度不超过10mm),饰面采用集成板(卷)材地面、锁扣瓷砖、薄贴瓷砖地面或成品模块地面(PVC、地毯、竹/木地板、水泥纤维地板、塑料地板、金属地板等)。

装配式墙面

采用干式工法构造,具体工艺做法如下:

1.集成板材墙面。(1)金属集成板墙面:铝蜂窝复合板、金属板等在工厂进行加工,现场干法作业的墙面;(2)带饰面集成装板墙面:竹木纤维板、石塑集成板、陶瓷集成板、木质集成板、减振隔声集成板、无机类集成板等带饰面的集成装饰墙面。

2.成品模块墙面。(1)金属制品墙面:铝蜂窝复合板、金属板等板材现场干式工法的墙面;(2)矿棉制品墙面;(3)石膏制品墙面:现场免腻子工艺;(4)玻璃制品墙面;(5)石材、瓷砖等干挂墙面;(6)饰面有机物人造板类基材墙面;(7)硫镁板。

3.饰面砖、墙纸(布)、复合膜(PVC)等饰面材料采用不大于8mm 厚度粘贴剂的薄贴工艺,且饰面材料薄贴前不采用湿作业找平。

装配式吊顶

采用干式工法构造,具体工艺做法如下:

1.集成板材吊顶。(1)金属集成板吊顶;(2)带饰面集成装饰板吊顶:竹木纤维板、石塑集成板、木质集成板、无机类集成板等带饰面的集成装饰吊顶。

2.成品模块吊顶。(1)金属制品吊顶:金属(铝单板、扣板、格栅、蜂窝复合板、不锈钢板等)吊顶;(2)玻璃制品吊顶;(3)竹、木等有机物人造板基材制品吊顶;(4) 复合膜(PVC)制品吊顶;(5)软膜制品吊顶;(6)矿棉、高晶、硅钙制品吊顶;(7)石膏、GRG、CRC制品吊顶采用工厂定制,现场免腻子施工的吊顶;(8)其它成品模块吊顶。

3.整体吊顶:基面分离,基层轻钢龙骨加石膏板,面层可适配多种饰面材料和工艺。

集成厨卫

1.集成厨房: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地面、墙面、吊顶采用干式工法构造,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

2.集成卫生间: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地面、墙面、吊顶采用干式工法构造,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

3.整体卫生间:采用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

管线分离

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管线裸露于室内空间或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

注:推荐采用《湘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库》中的相关技术与产品。

附录B 装配式装修评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装配式装修技术

□装配式隔墙 □装配式地面 □装配式墙面 □装配式吊顶 □集成厨卫 □管线分离

设计单位

条文号

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分值

应用比例计算(%)

本项得分

装配式装修技术应用简介

备注

子项

单位

应用量

总量

比例

4.0.2

装配式内隔墙Qd1(15分)

内隔墙非砌筑

比例≥60%

10

25

qd1a

m2

4.0.3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60%≤比例≤80%

3~5*

qd1b

m2

4.0.4

装配式楼地面Qd2(20分)

50%≤比例≤70%

10~20*

qd2

m2

4.0.5

装配式墙面Qd3(18分)

50%≤比例≤70%

10~18*

qd3

m2

4.0.6

装配式吊顶Qd4(12分)

30%≤比例≤50%

8~12*

qd4

m2

4.0.7

集成厨卫Qd5

(20分)

集成厨房

50%≤比例≤80%

6~10*

qd5a

m2

4.0.8

集成卫生间

50%≤比例≤80%

6~10*

qd5b

m2

4.0.9

管线分离Qd6

(15分)

电气管线

30%≤比例≤60%

3~5*

qd6a

m

给(排)水管线

30%≤比例≤60%

3~5*

qd6b

m

空调(供暖)通风管线

30%≤比例≤60%

3~5*

qd6c

m

4.0.10

加分项Qd7

(最高不超过10分)

土建装修一体化

3

4.0.1

可逆安装技术

3

4.0.11

BIM技术应用

2

4.0.12

智能家居系统应用

3

4.0.1

绿色建材产品应用

2

4.0.13

创新技术项应用

3

4.0.1

装修装配率Pd(%)

Pd= %

得分项合计:=

缺少的评价项分值合计:Qd8 =

加分项合计:Qd7 =

注:1、应采用附录A中三项及以上的装配式装修技术;

2、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

3、装修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

合作机会